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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

作者:程云 胡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3-04-25
 众所周知,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申办,是全中国人民的一件盛事。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充分发挥现有一般性法律法规作用的同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并多次进行了大规模的联合执法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然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着大规模的国际域名侵权,此种新型的侵权现象亟待制止与纠正。本文拟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就此类侵权现象及其法律对策做一粗浅探讨,以期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有所助益。

  一、侵权事实

  由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深远影响和巨大商业价值,兼之国际域名注册的完全开放性,针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恶意国际域名注册与使用十分猖獗。

  1、大量恶意注册与使用与奥林匹克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

  根据初步查证,含有“chinaolympic” (表示“中国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65个,从“chinaolympic.com”(表示“中国奥林匹克”)到“boycottchinaolympics.com”(表示“联合抵制中国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olympic” (表示“北京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就多达134个,从“beijingolympic.com” (表示“北京奥林匹克”)到“boycottbeijingolympics.org” (表示“联合抵制北京奥林匹克”)不等。而含有“beijing2008” (表示“北京2008”)的国际域名更多达155个,从“beijing2008.com” (表示“北京2008”)到“olympic-games-beijing2008.com” (表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不等。上述域名的恶意注册人来自全球数十个国家或地区,其中以美国、韩国和中国为多。这些恶意抢注者对所注册的域名不是长期闲置,就是刊载与奥林匹克毫不相干的商业内容。

  2、大量非法高价售卖被恶意抢注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

  根据初步查证,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利用国际互联网,正在被公开恶意售卖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多达一百多个,且索价惊人,最高报价竟达到一千万元人民币。举例如下:

待售域名        简短描述    报价(万元,人民币)

申奥2008.com      众所周知    1,000
奥运专题.com      奥运专题网   800
pekingolympic.com    奥运网     800
Olympic2008Beijing.com 北京奥运官方网站 500
pekingolympic.net    北京奥运网   500
Beijingolympic-2008.com 北京2008奥运网 500
olympicpeking.com    奥运北京    300
PekinOlympic.com    北京奥运会    280

  二、侵权后果

  域名抢注者的上述行为显系恶意侵权。在政治上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国际影响;在法律上严重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法律规定,侵害了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事实上严重损害了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无形资产,并已经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在后续影响上,损及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具体危害如下:

  1、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

  中国早就向全世界庄严承诺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而上述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已经且仍在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2、严重妨碍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全球网络战略

  在当今网络时代,利用网络技术来宣传奥林匹克精神早就成为惯例。而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企业在选择域名时通常将国别和“OLYMPIC”作为其域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US OLYMPIC COMMITTEE)就注册了“USOLYMPIC”、“USOLYMPICCOMMITTEE”等各类后缀数十个国际域名。各届奥运会也习惯上将主办城市和主办年份组成其官方网站的域名。而前述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等奥林匹克权利人通过与“OLYMPIC”和“BEIJING2008”标识相同或相关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展示该标识。

  3.面临难以估量的威胁

  若任何别有用心者(包括现在的域名抢注者)获得上述域名,将能随时利用上述域名开通网页或网站,进而登载故意混淆奥林匹克权利人工作的内容,或登载贬低、毁损奥林匹克权利人信誉的内容,甚至登载反动黄色的内容,这都将在全球范围内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难以估计且无法挽回的重大信誉损失。例如,开曼岛的Anything.com公司就利用域名提供包括网上赌博在内的搜索服务。而北京的某公司就利用其注册的域名公开声称该域名为“体育,文化旅游等相关产品宣传及营销的最佳电子商务网址,域名一目了然,商机无限。诚征合作伙伴,寻求各种方式的合作”。

  4.严重侵害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权利人所有的的标识 “OLYMPIC” 和“BEIJING2008”等,经过奥林匹克权利人多年的精心培育,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权、特殊标志权和重大商誉权等知识产权。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奥林匹克运动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上述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直接威胁到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5.奥林匹克权利人将蒙受直接的经济损失

  域名抢注者抢注域名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向奥林匹克权利人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谋取巨额不当利益,这将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三、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简述

  由于国际域名的最终管理权在美国,美国以外的国家所属法院就国际域名归属的判决均存在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这也是国际域名恶意抢注如此猖獗的重要原因。

  鉴于域名纠纷的全球性、网络性及司法救济的缺陷,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该仲裁机制具有应用的广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辖的强制性、仲裁的快捷性、执行的高效性等明显优势。在已经裁决的5000多件案件中,仲裁庭基本都支持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要求,裁决将被抢注的域名转让回在先知识产权人,并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执行。

  事实上,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他奥林匹克权利人就成功利用上述机制夺回了被恶意抢注的域名。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经ICANN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为全球第四家、亚洲第一家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并已于2002年2月份正式开始对外受理案件。这无疑为包括中国奥林匹克权利人在内的亚洲乃至全球的饱受域名抢注之苦的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新的选择。

