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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山西省民间金融稳健发展的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4-11

对山西省民间金融稳健发展的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46-02

  山西省在“十三五”期间,需要加快建设民间金融体系,为山西省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为此,深入剖析山西省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影响,探析山西省民间金融业务经营管理中的优势、机会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利用有利因素、规避不利因素,以便有效地寻找调整改善的切入点,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在促进山西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民间金融(informal finance)的概念界定

  国外一般把民间金融定义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它是指被政府批准的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正规金融(formal finance)以外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我国中央银行将民间金融定义为,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它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一般来讲,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是相对而言的。民间金融一般是指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农村信用社之外的?济主体所从事的融通资金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官方金融是指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内。

  二、民间金融相关研究现状

  在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上,张宁(2002)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没有获得法律、法规及其它正式形式认可的金融活动,它不仅包含犯罪金融、违法金融、地下金融等,还包含正规金融主体没有被法律、法规正式认可的金融活动以及暂时没有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行为。王龙锋、肖云、郑畋(2006)认为,民间借贷一般是指个体、家庭、企业间通过避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还没有纳入政府监管的、没有获得合法地位的金融组织形式。

  在有关民间金融的作用方面,丁一淼(2010)认为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市场化融资制度安排为中国的渐进式经济改革提供了强大的体制外金融资源支持,对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它与正规金融各有其比较优势。他分析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接的前提条件与基本路径,认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政策引导,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有效对接。陈青青(2011)认为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她利用公共利益理论,分析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存在法律缺位和监管主体缺位问题,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亟待完善。谭正航、尹珊珊(2011)认为阳光化是民间金融健康和规范发展的前提,金融权、公平竞争、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奠定了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权利、正义、安全和利益法理基础,法律是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基本保障。为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我国应承认民间金融的正当法律地位,修改严格管制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民间金融阳光化与民间金融经营约束法律机制,完善民间金融组织,发展金融生态环境。王忻怡(2012)认为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有着互动发展的关系,如果民间金融积聚的风险一旦触发,存在着潜在金融风险的威胁,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能单纯依赖商业银行体系,更要依靠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多样化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局。

  在民间金融的案例研究中,支大林和孙晓羽(2009)通过对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个省农村民间金融利率的分析发现,东北地区的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呈现低、中、高三种利率共存和利率逐年走高的特点,并从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模型和金融供需模型来分析其成因,最后归结为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高彦彬(2012)在详细介绍和比较河南民间金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给出了河南民间金融发展的优选方案与政策建议。何春和丁昱文(2013)以东部发达地区的代表省份浙江和中部欠发达地区的代表省份河南为例,分析比较了民间金融在东部发达地区和中部欠发达地区的区域差异,并提出了一些规范两省民间金融发展的建议,包括规范国家监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等。

  三、山西省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业增加值规模较小

  从山西省金融业增加值变动情况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2004年),金融业增加值的增长与GDP的增长大体一致,其增加量持续提高;第二阶段(2005―2008年),金融业增加值总量日益增加,增长趋于平稳;第三阶段(2010至今),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业增加值的增长高于同期GDP的增长。统计数据显示,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06年的2.91%上升到2010年的4.9%,到2015年末的8.91%,年平均占比为5.46%,然而同时期其它省份的比值却超过8%以上,金融业对山西省经济的贡献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资本市场发展缓慢

  截至2016年末,山西省共有38家境内上市公司,其中主板31家,中小板4家,创业板3家,新三板挂牌公司65家;上市公司数量仅占沪深上市公司总数量的1.29%。2016年没有新增上市公司,新增33家三板公司。上市公司总股本743.22亿股,流通股本614.60亿股;总市值5629.70亿元,流通市值4568.50亿元,总市值仅占沪深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13%,在全国排19位。截至2016年末,山西省在证监会排队等候IPO审核的企业中仅有申报主板的壶化集团和紫林醋业2家,在山西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也只有7家。企业整体规模和融资总量较小,2016年全年辖区上市公司共通过定向增发股份和发行公司债实现再融资236.99亿元,较2015年的再融资300.07亿元下降21.02%。2016年,山西省直接融资规模2553.18亿元,同比下降2.32%;银行间市场融资1607.2亿元,同比下降8.04%。   (三)地方金融实力较弱

