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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策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5-16

电子商务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号:1001-828X(2017)012-0-01

  网上购物现已成为人们一种生活方式,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往往需要注册各种个人信息,由于现阶段相关立法的缺失,使得个人信息处于无保护状态。商家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获得更多对销售产品或服务有价值的信息,因此获得有效个人信息成为商家在激烈竞争环境中取胜的砝码。但是,个人信息一经泄露,会对消费者生活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各种营销电话接踵而来,甚至会出现利用个人信息入室盗窃、强奸、抢劫的刑事案件。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

  一、个人信息的含义

  由于我国对个人信息尚无统一立法,因此个人信息并无统一概念。综合国内学者理论观点,我们认为个人信息是能够有效反映自然人所拥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和信息,其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

  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会涉及到注册、登陆、选购、下单、支付等一系列行为,会填写各类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电话、住址、单位等,交易中会涉及到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财产相关信息,我们将这些信息归类为消费者个人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消费行为信息

  消费行为即消费者在浏览、选购、处置商品时的一系列行为,商家会通过分析这些行为判断出网购者的消费习惯与购物偏好。例如,其可以根据消费者停留在某购物网页上的内容与时间判断消费者的关注点,由此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在不知不觉中被商家获知。

  二、个人信息立法的必要性

  (一)个人信息具有商品化性质

  电子商务时代,个人信息对于商家来说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广大的营销市场。商家通过消费者注册的各种信息以及各种消费行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得知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购物偏好,使得自己的网上营销顺利展开。所以,实践中出现众多商家利用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传播,由此造成很多消费者遭遇木马等病毒攻击、账号及密码被盗等诸多侵权行为。

  (二)网络诚信危机事件频发

  伴随着网上购物的增加,个人银行卡号、密码被盗的事件层出不穷;伴随着网络购物崛起的快递行业中,出现快递人员出卖快递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这些案例都足以说明如果不加强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会使得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持续处于危险状态。

  (三)实现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前提

  作为新世纪经济增长的原动力,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个人信息的商品化和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会消磨广大消费者的网购信心,进而影响网上购物消费,有碍电子商务持续发展。所以,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是实现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

  三、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现状

  (一)尚无个人信息统一立法

  我国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有限,虽然在《护照法》和《身份政法》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里规定里个人信息保护有八项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不强。

  (二)权利侵害惩罚力度不够

  实践过程中,个人信息一旦受到侵害,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消费者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并无具体法律可援引,一般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解,进行事后赔礼道歉,然而这种惩罚力度并不能对侵害人构成威慑,这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策

  为了实现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必须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一)统一个人信息涵盖范围

  我国尚无个人信息统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无所适从的局面,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哪些信息是作为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首先是与个人身份关联的直接信息,例如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其次是识别个人身份的间接信息,例如购物偏好、经济实力等信息;其三应当包含消费者网上交流的信息,如账号、密码、昵称等信息。只有通过立法确定了个人信息的范畴,在消费者维权时才能有法可依。

  (二)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我们应当选择合理的理论指导我国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加快个人信息立法的进程。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散立法,以美国为代表,即针对不同行业设置各行业内规范,另一种是统一立法,以欧盟为代表,即通过专门统一的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我们应当根据国情,采用既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信息环境,又能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模式。笔者建议采用统一立法模式,使得有完整法律体系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规范的制定。

  (三)中央统一安排信息监管机构

  不管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日本,他们都设置了专门机构对个人信息实施监控,法律专门对这些机构的性质、职权、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以防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够强大的情况下,由国家统一设置的专门机构对个人信息开发与利用进行有效监管。

  五、结语

  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可以有效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如何在信息保护和信息流通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又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信息环境是我们不断努力的方向。

电子商务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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