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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简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2-02

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简析

  一、社会群体性事件涵义及现状分析

  (一)社会群体事件涵义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就社会群体事件定义可见,社会矛盾是诱发这种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而中国目前处于的社会转型期,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发展的阶段。在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之下,自1978年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面貌不断更新;而同时代之下所处的多个社会阶层共同发展,我国制度建设改革中呈现出的弊端,则为群体事件的发生埋下伏笔。

  (二)社会群体事件当下发展特点

  中国在社会发展转型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已可用“频发”来形容。除数量的攀升外,规模也逐渐扩大,表现冲突的形式也越发激烈。

  自1993年到2003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8000起增加到6万起。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突发性群体事件’7万多起;2007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超过8万起”。根据2005年《社会蓝皮书》揭示。社会群体事件的参与人数由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

  而参与者的增多意味着参与群体的增加,即是社会群体事件影响覆盖面的宽度增加―参与的主体涉及到不同社会阶层,如工人、农民、城镇居民、学生、个体经营者、离退休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

  社会各界这样大规模地加入到群体性事件之中,社会矛盾在此时期集中井喷式地涌现,人民相对公平感、尊严度下降。以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最为代表性,当地官民关系、党群关系、警民关系紧张,可见当今中国社会关系的紧张化,社会群体日益复杂的利益摩擦加大。

  二、社会群体事件发生原因简析

  (一)经济改革带来的利益分层

  中国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之后,将“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点发展经济;而在四十余年的发展中所提出的“先富带后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一系列的方案,使得社会发展中阶层明显有了分化。中国由原本一个极端重视平均主义的国家转变成了多阶级共存的社会,这其中包括知识分子、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暴富群体、弱势群体等。而社会的发展将压力转嫁在弱势群体之上,而未赋予其对等应得的政治、经济权利。

  政策性的倾斜,资金投入的不均衡―国家提出率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先富带后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种制度性的安排使得财政的转移有倾向性的偏移,而这,对于一个地方的贫穷或赋予的程度有质变的作用。加之部分国企的腐败,垄断性企业对于行业的操控直接导致一些地区一部分阶层人民生活的贫穷;房地产经济的高昂等一系列原因使得贫富差距的格局在我国不断固化。而由贫富差距所引起的社会不公极易导向社会群体事件的爆发。

  (二)社会断裂的产生

  承袭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的观点,中国现在正处于泛城市化发展阶段,社会阶层分裂,城乡对比度持续增高。而当代中国底层民众数量众多,其他阶层数量较少的状态,形成目前中国“葫芦形”的社会结构,距离理想中中产阶级占大多数的“橄榄形”社会结构相距甚远。

  利益群体的刚性需求无法得到有效表达,社会群体之间通约的不可实现性,造成当前话语霸权对峙沉默的大多数民众的局面,而这一社会断裂的现象成为社会负面情绪积压无处发泄的原因。

  (三)国家机器运作无法合理应对社会群体事件,腐败现象加速群体事件爆发

  改革开放后中国国家力量格局的转变成为“强国家―弱社会”,政府看上去强制性权利不断弱化,但实际上在社会生活领域真正应当发挥政府职能的地方却有空缺之处。改革开放后,政府从社会领域退出却未扶植社会力量自我组织起来填补权利“真空”,国家与社会之间沟通渠道中断。在建立服务性政府的阶段,民意无法得到有效上达,除信访制度外还未真正建立起有效民意上达机制;而同时社会生活中真是存在的“拦访”等现象进一步阻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这也成为了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体制性根源。国家机器在此过程中的缺位及力量不足成为社会矛盾解决的硬伤。如瓮安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对于一切信源的切断对社会不满情绪缓解起的完全是反作用。

  而更甚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近年来的腐败现象一方面揭露了社会财富的不均等性及极端失衡性,另一方面更是激化了社会矛盾。在经济上,腐败是一种不当得利,侵吞的社会财产客观上影响了社会的扩大再生产,影响经济生活。而在政治上,腐败影响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同时使得群众对政府信任丧失,最终导致政府与民结怨。这种不满情绪加之难有疏通渠道进行释放,就会产生如云南孟连胶农事件的群体事件,这均是群众维权得不到重视,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不满意感的集中爆发。

  (四)公民权利民主观念增强、相对剥夺感增强

  随着社会开放,公民政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民主观念日渐深人心。而发展中应得权利受到打压、剥夺的人则会寻求群体决策来“转移风险”。群体事件中“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即是这部分人在社会经济地位或生活机遇上处于相对剥夺状态做出的“维权之举”。

  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是多个因素综合所致。在经济改革发展中利益重新分配的时代大背景下,由于国家具体政策安排及市场经济固有特性而导致的利益群体的分化及社会群体的断裂,使得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不断上升,而国家政府主体在矛盾综合解决中的缺席,甚而有经济、政治方面的腐败现象滋生,使得这种情绪集中爆发。对于这些原因的分析认识,政府更有利于从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完善社会冲突的调节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官员素质等方面改善现今社会群体事件频发的局面,做到有效的应对、处理、预防。

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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