  山西省金融法人机构不仅数量较少,而且资产规模不大,发展速度偏慢,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有待完善。据统计,2016年地方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3953.98亿元,占全省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0.6%,存款余额占全省余额的27%,贷款余额占全省余额的28%。2016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投资业务收益下滑,市场风险开始显现。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从事投资类业务,在人才队伍、投资经验、风险把控等方面与?簧獭⒋笮蜕桃狄?行存在明显劣势,随着债?皇谐≌?体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加大,投资风险显现。

  (四)资本市场与实体经??的融合度差

  一是山西省资本市场规模小,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融合度差,资本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发挥不足;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本实力弱,创新业务发展不足,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受限;三是国有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能力不强,整体上对资本市场平台利用效率不高,与国有企业占据的先天政策优势不匹配,优势发挥不足。

  (五)金融要素市场发展缓慢

  交易平台发展滞后,市场活力不强,与金融服务相配套的会计、评级、咨询等中介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各类产权交易中心、信贷资产交易中心发展滞后,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和互联网金融等现代金融业缓慢发展。

  四、山西省民间金融SWOT分析

  (一)山西省民间金融内部优势分析(Strengths)

  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具有借贷手续简便、期限长、借贷利率较高等市场特征。低成本互助、高利诱惑和自发激励机制是民间金融的显著特征。此外,民间金融的一次性、习惯性、多样性和分散化的特征,以及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自发契约行为体现出纯市场交易特征,促成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因此,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正规金融的辅助融通资金上。

  (二)山西省民间金融内部劣势分析(Weaknesses)

  民间金融由于实力不强,与正规金融无法正当竞争,只能采取某些非正当竞争手段。民间金融通过高息揽储的方式聚集资金,但由于这种借贷最终必须依靠实体经济产生效益,一旦实体经济经营上发生问题,就很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并最终酿成一系列事件,民营银行也会因为经营不善而发生破产等危机。而民间金融在融资过程中的非法集资、高息放贷容易给社会带来危害,触犯法律法规。

  (三)山西省民间金融发展机会分析(Opportunities)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提倡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鼓励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合法有力的保证,并将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2013年初,山西省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促进城镇化建设的意见》,2013年6月,山西省成立首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晋中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由“地下”转为“地上”,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运作”。从2014年7月1日起,山西省金融办下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部分审批事权,为山西省民间融资发展进一步松绑。民间金融已经开始从隐形走向显性,发展民间金融是大势所趋。2015年初,山西省发布了《关于促进山西金融振兴的意见》,以及先后出台了《加快山西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城市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基本建立起促进山西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四)山西省民间金融外部威胁分析(Threats)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但是在金融法规中,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活动交织在一起,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近年来,央行加大了对地方经济的货币政策倾斜和窗口指导力度,但一些地方金融组织体系管制力度难以适度把握,市场的自发调节不能紧密协调,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正规金融机构占据优势地位的银行业,民间金融的成长发展会受到其带来的竞争压力,不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市场发展占有方面都面临巨大挑战。

  (五)加快发展山西省民间金融的对策建议

  1.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设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企业资本形成机制,稳步发展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扩大上市公司市场规模,增强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力度。同时,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境外上市,通过培养和推进企业上市,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通过综合利用资产证券化、信托等直接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2.创新金融方式,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一是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方式减轻并购重组企业的债务压力;二是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通过发行永续债、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股权融资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三是通过整体上市或产权交易平台加大推进煤炭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力度,放大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培养出组织规模化、产品高端化和股权多元化的新型企业。

  3.加大企业改制上市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抓住资本市场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机遇,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支持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相关部门应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首发上市,做好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辅导和验收工作,推动企业新三板挂牌;支持企业境外上市;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可转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实现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助力产能化解和存量盘活;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推动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发展。

  4.加大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力度吸收民间资本。证券经营机构应紧扣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和投资者多样化财富管理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期货公司应通过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和竞争力,积极推动省内煤炭企业、冶金企业和涉农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积极探索“期货+保险”创新试点。

  总体来说,为了更好地促进民间金融发挥积极作用,应以金融创新为契机,从多个方面发展金融业,积极创新金融工作,从创新授信政策、信贷投放、服务机制、完善担保机制、引入新生力量等多个方面深层次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发展,建立金融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城市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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