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证券金融论文 >> 公司研究论文 >> 关于公司并购有关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论文

关于公司并购有关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6-13

关于公司并购有关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5-0196-02

  很长时期以来,与公司并购有关的法规及法律都欠缺完善性,这种状态下也很难体现对于并购行为的必要约束。很多公司在并购的过程中,并没能体现最大化的自身利益,这种现状不利于规制公司并购的相关行为。由此可见,有关公司并购的法规及其他法律应当加以完善,通过这种方式来体现公司并购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1]。探究与公司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本目标就在于构建全方位的股东保护机制,进而突显公司法对于公司并购的指引与约束。对于公司内部中小型的股东,有必要予以应有的权益保障。

  一、公司并购的基本特征以及立法现状

  从公司法角度来讲,公司并购应当包含公司收购以及公司兼并,公司并购属于现阶段市场竞争中的常见现象。公司收购与兼并的两种形式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因而构成了公司并购的法律形式。因而从本质上讲,公司并购建立于等价有偿与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并购的方式来获得法人产权。由此可见,公司并购应当属于公司经营以及资本运行的重要方式。从现阶段来看,企业并购可以划分为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与公司合并的几种类型。关于现阶段的公司并购,《公司法》已经设置了明确规定[2]。

  近些年来,市场经济正在迅速获得进步,新形势下的公司并购案件总数也在逐步增多。公司并购的根本目标就在于提升经营效益,确保企业具备优良的经济效益。为了加以规制,现行的公司法有必要进行明确的指引,在此基础上构建更完善的公司并购法规体系。现行立法关于公司并购的主要缺陷为,公司法设置了笼统且含糊的条款,因此欠缺必要的可操作性。此外,公司并购对于公司内部的中小股东也没有给予保障,这种现状导致了立法空白。

  早在20世纪末,公司并购的形式就诞生了。在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现阶段的公司并购体现了多样的类型。公司法已经明确了公司并购的相关规定,此外与之有关的规定还包含证券法与其他的规章。但是截至目前,公司并购的市场实践与立法规定并没有真正达到完善。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现阶段有关公司并购的法规仍欠缺可操作性,同时也没能达到应有的立法层次。由此可见,公司并购的约束性法律及法规还有必要加以完善,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来提供公司并购的基本保障。

  二、现存的公司并购问题

  法律对于公司并购有必要加以约束,这样做的根本目标就在于保护竞争,对于垄断进行适当的防控。从立法宗旨的角度来讲,企业合并应当具有扩大竞争规模以及提升竞争实力的价值。然而不应当忽视,企业若进行了过度的合并,那么过度的公司合并将会阻碍市场竞争。因此,公司法应当对现阶段的公司竞争予以控制和约束,对此通常可以选择反垄断法的方式来进行制约[3]。从立法现状来看,公司并购现存的立法弊病与漏洞包含如下:

  首先,公司并购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构成体系,缺少统一性与体系性。对于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公司并购,公司法及其相应法规仍没有体现必要的权威性,规范层次较低并且欠缺法律效力。从目前来看,对公司并购加以规制和调整的基本法律只有证券法与公司法;而对于其余的地方性法规与有关规章,仍表现为较强的零散性。各项法规之间并没有构建统一的体系,在某些适用场合甚至会表现出冲突,这种现状在根源上阻碍了公司并购的市场实践发展。例如,《证券法》在规定公司并购这方面仍缺乏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因此也遗漏了关于并购资金来源与持股信息等重要信息。因此从股东披露自身信息的角度来看,现行法律缺乏对于关键性财务信息的明确披露,不利于股东判断现阶段公司的投资形势。对于细节性的公司收购行为,公司法也欠缺规定。

  其次,由于法规存在漏洞,以至于缺乏必要的指导性,公司并购的监管机构也没能明确权责。具体的弊病为:并购规范欠缺明确的产权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无法指引现阶段的公司并购行为。与之相应的某些法规已经比较陈旧,然而并没能及时进行更新,这种现状不再适应新时期的公司并购。从法律漏洞角度来讲,关于基础性的公司并购操作规程仍没有加以完善,同?r也欠缺与之配套的相应规定,法律空白因此也变得更明显。具体在进行公司并购的操作时,负责这方面监管的相应部门仍存在很多分歧,这些部门体现为彼此牵制的现状,企业面对这种现状将会感到很难适应。由于存在多样的审批机构,因而也没有拟定明确的审批流程和指标[4]。

