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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状调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1-06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状调查

  作者简介:徐德培(1964-),男,江西九江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莫伟华(1991-),女,山东济宁人,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企业职业教育责任及补偿机制研究”(编号:DJA120289),主持人:徐德培。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12-0036-06

  企业职业教育的关系是与生俱来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更是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将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共同构建完善的激励机制。当前,我国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研究调查了江西省五所职业院校(分别为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泰豪动漫职业学院、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抚州职业技术学院),并随机选取该五所学校的部分老师和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其中,学生320份,教师80份,共回收问卷388份(学生310份,教师78份),有效问卷为376份(学生300份,教师76份),总有效率为94%。同时,对部分企业校企合作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一、基于高职院校的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在调查问卷中,设置了关于企业是否有必要参与职业教育这一问题,旨在了解师生及学校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如表1中的调查数据显示,有48.9%的师生表示企业的参与非常有必要,36.4%认为企业有必要参与,只有14.7%的师生表示不必要或不清楚。由此可见,广大师生已经认识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关于企业参与对职业教育的意义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对职业院校的师生以及职业教育自身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图1中,发现有68%的师生表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有助于他们专业技能的提升,这说明广大师生在企业提供的实习过程中能够将自己所学技能付诸实践,并加以提高。此外,通过与企业合作,进入企业实习,42%的师生表示在这一过程中提高了自身的人际交往能力,52%认为其职业道德得以提升,38%表示企业的参与有助于其了解企业文化,从而更快地融入企业当中。

  企业参与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与创新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图2可知,43%的师生认为企业的参与弥补了职业院校师资、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不足;36%认为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有助于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的科学化,使学校的专业与企业的岗位相对应,从而加快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优化。同时,有48%的师生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也进一步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三)不同专业与企业合作的差异与现状

  通过对五所职业院校的师生进行问卷调查,91.2%的师生表示其所教/学专业与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本专业的教育与教学。同时,就学校的专业及课程设置是否与企业工作岗位相对应展开调查(见表2),发现仅有17%的师生表示其所教/学专业与企业的岗位要求非常符合,40.4%认为基本符合。需特别指出的是,有35.1%的师生认为学校专业及课程设置与企业的岗位要求根本不符合,这种情况将对学生的学习与就业产生极大地影响,更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企业也将逐渐丧失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与意愿。

  (四)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情况

  在我国,职业院校的办学性质以及教育模式受传统教育影响,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着先天不足,职业院校积极寻求与企业的合作,以试图弥补这些不足之处。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其中就包括对职业院校的资金、技术、设备、师资等各方面的投入。

  事实上,通过分析调查数据(见表3),发现有68.6%的师生认为企业投入并不大,职业院校的发展依然受到资金、技术、设备、实训场地等因素的制约。此外,通过调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情况(?表4),59.3%的师生表示学生在企业实习中获得的报酬很少,17.6%的学生甚至根本没有实习报酬。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院校学生的培养都离开企业的参与,校企双方通过合作,共同开展职业教育,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五)校企合作的机构保障建立情况

  通过走访调查,得知此次调查的五所职业院校均建立了校企合作相关的保障机构,但机构的具体建设情况存在差异。据表5可知,只有11.2%的师生认为校企合作的相关保障机构建立比较完善,54%则表示机构建立不完善,企业与学校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利益冲突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校企相互合作是实现二者双赢的重要举措,只有双方的合作得以顺利开展,才能实现校企合作真正的价值。

  (六)当地政府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实施情况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保障职业教育的顺利开展,同时,政府通过实施优惠性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通过走访、调查五所职业院校,并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有67%的师生表示政府颁布了一些保障、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但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基于企业相关人员访谈结果与分析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直接动力便是经济动力,通过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访谈,发现企业最关心的是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多数企业已经认识到参与职业教育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但是企业的参与热情并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的积极引导,导致企业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企业不能合理有序地参与职业教育。政府未能提供切实有效的财政优惠政策,参与职业教育的各种费用,绝大部分还是由企业承担。

  第二,职业院校未能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绿色通道,更重要的是办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对企业相关人士的访谈,我们得知,大部分企业能够认识到职业教育的经济价值,对参与职业教育也有一定的需求,但是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与企业的需求不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企业的?e极性。同时,职业院校未能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与企业合作,过分强调“条条框框”,办事效率低。

