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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的现状及路径选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5-28

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的现状及路径选择

  一、互联网金融业态扩张迅速,风险逐渐凸显

  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已经成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以P2P网贷平台为例,2010年末P2P网贷运营平台数量仅有10家,2015年末运营平台数量为2595家,年均增长幅度为203.9%。随着P2P网贷运营平台的快速增加,贷款余额大幅增长,2014年初P2P网贷平台贷款余额为118亿元,2015年12月末借贷成交量达到4394亿元,增长37.24倍;P2P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和借款人同样急剧增加,分别从2014年初的17.19万人和3.77万人增加到2015年12月的298.02万人和78.49万人,分别增加16.34倍和19.82倍。

  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典型代表,但此类互联网金融领域均暴露出一定风险,对金融稳定造成冲击,譬如e租宝和泛亚事件等。据网贷之家数据,2015年12月末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2595家,问题平台累计1263家,比年初增加896家,增长1.4倍,占正常运营平台总数比重达32.7%从区域分布看,P2P?W贷问题平台数激增且风险集中于沿海发达省市,其中累计问题平台数最多的3个地区分别是山东(234家)、广东(214家)、浙江(144家),累计问题平台居前8位的省市主要是沿海省市以及四川、湖北等内地经济大省,占全国问题平台总数的72.8%,风险较为集中。股权众筹融资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和退出机制等方面问题较多,利益纠纷时常发生。2015年5月12日,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与餐饮企业诺米多的众筹融资诉讼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式受理,成为我国首例股权众筹的司法案件。互联网金融因发展迅速且参与者众多,风险极易蔓延式传播,对当前金融稳定已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统计与监测范围,可以及时提示、预警和防范相关金融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对现行金融统计指标造成影响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要纳入到金融统计监测体系之中,另一重要原因是互联网金融已经对当前的金融统计结构和重要统计指标造成影响,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必然会对宏观政策的相应指标造成更大冲击。

  首先,互联网金融导致存款结构变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兴起虽不改变各项存款的总体规模,但会引起存款结构发生变动。譬如,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流了银行客户存款和理财资金,虽最终借助各种渠道回流到银行体系内部,但已转化为企业存款、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等,导致存款的品种、期限结构、利率水平等均可能发生改变,弱化了相关结构指标的有效性。

  其次,大量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未纳入统计,不利于准确完整反映金融活动总量及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的外延,其各业态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使得金融统计指标无法全面监测新型金融业态变化情况,影响到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完整性。尤其是网络贷款、众筹等互联网业态融资对象大部分是在银行没有贷款资质的中小企业及个人,与小微实体经济密切联系,其未纳入统计弱化了货币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互联网金融统计面临的挑战

  (一)现行金融统计框架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统计要求

  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参与主体的性质及规模不一,生命周期有长有短。另外,互联网金融涉及范围广泛、交易对手繁杂,其涉及支付结算业务、投融资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等诸多领域,跨越了多个金融市场;交易对手既有个人、单位、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SPV、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影子银行中介,所以制定一套科学、全面、完整的金融统计制度存在较大的困难。监管方面看,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分属不同机构监管,其中第三方支付牌照纳入人民银行审批,P2P网贷归入银监会监管范围,证监会管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规则,其他互联网业务暂没有明确监管机构,各业态分头监管就需要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性质,明确各参与主体监管机构及制定相关业务规范。

  (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未明确分类

  互联网金融统计与监测的内容从宏观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银行业、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另一类是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现有监管情况不同,对这两类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统计与监测的难点有所不同。

  目前,银行业、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包含在相关金融业务中,没有专门设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统计指标和科目,不利于监测传统金融机构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的开展情况、动态变化以及风险预警等。银行承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与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同类支付结算业务混同一起开展统计,无法区分、统计与监测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整体规模、资金流向和发展情况。另外,网贷平台在银行存放资金的账户多属于一般存款账户,难以监测网贷资金流向、项目用途等详细内容。

  四、开展互联网金融监测统计相关建议

  (一)完善金融统计法规,保障金融业综合统计成功落地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创新速度加快,金融业态多元化,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快速创新,金融市场日趋复杂,“互联网+”金融迅速兴起。为适应金融创新和新型金融业态的发展,必须改革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扩大统计监测范围,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监测体系。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修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在机构上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各行业交叉环节;在业务上覆盖金融机构全部的表内、表外业务;在标准上保证金融统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效率。   (二)形成“大数据”思维的互联网金融监测方法

  对于互联网金融开展的统计,应尽力摒弃现行的统计思维模式,着力依托“大数据”思维,借助互联网分析平台,以开展互联网金融统计及分析框架构建。具体建议为:一是构建总量与结构、数量与价格、存量与流量相结合的高效金融统计框架,全面反映金融体系资金变化、货币创造、资金流量和流向等状况。二是建立专项统计制度,细化影响金融稳定监测统计指标,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全面风险评估和决策信息。三是将金融统计的信息源直接扩展到金融消费者层面,在更加及时准确收集数据的同时,建立更加灵活、多样的货币政策监测指标。

  (三)稳步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

  与以往数据属性分散管理相比,标准化的突出优点是保证金融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为监测跨机构、跨市场、跨境金融交易提供“搜索引擎”。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分散化、局部化、碎片化等特点,应尽快推动金融机构遵照金融统计标准,大力推动规范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计值等统计信息的标准化落地工作,根本上避免重复收集信息和信息不统一,实现金融统计数据一次采集、多方共享,有力保障互联网金融统计与传统金融统计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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