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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问题与完善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2-12

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问题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04-1

  一、经济犯罪与刑事政策的概念

  目前,理论界对于经济犯罪和刑事政策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关于经济犯罪,我国刑法学界素有大经济犯罪概念说、中经济犯罪概念说和小经济犯罪概念说“三说”之争。笔者取小经济犯罪概念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和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于刑事政策的定义也有多种学说。其中,何秉松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及具体措施的总称。刑事政策还有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之别,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属于“针对某一类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

  综上,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就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以及在特种经济政策下经济犯罪情形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刑事司法的方针、政策以及原则的总称。

  二、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处罚过于严格,处罚方式较为单一

  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高发态势,现阶段我们应将经济犯罪立法涉及的区域扩展,提升经济犯罪化。严密法网并不代表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从我国刑法上看,关于经济犯罪的刑罚依旧很重。由我国的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趋于严厉。在经济犯罪的罪名上,涉及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占有相当的比例,反映出当前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罚过于严格。当前,我国在刑罚方式的运用上主要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突出了我国经济犯罪在处罚方式上过于单一这一特点。对于典型的资格刑的设置有所欠缺,同时,罚金刑也是相对于自由刑单处或者并处,很少运用非刑罚化的措施和手段。

  (二)司法上重刑罚手段,轻非刑罚手段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罚还是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主,缺乏典型的资格刑。对于经济犯罪的打击主要依靠刑罚手段,而非非刑罚手段。当前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尚未彻底地刑法化,仍是以刑法规范为中心,特别是对严重经济犯罪进行重罚。在一段时期内,经济犯罪现象猖獗,国家会采取严厉打击的政策,对经济犯罪进行集中式的打击。过分依赖刑罚的打击方式,暴露出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罚形式较为单一。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多元化的处罚方式不断出现,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当前比较科学的处罚方式之一。

  (三)预防治理上重罪后处罚,轻罪前预防

  当前,我们国家对于经济犯罪的注意力仍然过多的放在对于经济犯罪的打击与惩治上面,对于经济犯罪的预防关注的力度并不够。重视罪后处罚,容易带来犯罪分子在监狱内的交叉感染问题,不利于这些人员的再社会化。预防与惩治是治理经济犯罪的两个拳头,两手都要硬,才能更好地治理经济犯罪。只重视罪后处罚,轻视罪前预防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犯罪的治理形势,因而除了运用刑事手段外,还可以灵活运用经济、行政等科学手段。

  三、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完善

  (一)调整自由刑配置

  首先,应减少长期自由刑的配置。当前,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刑罚设置偏重,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配置较多,突显出我国在经济犯罪上的重刑主义。当然,保留一定的长期自由刑是必要的,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轻罚不足以达到惩戒力度的犯罪,我们应该保留长期自由刑的设置。除此之外的,其他经济犯罪可以适当的缩小长期自由刑配置的范围。其次,扩大管制刑配置的范围。管制刑符合现代刑罚的新特点,其优越性是自由刑所不具备的。管制刑的适用有利于与国际刑罚轻刑化的接轨,也有利于摆脱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思想。

  (二)经济犯罪的资格刑设置

  现行刑法中,资格刑的范围主要限定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狭窄的范围内,而在经济改革浪潮的今天,仅靠剥夺政治权利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经济犯罪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别。因而对于打击经济犯罪而言,针对经济犯罪的特点进行有针对的惩治,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我们必须研究除了传统自由刑和财产刑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刑罚能够对经济犯罪起到较好的打击效果。那么经济犯罪的资格刑就呼之欲出了。经济犯罪一般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与隐蔽性,因而对于专业性强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就显得至关重要。在经济犯罪中设置资格刑,就是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我们剥夺行为人在某个领域内的相关从业资格,那么就会从根本上降低其在熟悉领域内犯罪的可能性。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加强经济犯罪预防治理

  首先,应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经济犯罪具有专业性与隐蔽性,因而专业的监督机构以及相应的机制,对于预防经济犯罪至关重要。我国要不断提高监督机构的业务素质,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为预防经济犯罪做出贡献。其次,及时发现市场管理的不足并填补漏洞。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市场规则的改变,往往会带来很多的管理上的缺位,因而管理机构要密切注视经济发展的动向,对于管理的不足以及漏洞要及时填补与完善,防止别有用心者利用这些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结语

  目前,我国经济犯罪的态势十分严峻,对于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只能不断加强。虽然,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只要我们善于总结经验,学习其他国家在经济犯罪治理上的长处,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完善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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