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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回报与惩罚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及其路径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2-22

论道德回报与惩罚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及其路径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6)04-0012-04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country is now witnessing an obvious moral decline. In response to this phenomenon, to elevate the moral quality of citizens has become an urgent issue to be solved in this age. The moral decline seen in the society now is not only caused by the impact of the market economy, but also by the inadequa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oral institution. Due to the lack of a perfect mechanism of moral reward and punishment in China's society now, ugly behaviors are not duly punished, which is detrimental to guiding and inspiring people to act morally. Therefore, to construct a moral reward mechanism in both the material and spiritual aspects, and to construct a punishing mechanism towards immoral behaviors, are conducive to the formation of a correct orientation of public opinions in the whole society. The construction of a modern moral mechanism is a significant approach in tackling the problem of moral decline in contemporary China.

  Key words:moral reward; moral punishment; consistency between blessing and virtue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出现了一定的社会道德滑坡现象。以德治国是当代中国的重要治国方略,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是全社会关注的话题。看见老人摔倒了扶不扶成为社会讨论的道德话题,道德冷漠成为当代中国的道德难题,可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中国道德理论一直强调道德自律,认为道德行为主要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或传统习俗的维系而发挥作用,强调道德行为的个人内在自我约束的特征。其实,道德他律理论在道德素养形成过程中,可以通过规范化的道德制度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道德自律的软弱无力。本文尝试从道德回报机制角度,对加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问题做一点思考。

  一、中国社会建立道德回报与惩罚机制的必要性

  中国素称礼仪之邦,传统社会一直重视以德治国。儒家文化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主要代表,黑格尔则认为《论语》不是哲学,只是一些处理人际关系的伦理经验。这正反映了中国文化重视道德修养的特征。不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修养路径,通常是以人的内在良知为起点,通过自我反省,克服错误的思想观念,来提升个人的精神境界。对于有自我反省自觉的人而言,借助传统修身理论进行自我修养是很奏效的。然而,现实社会中很多人是缺乏自我反省自觉的人,传统修身理论在这方面表现得明显软弱无力。笔者认为,道德修养的提升不能仅仅依靠内在的自觉来实现,而应加强道德制度建设。

  当代中国社会出现的道德滑坡现象,例如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大学生受助不感恩问题等。老人摔到扶不扶成为讨论的话题对于素有道德传统的文明古国着实让人汗颜,而贫困大学生肆意挥霍浪费社会人士的爱心捐款也严重打击了人们的道德行为。只有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从源头上防止这些事件的发生。然而,传统的道德说教已经失语,如何建立起新的道德引导机制成为当下道德建设亟待解决的课题。传统中国道德是无功利性的,孔子主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这种无功利性的道德机制在当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应当调整,应建立起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道德引导机制。

  当前社会主要弘扬无功利的道德行为,尤其缺乏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机制,这对道德行为的引导是非常不利的。2015年7月一则题为《四川一老人自己摔倒诬赖学生 警方调取监控还原真相》的新闻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许大家都为这位学生有监控证明清白而庆幸,然而,这则新闻给社会道德建设带来的伤害是极大的。笔者关注此事件的处理结果:“经警方调取监控查明,整个过程中,老人系自己摔倒,学生并未与其碰撞。据了解,警方随后对老人进行了教育。”[1]警方最后对老人的处理结果是“教育”,显然没有进行惩罚,这一处理结果不能对以后类似事件起到警示作用,对于以后扶助老人的人有很大的压力,因为如果没有幸运地像事件中的大学生能够证明清白,扶助老人就可能带来很大的麻烦,反而会承担不必要的后果。   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中国社会道德制度的严重缺乏:

  一是缺乏道德行为的奖励回报机制。后续新闻报道没有提及相关部门对此学生的道德行为进行精神奖励还是物质奖励,奖励机制的缺乏显然不利于抚慰受诬赖学生的心理创伤,也不利于引导社会上更多的人去帮助他人。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奖励此学生,只是因为没有新闻报道,那么就应加强新闻舆论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消除此事件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因此,相关行政部门应对助人者进行道德奖励,为其恢复名誉,抚慰其道德心理受到的伤害。然而,此次事件中社会对于道德行为的奖励机构和奖励资金都不明确,没有从制度方面激励人们的道德行为。