  第三,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还有待提高,企业虽然认识到了参与职业教育的必要性,但企业参与的初衷往往是为了追求经济价值,而不是出于承担社会责任。如果企业在参与的过程中,其经济利益没有等到有效的满足,企业便会逐渐丧失参与的积极性,这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是不牢固的。部分企业认为,当前存在相当数量的剩余劳动力,参与职业教育根本就是多此一举。

  三、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的策略

  坚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走“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发展道路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界的共识。但是,就现状来看,企业并没有太大的热情,多数企业没有积极主动的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职业院校只能借助各种途径主动联系企业,寻求合作,即便如此也依然无法激发起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热情。因此,从限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因素出发,并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激励机制提供相关的建议,保障企业积极、有效的参与职业教育势在必行。

  (一)发挥政府的桥梁作用

  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的道路,能够实现职业教育和企业共同发展和繁荣。但是,校企合作中却存在着“校热企冷”的现象,其合作行为往往也缺少规范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院校与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缺少一个将二者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桥梁”。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教育活动和经济活动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理应担负起“桥梁”的重任。

  政府利用其自身的权威和影响力,通过举办活动,搭建职业教育与企业对话、交流的平台,使双方相互了解。从2010年3月到12月,教育部及其相关部门,联合中国化工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等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连续举办了5次以“对话、合作、共赢”为主题的对话活动[1]。这一系列“对话”活动为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与行业组织之间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从而有助于各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政府应充分运用网络资源优势,构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信息交流与互动。网络信息平台将来自学校、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关于校企合作的信息加以汇总,优化信息的组合,降低合作各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为产学研合作各方提供合作项目的技术性、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适应性和价格等参考资料[2]。因此,由政府联合各方建立的网络信息平台,有助于企业更深入、更科学地参与职业教育。

  另外,政府应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及在这一过程中的收益;设立权威的奖项,表彰为职业教育做出贡献的企业,这些措施不仅提升了企业的形象,还激发了其它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二)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1.制定、完善法律,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责任。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其中,第六条明文规定依法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教育是企业作为社会一员应尽的义务。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数量较少,法律体系还未完善,法律内容有待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我国应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和科学性。

  制定、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体系,首先,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使企业认识到参与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并赋予企业各项权力,使企业的参与有法可依,有权可用。其次,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参与职业教育是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将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关系上升到法律条文,增强法律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严格规范企业的参与行为,而对于未能依法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企业则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同时,法律也需明确列出处罚条款。这一点应学习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例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如果企业一整年的收入超过了22.6万澳元,企业应担负起对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其费用为占工资预算总额的1.5%;对于未能到达这一数额的企业,须向国家培训保障机构付清差额。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对企业承担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要体现出法律的强制性,明文指出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禁止或限制行为,并制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对企业的行为加以约束,才能保障我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开展。

  2.明确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我国有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主要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这些法律条文中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缺乏程序性指导,对参与的内容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企业来讲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并未指出企业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具体途径,以及开展职业教育具体的方式、方法和内容。通过对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研究,各国都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文件。例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等,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就业培训法》,澳大利亚的《培训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权利、义务及参与方式、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费用等,并规定对未能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的企业进行处罚。   我国应在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现状,制定、出台专门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单行法。在法律内容中,应在实践方面进一步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应详细的列举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企业在实训基地、师资、课程以及职业教育经费等方面要承担责任。单行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的职业教育行为进行了规定和约束,有助于提高企业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在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单行法与职业教育法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3.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在职业教育领域实行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所具备的职业资格证书了解其所具备的劳动技能,并以此作为录用依据之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者需通过国家组织的相关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职业教育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86年,英国成立了国家资格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家职业资格(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NVQ)制度,1993年推出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GNVQ),自此,英国逐步建立起了完善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澳大利亚分别建立了资格框架(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AQF)和认证框架(Australian Recognition Framework,ARF),从而确立了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框架。相比之下,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2月,我国制定了《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第一次详细介绍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法律层面上对我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障该制度顺利实施。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对职业资格认证的缺乏合理有序的管理。我国需要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考核体系,保证证书的统一性和流通性。

