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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7-02-16

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一、社会信用体系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制度和重要工具

  (一)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和社会治理创新的表现

  社会信用体系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社会治理创新主要表现:一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治理的主体不再仅为党政部门,而是多元主体,也包括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公民,多方参与互动、相互合作、各自发挥相应的作用。二是社会治理方式多元化,不再是仅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而是要依靠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三是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的彼此关系和运作方式的创新。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制度建设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社会治理创新依赖合理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其中一项就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本制度也是当前社会治理创新需建立的基础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以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为依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电话号码、银行卡等实名制度;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职业等相关联,对守信奖励和对失信惩戒制度;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保护制度等。

  (三)社会信用体系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重要工具

  它可以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的系统的工程。它的建设既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顶层设计,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市场的运作。

  它可以促进社会治理的方式创新。适应当前大数据时代下,以信用记录作为对公民、社会组织等管理的数据基础,让信用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各项经济、社会活动直接挂钩,实现社会治理高效化,是一种全新的治理方式。

  它可以利于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通过建立奖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可以解决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成为成熟的信用经济的基础制度,可以推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社会治理机制的一次重大创新。

  二、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促进各类主体进行社会治理创新

  (一)推动政府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实现职能转变。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提升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实现社会治理创新。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实现政府监管方式从法制、道德的传统手段向法制、道德和信用机制综合运用转变。过去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仅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监管处罚作用有限,也不对外透露处罚信息。这很难触动一些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而采用新的信用监管方式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等也分别以不同形式或模式对企业及个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例如:全国工商系统从2003开始,个体户、企业、商品综合市场分类监管。充分运用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信息建立健全企业数据库。特别是建立并开展持续的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制度。工商部门对诚信企业向其他部门推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银行信用贷款和信用担保、企业上市融资,在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相应给予优先或便利。对于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除了进行行政法律手段惩治,进行重点高频率监管,提升监管的效率。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推进政府监管部门从单一部门转变成众多部门和行业联合监管。过去各个行政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不够,起不到真正的联合监管。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都共享,在法规技术标准之下,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方面信息记录和实现信息共享监督。例如,有信用记录的污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某家企业,通过信息共享和公开,被众多机构和公众了解。这家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工商、税务列入重点监管的对象,别的企业不与其合作,客户不购买其产品,难以生存和发展。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推进政府监管时间从事后临时监管向即时、长效监管转变。利用建立及时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部门可以突破事后、个案监管。过去在社会主体出现失信等问题以后,政府部门才实施监管惩戒。现在政府部门可以依托信息化手段,及时监管市场主体的动态,一发现有失信违法等现象的可能态势,即可进行事前监管。而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社会主体一次失信、违规即可记录下来,可以使政府部门了解社会主体长期的情况。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推进政府监管对象上,从个案监管到全面、重点监管转变。例如:工商部门通过信用评级数据库对不同等级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重点监管,只需对信用状况差的企业进行重点、高频次监管,对信用状况好的商户进行免检、少检,实现了政府部门的高效监管。

  (二)有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进行社会治理创新。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市场交易中,经济主体之间常常存在着信息不完整不对称,由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主体内在驱动力在缺乏约束机制和约束软化情况下,很可能采取隐瞒、欺诈、违约的方式获取最大利益,需要专业化的信用服务行业收集评价各种信息,交易之前防范风险。信用服务行业可以起到创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通过信用服务机构的评价,信用好的企业,信用等级高,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金支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匹配。这样依靠市场自身就可以进行自我治理,是一种创新。   (三)有效激发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治理创新。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功能是不可忽视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会员为对象,通过开展诚信宣传、制定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和规定,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和共享行业的信用信息,针对企业开展基础管理、财务能力、履约状况、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完善守信得益、失信惩戒机制。企业信用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得到提高,行业竞争秩序走向规范,走向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的社会治理创新。

  (四)实现企业、公民等公众参与的自治性的社会治理创新。

  1、实现企业自治的社会治理创新。

  在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企业也都普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整个市场正常秩序。这也是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的方式。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尝试建立这个自治的管理制度。

  2、实现公民自治的社会治理创新。信用管理让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注重个人行为,以免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生活。这将推动公民自觉遵守各项经济、社会的规定,做个诚实守信的人。因为守信的人在这套制度奖励机制下将会在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中受益。这将极大地减轻政府部门为了解决社会失信等问题做出的大量行政工作。

  三、促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法治化、精细化

  (一)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法治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依赖配套的法律制度,才能很好实施。而法治正是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最优模式。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正常运作,需建立以下系统的法律制度:统一的信用编码管理法律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收集、保护、运用制度;信用服务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都可以为我国在新时期内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基本制度。

  (二)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精细化。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重要途径。它的基础和核心环节就是实现对个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等运用大数据进行常态化、标准化收集相关信用信息,根据相关评价模型进行量化的评级。根据不同的评级,不同的社会主体在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不同的政策,从而把道德标准量化,实现精细化的社会治理。

  四、社会治理创新需以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

  (一)各省市地区、政府部门、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广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来看,这是一项覆盖面广、影响到经济、社会、政治等众多领域的基础性的社会制度。它的建立不能理解为政府的行政管理的改革和创新,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它的建设要以政府为主体。因此也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强重点领域的建设。各省市地区需要全方位去推动,现在有些地区也先行一步,率先展开了试点,有了初步的成效。而在经济领域的推动力度上,更需要全社会的企业都要参与进来,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建立起来。

  (二)推行统一的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建设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实现信息共享和融合。目前来看,信用信息系统包括三大数据体系:行政管理信用监管信息体系、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商业协会信用信息体系。未来只有通过三大体系信用信息共享交换,通过实现区域数据库和全国的联网,及时有效地向全社会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通过严格的制裁措施,让不讲诚信的社会主体承受难以承受道德、经济和法律代价,进而产生“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效应,才能有效地形成社会诚信自觉。

  (三) 重点建立完善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的奖惩机制。它是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机制。实施公民违法违纪记录与经济、社会等各项生活相关联的制度。惩戒机制包括政府部门监管,司法审判法律惩治;信用信息公开后,道德问题转化为经济问题、个人问题向社会公开的社会联防机制;黑名单和市场推出机制;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等。奖励机制包括两方面: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对守信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完善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推动形成涵盖行政监管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联合惩戒体系。

  (四)带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行业进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带动各类信用服务企业的成立与发展,宣传扩大信用服务市场的社会需求。政府可以培育信用产品和服务市场需求。可以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如在政府采购、招标、公务员录用上要求提供信用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创造引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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