  四、国外有关奥林匹克域名法律保护的成功经验

  国外各有关组织在数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奥林匹克域名战略,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他们的基本做法:一是将有关商标商号和域名通盘考虑,使用统一的识别符,以实现网络时代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整合。二是首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这不仅显得大气简洁,而且可彰显奥林匹克运动的全球化理念。三是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以防范于未然。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与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IOC”)与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简称“TOROC”)高度重视与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有关的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首先就(表示“都灵2006”)有关域名进行了防御性注册,如国际顶级域名和 意大利国内域名等。同时,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与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分别就国际顶级域名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国际域名仲裁。2001年6月和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分别认定上述3个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为恶意,侵犯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的知识产权,并裁决将上述3个域名强制转让给侵犯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

  2、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USOC”)十分重视与其有关的域名的法律保护,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就国际顶级域名(表示“美国奥林匹克在线商店”)、(表示“奥林匹克在线商店”)和(表示“美国奥林匹克商店”)等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国际域名仲裁,并大获全胜。

  3、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十分重视与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相关的域名注册与使用。他们不仅注册和开通了以为主域名的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的官方网站,还大量进行了防御性域名注册,有效地防止了恶意域名抢注。仅在NSI公司注册的国际顶级域名就有十余个,如(表示“盐湖城2002”)、(表示“盐湖城2002运动会”)等。

  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保护奥林匹克权利人网络权益的有利武器,并已经形成国际惯例。

  五、案例简介

  为进一步阐述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笔者特选择了两个涉及奥林匹克的典型案例。而案例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实务中具有判例的法律价值。

  1、域名案

  (1)概要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USOC”)诉美国Tri B-U-N Eco. Project Tri B-U-N Eco. Project有关域名仲裁案(案卷号D2000-0435)中,USOC在2000年5月1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理查德(Richard G. Lyon)于2000年7月13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域名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2)诉辩主张

  投诉人USOC诉称,依据美国《奥林匹克和业余运动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 简称OASA),投诉人系一家经美国国会特许的享有奥林匹克词汇和标志商业性使用专有权的非赢利性的机构。投诉人拥有含“US”、“USA”和“OLYMPIC”组合的多项注册商标权,而最早的商业性使用始于1896年。被诉人注册诉争域名的时间为2000年3月。被诉人未经投诉人许可,利用诉争域名开通的网站广告销售奥林匹克商品、纪念册和纪念品,这严重影响了投诉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获得收益的计划。被诉人还曾就诉争域名向投诉人索价3万美圆或2万5千美圆加5张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门票。被诉人的上述明显恶意行为侵害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和商誉权,造成了投诉人的实质性损失,并违反了OASA,故请求将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被诉人辩称,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享有合法的权利。被诉人开通网站的目的是销售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照片。被诉人曾同意撤除网站上投诉人的标志以避免造成公众的误导。被诉人并未造成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因为被诉人的网站上专门设置了“否认声明”,即“本网站与任何官方的奥林匹克组织无关”。OASA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被诉人从未向投诉人出价销售过诉争域名,投诉人的诉称完全是欺骗。而投诉人许可第三人销售官方性的奥林匹克商品违反了OASA的规定。

  (3)裁处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UDRP”)的规定,仲裁庭裁处域名案件应当考虑三项要件,即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的相似性;被诉人对域名本身权益的正当性;域名注册与使用是否均为恶意。

  (a)两个诉争域名均含有词汇“OLYMPIC”,其中一个域名还含有“US”一词,这与投诉人所享有的商标相似。诉争域名还含有“ONLINESTORE”(表示“在线商店”)一词,这显然造成与投诉人网站的混淆。特别是投诉人在邮购和零售类别上注册了“U.S. OLYMPIC SPIRIT”商标,这与诉争域名所要提供的服务极为近似。这也使希望通过互联网购买经合法授权的奥林匹克商品的用户错误地访问被诉人的网站。尽管被诉人在其网站上张贴了“否认声明”,但其域名中所含的“OLYMPIC”一词足以误导网络用户。另外,被诉人所承认的其销售与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照片的事实表明其确有从投诉人商标所隐含的商誉中获利的主观动机。

  (b)被诉人从未获得以包括域名在内的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商标的授权。被诉人使用诉争域名销售奥林匹克商品的行为违反了OASA。被诉人并未对诉争域名合法的非赢利性或合理使用,也未因该域名而为公众熟知。被诉人的行为构成对投诉人商标的商业性使用。

  (c)被诉人以赢利为目的,利用网站提供奥林匹克商品,误导网络用户以为该网站及其商品与投诉人具有特殊联系,这已构成故意对投诉人商标的混淆。被诉人所述提供奥林匹克照片的行为,不论是否确实事实,均侵犯了投诉人的商誉。OASA为投诉人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被诉人违反了OASA。被诉人高价出售域名的行为也表明了其恶意 。