  (三)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

  企业是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追求盈利是其本质属性,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取决于企业在参与的过程中能否获得经济利益。我国相关部门要在充分认识企业性质、满足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激励政策,保证政策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研究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并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加拿大各级政府及部门通过提供优惠的经济政策以弥补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的各项支出[4]。澳大利亚政府除了对参与职业培训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之外,还承担着实习学徒的保险、福利及各项培训费用。我国政府应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增加财政支出、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1.资金扶持。职业教育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教育事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民素质提高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职业教育发达国家逐渐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职业教育投入模式,公立职业院校中的政府财政拨款所占比例高达70%-80%[5]。并且,有些国家开始实行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德国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普通中等教育之一,属于义务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学费则是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学生个人无需缴纳[6]。

  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身的收入,其中,国家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约占经费总额的34%左右,2009年达到了40.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比例。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更是少之甚少,仅占经费投入的2%-4%,职业院校的发展还是主要依靠其自身的收入。资金不足势必导致职业教育的各项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同时,我国人口基数大,职业教育院校及在校学生远超其它各国,需要的经费也就越多,经费的不足极大地制约着职业教育的发展。

  为此,我国应学习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对职业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并设立专门用于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以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素质,加快课程、教材等教学物质的建设,以及实践教学设备的更新。我国的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支出和学校收入,在此基础之上,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职业教育经费来源。职业教育的经费主要有政府、企业、学校三者共同承担,而政府政策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职业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在资金上的支持,这里所说的资金不仅仅是指政府的财政拨款及补贴,还包括政府所提供的优惠的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

  在参与职业教育的培训与办学的过程中,企业是要付出很多人力、物力、财力的。例如,企业要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设备和实习基地,并要支付实习学生一定的工资,同时,企业也会因为提供实习机会而耽误自身的生产活动,降低生产效益。企业在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活动过程中,要安排企业优秀的技术人员为职业学校培养实训教师,在培训过程中的技术人员的费用由企业来承担。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增加了企业经济负担,势必会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适当地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贴,减免一定份额的企业所得税,以缓解职业教育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压力。

  2.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职业教育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并为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法律规定,企业用于职业教育的费用计入企业成本,无需上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获得50%-80%的国家财政补贴。1981年,美国颁布《经济复苏税收法案》,开始对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国家将企业的职业教育费用直接作为企业成本或经营费用,减免企业一定的税收。相比之下,我国关于给予企?I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文件很少,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专门法律。各级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这些政策条文中只是概括性的说明政府会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而并未详细地介绍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此外,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缺少国家性的统一规定,亦导致优惠政策没有统一的标准。   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在考察各地职业教育发展情况以及企业参与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行业企业所获得的税收优惠标准并不是统一的,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收益以及对职业教育投资占其经济总额的百分比等因素来确定,公平起见,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科学、严谨的税收优惠标准体系[7]。同时,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要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对于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包括单独举办和与职业院校合办)与培训以及按规定及时缴纳职教税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延长企业所得税的免征年限,降低企业所得税标准等;反之,则要对违规企业收取其本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并处以罚金。对于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基地和实习机会的企业,政府除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要担负起对实习阶段学生的工资补贴,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四)健全保障机构

  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更注重实践性,其专业知识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课堂上,而??深入到真正的工作岗位中。在我国,企业单独举办职业教育的情况很少,职业教育的发展主要依托于职业院校,然而绝大多数职业院校的经济实力有限,没有能力兴办企业供学生实习,所以,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国家应设立相关保障机构来保证合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对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分析、研究,不难发现,各国都建立了专门负责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英国政府先后成立了主要由企业代表组成的培训与企业委员会(TECS)、部门技能委员会(SSCS)和资格与课程署(QCA),分别负责企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与管理事宜、企业与政府的沟通以及企业参与国家课程的开发。澳大利亚设立了隶属于职业教育与培训部长委员会的国家行业技能委员会(NISC)和国家质量委员会(NQC),其中,NISC主要负责开发培训包(Training Package)以及提供职业培训决策咨询,NQC主要负责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监控、考核。

  为保障企业合理、有序地参与职业教育,规范企业的参与行为,我国应成立职业教育委员会,专门负责职业教育领域中的专业设置、实习实训、教学管理等事宜[8]。同时,委员会应下设校企合作协调机构,专门负责指导、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过程中的各种事宜,及时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职业教育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校企合作协调机构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职业教育管理系统,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方位参与职业教育管理、教学等内容,提高职业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生的实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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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职业教育 现状 调查 职业 教育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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