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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05

提升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339-01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那么从法律意识理论角度上看, 农民法律意识就是农民对社会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他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里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笔者走访调查了金安区部分乡镇,这些乡镇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果树种植和鱼塘养殖。调研对象中,务农人员108人占67.5%,打工人员78人占32.5%。当地农民在被问及“当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您想过起诉吗”时,回答“立即想”的仅占35.8%,21.3%的农民回答“有时想”,回答“不怎么想”的占32.5%,还有10.4%的农民回答“不清楚”;在调查“遇到纠纷后,农民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时,有35.2%的选择息事宁人,27.5%选择直接找对方解决,22.7%选择主要通过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6.3%的选择通过政府解决,而只有5.7%的农民选择通过法院解决。由此可见,农民运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还比较低,在遇到纠纷时还是倾向于采用“私了”、“托人”、“忍了”等非法律手段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地区的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摆正法律的地位,没有认识到法律解决纠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法律知识量少、法律信息获取途径单一,法律意识整体呈现模糊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知法、不懂法、不重法等。

  三、 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1.加大欠发达地区农村普法力度

  普法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大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欠发达地区村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起依法办事、依法治农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各项事务。抓好农村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法律素质。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将普法教育纳入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课教学。在普法方式上要有创新: 一方面要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2.优化欠发达地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参照“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模式,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村小组为单位,将服务触角延伸至基层,不断完善村级公共法律服务点建设。其次要做到公共法律服务举措便利化,发挥“一村一顾问”作用,开展“上门寻诊”活动,改变传统“坐台候诊”的工作模式,弥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缺乏互动实效性的缺陷。其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要更加信息化,拓展“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不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要努力开设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网上服务板块,全面激活法律服务网络路径,弥补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紧缺短板。完善法律援助网上登记受理平台,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网上受理等制度,着力打造一个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和群众维权的综合平台,做到网上网下齐头并进,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

  3.加强欠发达地区农村法制教育力度

  首先加强农村法制队伍建设,利用“一村一警一干”制度的平台,使其相关人员担任农村兼职法制辅导员,同时加强对“大学生村官”以及其他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村民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着力在每村培养一至两名法制辅导员,向村民宣讲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为处理本村出现的涉法事务当参谋,为村民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委会调解组织建设,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对农村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在调解中宣传法律知识。其次确保农村法制教育投资,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对司法所日常办公所需经费与普法经费共同纳入财政预算,使农村普法有专款,专款能专用,保证农村普法的必要支出;要利用匹配资金修建司法所办公用房,购置交通、通讯、微机等必要办公用具,为司法所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基本物质保障。还要重视农民科学文化教育培训,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既要依靠政策引导,又要依靠法制保障。

  4.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4.1加强有关农村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是国家基本法要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实施办法,使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能够贴近农民的社会生活;二是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当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三是对“三农”立法要重视农民权利,改变过去“重权力,轻权利”现象,使农民真正地体会法律平等性。

  4.2基层司法部门应做到公平、公正,消除特权、消除腐败

  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等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现象,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能真正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从而提升农民运用法律的热情,发挥法律的威严性。

  4.3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

  设立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依法对检察室辖区内各个基层行政执法机关、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村检察室发现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核查,经调查取证确属事实的,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严重违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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