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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金融中心的产业服务功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27

提升金融中心的产业服务功能

  [中图分类号] F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7)03-0106-03

  [作者简介] 张桂文(1957 ― ),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转制经济学;余凌曲(1983 ― ),湖北襄阳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产业经济学。

  目前,国内已有超过30个大中型城市提出了发展成为金融中心的目标与具体措施,而有金融中心功能规划或设想的各类城市更在200个左右。我国金融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脱实向虚”,积累了大量金融风险,远未能建立一套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为经济及产业发展有效服务的金融中心体系。

  一、“金融窖藏”理论与产业金融

  1999年宾斯维杰提出的“金融窖藏”(financial hoarding)理论表明,在现代信用货币经济体中,货币流动会形成两个循环,一个是实体经济的货币循环流,即货币在家庭部门、政府、非金融商业部门、金融部门之间,通过储蓄、投资、消费以及工资利润转移形成的货币循环;另一个是相对独立于实体经济生产性融资需求的货币循环流,类似于古时候富人将黄金白银等货币埋在地里保值,也可称为“金融窖藏”,如图1所示。

  “金融窖藏”理论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金融并不“天然”为实体经济服务,也可能独立于实体经济自我循环发展。如果放任“金融窖藏”自我发展,一方面,大量脱离实体经济而滞留在虚拟经济领域的货币循环,成为加速资产价格上涨、促使资产泡沫形成的源动力;另一方面,“金融窖藏”还会导致对实体经济货币循环流的“挤出效应”,加重实体经济部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从“金融窖藏”理论可以分解出“产业金融”的概念。所谓产业金融是指着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活动,即图1上半部分货币循环所涉及的金融活动,产业金融才是实体经济发展的真正金融需求,从资金剩余者流向资金需求者的金融活动是一种原始的金融形态,主要服务于产业发展,需要大力鼓励发展。而图1下半部分是货币在金融体系内部流动,与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的相关程度不强,虽然也是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产业金融”发展能够产生一定促进作用,但是却不能任由其自我膨胀,应该适度发展并加以限制。

  二、金融中心的产业服务功能分析

  从欧美成熟金融体系发展历程和经验来看,伴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壮大和日益成熟,金融产业也加快向某些大城市集中,并进而催生金融中心的出现。金融中心在一个地区、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集聚金融资源,又面向一个地区、全国乃至全球提供金融服务。在欧美成熟金融体系中,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也集中体现在了各大金融中心对其腹地经济的辐射效应上。我国大中城市加快建设金融中心,其中有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的外部作用,但最根本的?是我国金融业发展到相当水平,本身存在集聚发展并推动金融中心出现的内部要求。

  从“金融窖藏”理论可以得出启示,金融中心发展也应该主要围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来展开,吸引国内外产业金融资本、各类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集聚,在服务本地市场过程中实现金融产业和金融中心的发展壮大,进而形成对更广泛地域的金融辐射。

  综观国内外金融中心的发展情况,金融中心服务产业发展可以发挥如下功能:

  一是集中交易和定价功能。金融交易,特别是批发型金融交易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集聚的金融中心。金融中心集中了金融交易市场,有效提升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所形成的交易价格具有良好的真实性、指示性和权威性。

  二是资源枢纽功能。金融资本是现代经济的血液,由于金融中心集中了各类金融资源,从而可以在更高水平、更大范围配置资源,发挥资源的枢纽功能,从而有效促进产业发展和创新。

  三是产业引领功能。金融中心集中了大批谋求更大获利空间的金融资本,其投资领域往往偏向于具有更大市场和盈利空间的创新型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因而成为世界各地科技、产业、商业模式等创新的重要推动力。

  四是金融创新功能。对于金融中心而言,大量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集聚、巨大的信息流量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在过去50多年里,重大金融创新活动几乎全都发生在主要国际金融中心。

  三、我国金融中心服务产业功能不足的原因

  我国金融中心服务产业发展功能发挥不够理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热议的经济社会话题,金融中心建设与实体经济发展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相互促进机制。从成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市场化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从我国的金融结构看,金融资产主要在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已近200万亿,约为GDP的3倍,而五个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就占了其中一半。依托于庞大的资产规模和强大的资源获取能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及服务产业发展特别是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缺乏动力。相比而言,产业服务能力强的金融体系往往中小金融组织非常丰富,层次多元,功能互补。

  二是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不强。地方政府建设金融中心意在金融业强大的“造富”能力,特别是对税收和GDP的贡献,而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引导作用发挥不足。

  三是广大中小企业作为融资主体建设不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社会个体虽然具有迫切的金融需求,但却并不是合格的“融资主体”,普遍存在治理机制不完善、经营不规范、财务记录不完整、缺乏信用记录等问题,从而难以成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对象。   四是地方性金融中介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需要大量地方性金融中介机构做配套服务,如信贷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我国地方性金融中介体系的缺失,也导致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的规模、质量和效率不足。

  四、提升我国金融中心产业

  服务功能的政策建议

  我国地方政府建设金融中心,应有效把握产业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快推进金融中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

  一是明确金融中心服务产业发展的总体定位。我国地方建设金融中心可以根据自身产业特征,重点突出某一领域的金融服务功能。如深圳的支柱产业是高新技术,可以在金融中心建设中更加注重金融服务科技产业的创新和发展,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注重引进和培育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针对科技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业和商业模式,在金融体系服务本地科技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拓展服务范围,成为全国的科技金融中心。

  二是发展地方性准金融机构。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设立还有很高的准入门槛,但对于各类非持牌的准金融机构发展没有更多限制。各地方建设金融中心可以更加积极地引进和培育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信托投资、货币经纪、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典当、小贷等准金融法人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支持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和发起设立各类新型准金融机构,鼓励具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金融机构,为地方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优质融资与金融服务。

  三是建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各地可以借鉴德国法兰克福等金融中心支持地方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经验,设立具有规模效应和强大担保能力的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及政策性再担保公司,对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提供信用增信、成本补偿、风险补偿等激励和奖励政策,有效畅通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对接通道。

  四是推进中小企业成为合格融资主体。引导实体企业加强自身融资能力建设,鼓励各类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资本、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资源,扩大企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的基本信用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加企业财务信息透明度,运用先进的信用风险防范技术,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把信用管理融于企业的全程管理之中,培育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

  五是推动地方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大力发展信贷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准入成本,引导各类企业和个人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联盟等自律组织,引导本土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与国际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拓宽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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