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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1-17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研究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系统的构建,使其成为林业系统适应现代化发展环境的有效方式,对于确保林业资源及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未来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做好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研究,并根据不同区域内不同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问题分析,以此推动我国林业系统迈向现代化与规范化发展。

  一、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架构下及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1.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架构

  我国遵循“政府主导、部门推动、多方参与、平等实惠、稳步发展、服务林农”的方针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林农在林业生产全过程中提供:产前培训、咨询及必要的生产资料服务;产中设计规划与技术指导服务;产后收购销售等服务,从而实现“资源增长、生态良好、农民增收”的林权改革目标。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服务组织形式分成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专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供给模式,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成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和社会自主合作型。按服务范围,将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成产前、产中及产后服务;按照服务对象主体分为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工作站、涉林企业公司以及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服务组织。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有森林防火体系、林业科技应用推广等10个服务体系。

  2.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分类及现状

  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下主要的主体结构,其发展适应了我国的基本林情,契合经济社会现阶段的发展,符合林业生产特点,已成为发展现代林业、引领适度规模经营的有生力量。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良好温床下,各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实行区别对待和分类指导的策略,采取家庭、集体、企业经营及合作经营或混合经营等多种新型经营方式。主要分为自我发展型、政策引导型、市场推动型及混合型。

  (1)自我发展型的林业大户和家庭林场。

  自我发展性林业大户和家庭林场主要以我国南部地区为主,其中浙江及上海及地区发展效果显著,同时在江西地区也存在着相对较大规模的自我发展性林业大户及家庭农场,为当地林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类型林业经营方式发展速度较快,同时经济收益较高,不仅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林业资源的社会效益,同时在经济效益方面,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2015的林业发展经营体系研究过程中,主要对江西地区的自我发展型林业大户及家庭林场进行研究,其中仅江西崇义县林场便达到38个,总经营面临超过7.5万平方公里。在此期间该地区所享受的林业资金补贴达到500余万元,为该地区建设完善林业发展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2)政策引导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

  国家林业局《2014中国林业发展报告》显示,到2013年,全国建设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覆盖30多省,涉及用材林、林下经济、种苗、花卉及林产品加工与销售等各方面;林业合作组织11.57万家,经营林地1513.33万hm2,占确权林地8.12%,涉及农户1372.10万户,其中林业合作社入社农户700.27万户,共有4.71万家,经营林地729.46万hm2。国家林业局《2012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报告》显示,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多样化服务中,科技服务占 27.42%,22.29%为林业生产服务,销售服务占18.93%,“三防”服务占16.96%,其他服务为9.86%。林业合作组织在带动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67.94%的农户愿意加入林业合作组织,实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业,从而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3)市场推动型的林业龙头企业。

  市场推动下林业龙头企业发展在我国北部地区应用较为普遍,其中以辽宁省发展状况最为良好。截止2015年末,辽宁省林业龙头企业达到157家,其中国家级重点林业龙头企业7家,省级企业达到90余家,成为支撑我国部门地区市场推动龙头企业发展经营的主要动力。在投资方面仅2015年一年,投资金额即超过46亿元。林业总产值则达到1912亿元,成为我国北部主要的林业经营系统。该类型在我国多个地区均有试用,但就效果而言,仍以北部地区效果最为良好,但就总体发展而言,我国集体用地达到全国林业用地80%以上,使我国现代化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林业经营方式。

  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下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与政策性建议

  1.存在的不足

  (1)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供给力度不够,存在服务范围过小、资源短缺、专业人才缺乏、林农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2)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认识不够深入,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受一些陈旧观念的影响,一些区县林业经营注册比率较低;大部分采用家庭作坊式的小林场,致使经营规模偏小,没有实现集约化生产;管理不够规范,部分管理部门重叠,脱节的政策让农民无所适从。(3)林地流转不规范。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流转程序不够透明规范,侵害了集体利益,易发矛盾;林权证取得较困难,存在法律上的瓶颈。

  2.政策建议

  各地发展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应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议:(1)制定完善的配套政策,保障林业新型主体的持续经营,相关部门规范林地流转,深化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完善林权管理服务网络,强化流转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引导并鼓?罟煞葜屏髯?;(2)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保障林业经营权益,安排专项资金,以政府引导的政策性信贷及财政贴息为基础,发挥保险、基金等金融手段,缓解资金疲软现象,实行林业工程项目倾斜政策,切实保障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3)完善林业经营服务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培训,林业主管部门主动搞好工作指导,健全经营流转及募资注册过程中涉及的森林资产评估机制机制,充分利用媒体手段广泛宣传规范经营的重要性,从而解放基层政府及群众的思想,提升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重视程度。

  三、结语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为完善我国现有林业发展机制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成为我国现有林业发展主要的发展模式。在此期间,做好林业信息经营主体的研究势在必行,是确保其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与时俱进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保证我国林业系统的资源稳定增长与提高林业系统经济效益均有着重要意义。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背景下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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