  二是缺乏道德惩罚机制。笔者认为,对于老人诬陷讹诈他人的行为,不仅应从道德上进行谴责,还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然而,从各种相关报道看,我们的道德惩罚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当记者问及上述事件中的学生以后遇到类似事件时如何处理,他说:“如果老人摔倒受伤,我肯定要去帮他,但是我也会留个心眼,谨慎一点,比如拍照取证。”[2]这表明,社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道德惩罚机制,给助人为乐者带来了很大的担忧,担心因助人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虽然当事学生说此次事件没有给他造成心理阴影,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件事不但给当事学生造成了心理阴影,而且给全社会都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阴影。以前常有老人摔倒诬赖帮助者的新闻,由于缺乏视频证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到底是撞人事件还是助人事件,存在撞人者将自己粉饰成助人者的可能。以上事件中助人者被诬赖是确凿的事实,这一事件对社会上的助人者显然会产生心理阴影,他们以后助人时必然会有各种担忧和顾虑,这对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从上述事件看,要改善当代中国的道德环境,不能再仅仅依靠软弱的内在道德良知的约束,而应加强道德法制机制的建设,用制度来约束不道德的行为,激励道德行为。当代中国道德法制建设可从道德回报机制和道德惩罚机制两方面开展。

  二、建立道德回报机制的路径

  当代中国的道德教育一直忽视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主要弘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利他精神,做好事不留姓名成为社会赞赏的行为,无名英雄成为社会道德行为的标杆。其实,这种道德导向忽视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偏重于强调道德义务,而忽视了道德权利。如果长期的义务与权利的偏离,奉献与回报的不一致,有德者始终难以得到回报,无论是精神方面的回报,还是物质方面的回报,都没有得到满足,道德高尚最终只成为了他们的墓志铭,如何让助人者继续帮助他人呢?如何鼓励更多的人从事道德行为呢?缺乏道德回报机制的现状长期积压,是导致当前社会道德冷漠现象的重要原因。因此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的重要方向正是建立完善的道德回报机制。

  一方面,应建立对于道德行为的精神回报机制。我们的社会一直强调榜样的觉悟,希望用觉悟和奉献精神来支撑人们的道德行为。因此助人为乐者的精神境界都比较高,从精神方面褒奖与鼓励对于道德行为有很好的激励作用。给予助人者精神上的认可,可以是受助者给予、助人者单位给予,也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总之,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助人者以精神奖励,如给予荣誉称号、给予锦旗,或者是给予公开口头表扬等。以上精神回报形式在社会中都被普通采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后应加强道德精神回报机制的完善,实现常态化的道德精神回报机制。

  另一方面,应建立对于道德行为的物质回报机制。中国社会对于模范人物和榜样人物的激励一直是以精神激励为主,荣誉证书、锦旗成为主要的奖励。这种奖励诚然能给助人者以精神激励,而且助人者的初衷也不是为了获得物质奖励。不过,如果助人者长期的付出得不到一定的物质回报,先进人物与榜样人物是难以维持其道德行为的。据《北京晨报》2011年调查,“全国道德模范”称号的英雄中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人因贫困直接接受过中央的资助,这表明很多助人者的生活并不富裕[3]。对于道德行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不仅可以让助人者过上较好的生活,有更好的能力帮助他人,而且可以激励社会普通大众的道德行为。普通大众一般没有道德标兵那样的道德觉悟,但他们可能在物质激励之下做出道德行为。物质利益的回报,可以是受助者或其单位、助人者单位、或者是政府相关部门,由于物质利益回报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社会在这方面没有形成一定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项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奖励社会上的道德行为,同时,鼓励企业及其他机构设一定的奖励资金,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奖励道德行为的物质机制。

  此外,社会对于获得过道德行为奖励者应给予更多的工作机会,让道德优秀者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事务,这也是对道德品质高尚者的回报,这也符合善有善报、福德一致、义务与权利相统一、奉献与补偿相统一的伦理法则,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4]351。虽然助人者将个人利益置之度外,但是社会不能对道德行为不给予回报。助人者不求回报是其道德境界的体现,社会给予其相应的回报是为了激励他以后更多的道德行为,同时对其他人形成道德示范和引领作用。《中庸》曰:“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5],品德高尚的人应得到地位、奉禄、名誉和长寿,说明品德高尚的人应得到全方位的回报。

  正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出发点虽然不是为了获得道德权利和社会的回报,但是如果让道德义务长期与道德权利相偏离,同样不利于道德行为的持续开展,因此社会应给助人者相应的道德权利,而不能等待他们的索取。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对道德行为的有效回报机制,从精神与物质方面奖励道德行为,不让有德者承担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压力,才能让助人者的道德行为持续下去,同时鼓励其他人做出更多的道德行为。显然“道德回报具有促进道德进步的积极作用”[7],不能为了维护道德的无私性和崇高性而忽视道德回报问题,邓小平说:“如果只讲牺牲精神,而不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8]。   三、建立道德惩罚机制的路径

