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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业务招待费涉税误区及管控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5-13

A类企业业务招待费涉税误区及管控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企业十分正常的商业做法,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之一,该支出也是各国税收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因此也是查账征收企业(A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经常要面对的涉税调整项目之一。尽管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实施条例作出了规定,但税法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并没有进行直接界定,降低了税法的可操作性,进而导致在税收实践中仍有不少纳税人在该项目列支范围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本文就A类企业业务招待费涉税误区及管控问题进行粗浅分析。

  一、业务招待费及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税收实践中业务招待费一般按以下框架予以甄别,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业务招待费误区

  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不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都未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给予准确的界定,导致在税收实践中有不少纳税人在该项目列支范围上存在一定的误区。特别是在依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与实际发生数差距较大的现实面前,甚至有故意变通、混淆费用界限的行为发生。

  (一)业务招待费发生于行政管理部门

  由于业务招待多数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会计处理上大部分属于管理费用的范畴,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受此影响,不少纳税人忽略了诸如在研发部门、独立的销售机构、生产部门等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上,不管计入那个科目,二级科目一定要设置成“业务招待费”。从严格的税法理论意义上说不管是哪一个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年度汇算清缴都要一律并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就是餐费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除了宴请等开支外,业务招待费的范围还包括赠送礼品、招待用烟茶、参观旅游景点门票费、交通费等。对于赠送礼品的情况在税收中应着重把握: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一般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销售费用中的业务宣传费处理,按照销售费用的扣除口径在税前扣除。

  (三)不加区分凡是发生招待费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立法本意,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发生的接待应酬一般只有对象是“外部人”才构成业务招待费。据此企业“对内”发生的类似支出则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如公司员工年会聚餐、职工岗位业务技能培训等,应区别对待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税法规定的相应口径税前扣除。实践中对于公司召开市场会议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若能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含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议程、接待标准等)、到会人员签到簿、会议纪要、餐饮发票等,一般可通过管理费用中的会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四)误用税前扣除标准

  现行税法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区分为筹办期间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对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税前扣除;而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则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业务招待费管控建议

  为避免A类企业在业务招待费方面的涉税风险,需要征纳双方共同努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理及控制。

  (一)准确把握相关性及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这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也是各扣除项目、范围、方法的基本依据。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相关性而言,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不得列支招待费。特别是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合理性而言,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一律调增。   (二)完善自身制度标准建设

  税收实践中,公司员工出差、培训等发生的餐费金额若在公司制定的合理标准之内,一般允许作为差旅费全额在扣除;税务机关审核税前扣除对于董事会费掌控较为严格,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橹葱卸?事会职能而支出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但凡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一律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因此公司有必要制定类似相关的合理的制度标准,它既是税务机关判断支出是否合理的依据,也是纳税人避免纳税调整的途径之一。

  (三)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税法中的概括式规定带来的直接问题是可操作性欠缺,增大了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诸如相关合理性的判断、发生金额的大小等,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鉴于此纳税人应主动与税务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具有诚恳的态度,运用适当的沟通技巧和方法等,力求达到“沟通中的认同”、“交流中的理解”,与税务机关保持良性的征纳关系是少走弯路、避免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加强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

  税收征管不是猫鼠游戏,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应当成为行政执法的常态,强化税收政策的宣传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之一。税收制度规定欠缺透明度,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官员就容易以权谋私,以及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乱象。而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能营造更公平的市场环境,纳税人也能进行预期管理,减少纳税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纳税人的知情权,能引导纳税人配合国家的税收政策,提高税收政策绩效和实现政策目标的可能性。难能可贵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除了税务机关的主流媒体之外,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了更多的涉税信息,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等网络社区,逐渐形成了一条双向的即时信息通道,方便了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变动,切实降低了税务风险。

  总之,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发生的经常性费用之一,也是A类企业所得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之一,为减少税收风险的不确定性,税法制定中应该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实际执行时增大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力求税收宣传的微观化、实务化,减少自由裁量的成分;纳税人应该整章建制、强化内部管理,准确把握税收政策规定,厘清不同费用之间的界限,争取少走弯路,将涉税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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