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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国家》中胡格诺派的政治理论评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2-07

《控制国家》中胡格诺派的政治理论评析

  16世纪是欧洲进行宗教改革的时期,而与此同时的法国则是封建君主专制形成的关键时期,尤其是1562年―1598年之间长达三十多年的“胡格诺派战争”使得法国法国当时产生了两种政治思想:一种是“宗教容忍思想”,另一种思想就是“胡格诺派理论思想”,即以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自然法理论和反暴君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理论,尤其是圣巴托罗缪大屠杀后的反暴君思想为当时的宗教战争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对法国甚至是欧洲的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胡格诺派理论背景

  16世纪的欧洲宗教改革,其实就是王权与教权之争,也是政治与宗教的抗争。早期的胡格诺派继承了加尔文的思想,并不想对抗王权,但是加尔文新教教徒、胡格诺派教徒在法国从一开始就遭到了宗教迫害,虽然早期加尔文劝胡格诺派教徒不要反抗,而胡格诺派也听从了加尔文的劝告不去对抗王权,但是他们遭受的宗教迫害却愈演愈烈。

  此后,宗教纷争持续不断,直至1598年4月,国王亨利四世颁布《南特敕令》,宣布天主教为国教的同时,给予新教以合法地位,在担任公职方面与天主教教徒享有同等政治权利, 天主教与胡格诺教派之间的纷争得到缓解,长达三十六年的宗教战争终于结束,但是,国王路易十四却在 1685 年颁布枫丹白露敕令,撤销了“南特敕令”。于是,胡格诺派教徒只能选择改信天主教或者是逃离法国,胡格诺教派也至此不再存在。

  二、胡格诺派的政治理论思想

  早期的胡格诺派与加尔文的思想一致,并不想真正的伤害王权,只是想在法国境内被认可,但是却一直遭受着来自王权与天主教的宗教迫害,且遭受的迫害愈演愈烈,在屡次宗教斗争中失败,可谓是屡战屡败,损失极其惨烈,所以,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以后,胡格诺派逐渐抛弃了加尔文关于不反抗的政治思想,且根据形势需要,逐渐发展出逻辑严谨的反抗暴君的政治理论思想,他们主张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和反抗暴君等政治思想。代表者是奥特芒及其《法兰克高卢》、贝札及其《官员的权利》、莫尔奈及其《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他们都反对绝对的王权,反抗暴君的统治。

  1.奥特芒及其《法兰克高卢》

  奥特曼作为法国信奉新教的教徒,在《法兰克高卢》一书中极力地捍卫了胡格诺派教徒的权利,他说:“不是一个民族为国王而存在,而是国王为民族而存在。” 他认为,君主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君主所拥有的王权不是绝对的,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就是暴政。在奥特芒看来,当国王妨碍了人民的自由,违反大众的利益的时候,国王就变成了暴君,人民就有权利反抗他。国王的设立不过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国王应该服从代表人民公共利益的国会的意志,但是,遗憾的是奥特芒并未详细阐述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

  2.贝札及其《君主的权利》

  作为加尔文新教的精神领袖,“圣巴托罗缪惨案”之后,贝札在其著作《君主的权利》一书中明确的,反对君主专制统治,“他解释说,国家制度应建立在政府与人民的契约基础上……理性昭示人们:必须保有判定业已确立的政治秩序是否是公正的自由,并且拥有终止契约和起来反抗的权利。” 由此可见,贝札是主张社会契约以及人民主权的,当国王统治无序的时候,人民有权反抗,并且推翻暴君统治。贝札认为由公民个体来反抗暴政,会导致无政府状态,所以,需要保留一些人民限制王权的权力,限制王权的权力应由国会与下级官员的行使,这样才会达到反抗暴政限制王权的目的。

  3.莫尔奈及其《论反抗暴君的自由》

  莫尔奈是胡格诺派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早在纳瓦拉?亨利(即后来的国王亨利四世)信奉新教时,他就一直担任亨利的私人顾问,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作为胡格诺派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莫尔奈在继承发展奥特芒与贝札的政治理论的同时,更加重视新教理论的神学基础,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更为详细严谨的反暴君思想的政治理论体系,其中莫尔奈的《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一书更是胡格诺派政治理论的集大成之作,充分表达出胡格诺派的政治理论思想,即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反抗暴君等主张,这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有着重要影响。

  三、莫尔奈的政治理论

  莫尔奈在《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主要通过四个问题来阐述他的反暴君思想:“

  a.如果君主的命令有悖于上帝律法,必须服从吗?

  b.如果君主违背上帝律法并使教堂荒废,可以反抗他吗?如果可以,由什么人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反抗呢?

  c.当君主压制并蹂躏国家,可以反抗他吗?如果可以,由谁反抗、如何反抗、依据何种法律原则反抗?

  d.如果君主以推行某种真正的宗教为理由而实行暴政,邻国或其君主是否有权利,甚至有义务救援该君主统治下臣民?”

  莫尔奈根据两种社会契约对这四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这两种社会契约是政治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即上帝、君主、臣民之间的契约。详细的来说两种契约分别是:“第一种是上帝与国家成员(包括君主)之间的契约;第二种是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前一种契约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是属于上帝的人”,即上帝超然的父权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后一种契约则保证人民必须服从君主,同时君主也有义务尊重人民的权利和习俗,为增进人民福利而统治” 。

  通过这种契约关系,可以明确的看出政治社会所面临的社会关系不过就是上帝、国王、人民之间的关系。在论述三者的契约关系时,莫尔奈始终以上帝为中心,把国王和人民的权力置于上帝的权力之下,他认为上帝才能拥有绝对的权力,不管是君主还是臣民都是上帝的子民,即使国王拥有统治世俗国家的权力,但是过往的权力也是来源于上帝,所以,国王与普通臣民都要服从于上帝。另外,君主虽然是由人民产生的,但是他也有义务尊重人民的权利和习俗,国王要增进人民的福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公正的统治,所以人民也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必须要对国王忠诚。

  四、结语

  胡格诺战争给当时的法国造成了剧烈的社会动荡,但是16世纪的宗教战争也给法国带来的深刻变化。它不仅沉重地打击了法国的封建天主教会势力,而且也削弱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同时,胡格诺派战争也促进了法国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并对法国甚至是整个欧洲的政治与文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由奥特芒、贝札、莫尔奈开创的胡格诺派立宪主义政治理论思想在法国未能持续,但是它对欧洲其他国家宗教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贡献,尤其是莫尔奈的《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作为反暴君理论的集大成之作,历来为西方政治哲学所重视,为后世各国反封建革命运动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如莫尔奈的政治理论思想在荷兰与西班牙的抗争中被借鉴;英国1688年的“光荣革命”也援引了莫尔奈的相关政治理论。虽然难以定位胡格诺派理论在西方立宪主义发展史上的地位,但是其在欧洲宗教改革尤其是法国的宗教改革中的有着重要影响仍是不可否认的,它对西方近现代政治学说有着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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