  通常认为道德品质是个人内在的自我要求,不需要外在的强制措施来约束。这种道德自律学说对不承担社会公共责任者的不作为给予了宽容,让不德者大行其道,这是当前社会道德冷漠现象产生的制度原因。由于这种约束与惩罚缺乏法理上的依据,给惩罚的实施带来了很多困难。笔者认为,对于社会中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尤其对于诬陷助人者的行径必须进行一定的惩罚。

  第一,对不履行道德义务者进行舆论的谴责。通常认为,旁观者看见老人摔倒时有道德义务去帮助,但是如果旁观者不帮助时,没有依据对其强制力进行约束,尤其是法律无法衡量其义务的大小及约束方式。其实,社会舆论可以对道德冷漠者进行严厉的批判,社会舆论可以对道德冷漠者施以强大的舆论压力。通过舆论的压力,可以将道德义务灌输给人们,让他们在消极被动的舆论压力之下能够履行道德义务,“道德义务作为社会规范,也具有他律性质,但履行道德义务,就应当是自律的选择了”[9]。而且,道德义务内化为主体行为之后,可以逐渐上升为主体的自觉选择,从而成为一个真正善良的人。施予舆论压力的主体是相关新闻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应强调新闻媒体在道德舆论引导方面的责任,明确责任机制,建立监督机制。

  第二,建立旁观者档案,影响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笔者认为,社会可以建立旁观者档案,让这些道德冷漠者无地自容,让他们以后在竞聘工作、升职等活动中受到限制,让他们自己在生活中寻求帮助时受到冷落。旁观者档案其实可以对他们的冷漠行为进行现实的惩罚。对于旁观者的冷漠表现进行舆论的批评、对他们的不作为进行思想上的批判、进行良心的谴责,从而引导社会风气,激励人们勇于承担道德义务,产生道德自觉,最终实施道德行为。

  第三,对受助者伤害助人者的惩罚。上述事件中老人诬赖学生,只是受到了一定的教育,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给社会道德的打击是巨大的,给以后类似事件老人诬赖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因为他们诬赖好人的成本太低了,几乎是没有任何风险,无德最终成为了无德者的通行证。因此,笔者认为,此次事件中的老人行为应受到严厉的惩罚,不仅是行政处罚,甚至可以给予一定的刑罚,这样才能给诬赖助人者以强大的威慑作用,从而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应就受助者诬赖助人者的行为进行研究,制定出一定的处罚法律条文,相关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社会上的诬赖之风,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上演。对诬陷者的惩罚正是对助人者最好的褒扬,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惩罚也是一种报答和偿还,虽然它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这是以恶报恶”[10]。

  让有德者受到赞赏,让无德者受到谴责,让害人者受到惩罚,不仅在舆论方面给不道德者强大的思想压力,也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正所谓“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4]351,这正是自古以来人们的道德信条。如果福德一致的原则始终没有得到验证,让无德者在社会中能够自由自在的生活,并且能够利用有德者的善行成就他们的无德生活,这必然大大打击助人为乐的道德信心,冷却他们的济世热情,因此当代中国亟需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道德惩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制约无德行为继续发生,净化社会道德氛围,正如罗素所言:“报答和惩罚将构成一种甚至是更为有效的德性保护机制”[11]。

  综上,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偏于强调内在道德觉悟,而外在的体制机制建设存在明显缺失,因此当下中国的道德建设应从制度完善角度入手,建立当代中国的道德法制体系。道德回报与惩罚机制完善的主体应是相关政府部门,同时社会上的各类企业和机构应配套建立一定的道德奖励与惩罚机制,只有全社会的有机配合,才能让这套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一方面,建立有效的道德回报机制可以鼓励人们的道德行为,宣扬助人者的行为,奖励助人者,让全社会都以助人为光荣,让有德者大有作为。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道德惩罚机制可以限制人们的道德冷漠,可以惩罚受助者反咬一口的现象发生,让诬陷者无地自容,从而净化社会道德氛围,弘扬社会正气。通过系统化的道德回报与惩罚机制建设,可以避免道德自律的软弱无力,谴责无德者的行为,惩罚诬陷者的恶行,让善良者没有顾虑地去帮助他人,从而引领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建立完善的道德回报与惩罚机制,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奖励助人者,也不是为了惩罚道德冷漠者,不是为了让诬陷者得到惩罚,而是为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形成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让助人者以助人光荣,让受助者皆怀感恩之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风气,从根本上解决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道德冷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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