  综上,仲裁庭裁决将 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2. 域名案

  (1)概要

  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简称“TOROC”)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IOC”)诉瑞士人皮特(Peter H. Hufschmid)有关 域名仲裁案(案卷号为D2001-0604)中,TOROC和IOC在2001年4月27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卡曼(Kamen Troller)于2001年6月14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强制转让到投诉人。

  (2)诉辩主张:

  投诉人IOC和TOROC诉称:IOC为夏季和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监督者和组织者。1999年6月,IOC认定意大利都灵市为第20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城市。意大利奥林匹克委员会随即组成都灵2006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即“TOROC”)。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瑞士、意大利、国际等国家或全球范围拥有或正在申请多项有关“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商标权。TOROC 同时拥有国际域名和意大利域名。IOC还诉称其享有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旗帜、格言、颂歌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全部权利。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益。被诉人未从投诉人处获得任何合法的授权。被诉人并未使用诉争域名的事实表明其没有也不准备善意地利用诉争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被诉人的目的过出售等方式谋求不当利益,并阻止投诉人在诉争域名上体现其标识的目的。故投诉人要求将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

  被诉人皮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

  (3)裁处

  仲裁庭认为,根据UDRP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同时举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被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

  (a)在诉争域名注册之时,投诉人已经享有“TURIN 2006”和“TORINO 2006”的多项注册商标权。诉争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区别是域名在“TURIN”和 “2006”两词间没有空格。诉争域名含有“COM”的后缀,但这主要是技术性的需要。“TURIN”一词在英语、法语和德语中指意大利城市都灵(即意大利语中的“TORINO”)。故仲裁庭认定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b)被诉人并未使用诉争域名,且无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人将为合法的商业目的或非赢利性的目的使用诉争域名。被诉人并未因“TORINO 2006”而为公众所周知。被诉人并未居住于意大利,与都灵市无特别的联系。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诉争域名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c)被诉人通过著名的域名交易网站“Greatdomains.com”公开出售诉争域名,以其谋取超过其原始注册费的利益。被诉人在注册域名后数年内未使用的事实,表明他对域名本身并不感兴趣。筹办中的2006年冬季奥运会是项著名的赛事,意大利的都灵和瑞士的锡永(SION)都是申办城市。而被诉人还注册了的域名,这表明被诉人故意试图从2006年冬季奥运会中谋取不当利益。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综上,根据UDRP和本案事实,仲裁庭裁定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到投诉人。

  六、对策建议

  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笔者建议可考虑如下措施:

  1、在立法方面,在现行的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完善或升格为法律的时候,对域名侵权现象给予专条明确规范。鉴于域名侵权的特殊性,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技术,将对域名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追溯到侵权域名(包括各类国内及国际域名)注册之时,以确保法律效力的覆盖度。

  2、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对中国境内的域名恶意抢注者及协助者依法采取坚决的法律措施。对域名恶意抢注者可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域名纠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给予行政或司法裁处。对那些为域名恶意抢注者提供域名策划、出售、拍卖、推广等活动的公司或个人亦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中国境外的域名抢注者,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处理,以切实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前述针对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被抢注的域名完全同时符合裁处域名纠纷的三要件,完全具备胜诉的条件。

  (1)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前述与“奥林匹克”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域名,其实质部分显然与国际奥委会和北京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已经或正在注册的“OLYMPIC”、“BEIJING2008”等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被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前述域名注册人注册与“奥林匹克”或“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域名时,均未获得有关权利人的许可,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被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均为恶意

  前述域名注册者行为证明其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取扣除了与你方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之后的额外收益;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以赢利为目的,故意以连接源、赞助者或联接者的形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间的混淆,从而误导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这些行为均构成“恶意”。

  另外,由于仲裁庭在裁处域名案件时遵循判例原则,因此前文所述已生效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域名裁处均得有效引证。这样就有关中国奥林匹克域名的胜诉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鉴于裁处的便利和文化的融合,可考虑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做为处理有关中国奥林匹克域名的唯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4、进一步加强有关奥林匹克的防御性域名和商标注册工作

  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即在主要国家或地区就与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和北京2008奥运会相关的标识或类似标识在各主要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标防御圈以防范于未然。又可以为域名等纠纷的处理预设“防火墙”。而域名的防御性注册,源于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并要特别注重与商标注册的协调。可考虑基于一个与上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数字组合,在不同的域名类别和语言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由于一个特定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因此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可有效杜绝恶意抢注,避免讼累。盐湖城2002年冬季奥运会组委会的做法就足资借鉴。事实上,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高度重视并已经实施了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并已经注册了相当数量的有关域名。对于域名注册管理而言,最好选择一家位于中国北京的具有ICANN认证且实力雄厚的一级国际域名注册商来注册管理域名。这对域名的管理、注册信息的核查、防范“域名劫持”、相关证据调查和仲裁与司法管辖均具有特殊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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