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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6-19

国有粮食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6.059

  实现粮食安全生产、流通,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支撑国有粮食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重要作用。新的税制环境、新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对税种涉税优惠进行梳理,是进一步规范税收筹划、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营改增”的改革背景之下,国有粮食企业收税政策的调整,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纳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规范并引导国有粮食企业的健康发展。

  1 资格认定

  2015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前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施行,国有粮食企业在销售粮食中享受免税的优惠;审核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在公告中还明确指出,享受免税政策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向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国税局进行备案。新的税务制度、新的政策背景,强调国有粮食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做好资格认定等工作。

  2 免税范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循“顺价”原则。对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销售中享受免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具体而言,国有粮食企业除了“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用粮”等销售领域,一律征收增值税。梳理国有粮食企?I免税范围,对于企业核算起到重要作用。并且,企业在税务筹划、经营管理中,应强化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运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1 军队用粮

  军队用粮具有特殊性,对于凭军粮供应证、军用粮票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这一方面说明,国有粮食企业在国家军队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求国有粮食企业按《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填报“军粮销货证明单”和“军粮出库差价报单”等,按要求专账核算,用好国家优惠政策,提高业务经营效率。

  2.2 救灾救济粮

  救灾救济粮是一定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的重要物资保障。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销售价格,面向受灾群众供应的粮食。对于这部分粮食,实行增值税免征政策。

  2.3 植物油业务的税收问题

  2014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免税政策范畴进一步扩大,由传统粮食领域,延伸至大豆等油料领域。在食用植物油业务中,对于除“政府储备植物油销售”以外的业务,一律需要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国有粮食企业,若在经营中有免征税收范畴的“粮油品种”,可依法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3 企业核算

  企业核算是税收政策落实的关键,也是强化税收筹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为此,国有粮食企业应切实做好核算等工作,进而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为了说明国有粮食企业核算这一工作,本文举例进行说明。X国有粮食企业是经粮食部门设立、税务部门核定的享有免税资格的国有企业。在2016年7月,该公司主要发生的经营业务有:

  (1)顺价销售粮食,销售额107.5万元;(2)救灾救济粮销售,销售额215.93万元;(3)杂粮销售,具体销售情况为:①红豆3.0千斤,销售额1.8万元(不含税),平均收购价4.25元/斤(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②绿豆5.0千斤,销售额2.5万元(不含税),平均收购价3.5元/斤(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可基于以下方法进行核定扣除。(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4)从农业生产者(农民)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的,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计算公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X国有粮食企业7月份的业务情况而言,(1)、(2)业务在国家免征增值税范畴,应当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但是,对于(3)的业务,当月所销售的红豆、大豆则不在国家免税政策范畴,则依照相关的税收政策,应依据13%的税率,对该部分业务征收增值税。

  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平均购买价×13%。为此,X公司在7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为:5000×3.5×13%+3000×4.25×13%=3932.50元;销项税额:(18000+25000)×13%=5590元。假设X公司期初无留抵税额,X企业7月应缴纳增值税:5590-3932.50=1657.50(元)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面临新的制度与经营环境。这一是强调国有粮食企业要梳理税收政策,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二是适应新的税制环境、新的制度要求,不断地优化与调整经营管理活动,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的稳定前行;三是关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变化调整理,依据税收政策切实做好核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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