  再次,在公司进行并购的过程中,中小型股东经常会遭受利益损害,然而法律却没能加以保护。在收购公司的过程中,收购行为往往存在较多的关联方,这种情况下的关联方包含了持股公司或者从属性公司等。然而近些年来,市场中的公司活动变得更加活跃;面对多元化的新形势,与股权收购有关的关联方也很可能真正影响到公司收购的最终结果。这种状态下,中小股东在公司并购过程中也很难获得全方位的权益保障,缺乏保护的根源就在于没有拟定明确的收购豁免权。由此可见,未来在立法约束过程中仍需要注重保护中小型股东权益,通过立法保护的措施来避免小股东遭受侵害。

  三、探求完善对策

  在完善法律约束的实践中,不仅有必要对其主体加以完善,同时还应当明确与公司并购有关的主体责任。只有从全面的角度入手,那么才能逐步构建更健全的公司并购法律框架,以此来保障相关当事方在公司中的权益。因此从现状来看,完善公司并购的具体措施应当包含如下:   第一,对于并购主体进行规制。公司并购不能缺少相关的主体,对于涉及到并购行为的各种主体都有必要纳入法律框架内部,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行为约束[5]。具体的措施为:基本法有必要对其进行明确的主体限定,在此前提下公司法也应当予以细化。现阶段的公司法及其相关立法都要重视资产收购与公司合并的两类主体,公司法主要负责对其进行细化。至于股权收购的主体,证券法也需要予以限定。由此可见,关于并购主体的立法完善应当体现于主体资质与主体条件上。应当明确的是,公司并购在本质上应当属于民法领域的行为,因而参与公司并购的各类主体都有意思自治的基本权利。依照意思自治的根本宗旨,才能对于各类主体的自由意思进行尊重,当事方对于并购方式、公司并购的条件及对象都能自主进行选择。

  第二,对于并购行为进行保护。除了《公司法》以外,其他各项法规都有必要针对公司并购施加保护,尤其保护中小规模的公司股东。例如现阶段的《反垄断法》以及《合同法》,这些法律都需要明确公司并购中的决议制度、董事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并购审批与申报的流程、信息披露的流程等。这是因为,如果能对公司并购的各项行为加以明确限定,那么就可以在根源上致力于消除公司并购立法漏洞及缺陷,这样做有助于构建公司并购的基本框架。公司并购法律的基本特征在于调整并购行为,因而应当构成完整的公司并购立法体系[6]。

  第三,建立公司并购的配套机制。公司并购行为构成了公司运作的重要模式,因而对其有必要予以限定和约束,运用法律约束的措施和手段来实现公司并购。现行立法如果要健全公司并购的有关规定,那么不?H应当明确限定主体与行为,同时还有必要设置配套机制。通常情况下,公司并购涉及到资产评估、社会保险与职工再就业等很多细节,因此税法与社保法等都应当进行明确。为了鼓励并购行为,法规与政策都有必要增加灵活性,对于公司职工的再就业进行全面保护,同时也要对并购后的公司适当减免税收

  四、结语

  从目前现状来看,公司并购有关的立法体系并没有真正达到完善,仍存在显著的弊病与漏洞。这是由于,对于公司并购加以约束的公司法体系仍缺乏内在统一性,同时也表现出较强的含糊性特征,因而没有落实全方位的法律约束。为了改进现状,有必要对于现阶段的公司法律加以改进,细化可实施的条款,在此基础上保障公司并购方面法规的可执行性[7]。截至目前,公司并购领域仍表现出较多法律问题,这种现状亟待加以改进。未来的实践中,关于公司并购还需要继续摸索经验,从而服务于公司并购有关法律的全面完善。

关于公司并购有关法律问题的几点探讨

论文搜索
关键字:公司并购 并购 法律问题 有关 法律 关于
最新公司研究论文
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改革路线研究
公司金融理论在公司管理中的应用探讨
浅析抖音短视频的IP经济模式
华为手机供应链整合能力研究
小米社群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以海尔智家为例
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研究
安徽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与公司绩效关系
论强化集团内各级投资公司内部审计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能力财务分析
热门公司研究论文
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的思考
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与代理成本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重组研究
上市公司配股行为的研究
《上市公司审计风险面面观》
出资欺诈的诉讼途径
《银企信用扭曲的根源与治理》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浅析
公司治理与资本结构优化问题分析
中国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创新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