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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制报道发展的新透视

作者:范泽钧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3-03-26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历史时期,法制报道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法制报道将逐渐占据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 法制报道 舆论监督 依法治国 司法公正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制报道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而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尤其是“十五大”以后,“依法治国”被确定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被写入宪法,法制报道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其报道内容已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试从发展的角度,来评析我国当前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

一、法制报道新特点

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七十年代末的刑法,刑诉法的诞生到1980年新宪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春天的到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二十年的实践昭示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而作为宣传报道的法制新闻,同样色彩纷呈,在新闻工作中异军突起,形成了独具一格,独树一帜的新闻门类。现在全国法制类报刊已达上百家,从业人员的队伍不断壮大,法制报道也从零散到形成气候。在持续开展的全民普法活动,依法治理等项工作中宣传报道鸣锣开道,大张旗鼓,使法制报道倍受重视,为法制报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天地,促进了发展。
跨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仍在不断加强,法制报道进入了更快的发展阶段。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与过去相比,法制报道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报道对象范围扩大化

过去法制报道目光仅局限于诉讼、犯罪上,盯着公、检、法三家,因此报道内容多是罪与罚相关的事情以及关于政法部门的工作情况和人物事迹。事实上,这种报道我们应该把它叫做“政法报道”,而不应叫“法制报道”,因为它没有能完全包括当今法制报道所涉及的范围。(1)
而现在,法制报道的对象范围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门,包括了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制有关的一切内容。人们又将报道对象进行划分:从行业角度将法制报道分为“经济法制,刑事法制,民事法制,行政法制,文教法制等”(2)也有人把法制报道分为立法,执法,守法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3)从地域上看,可以分为国内和国外法制新闻。这些见解都从某个方面对法制报道的对象进行了概括,突出了各自特点。
在近些年实践中,我国法制报道逐步总结形成了“立足政法口,面向全社会”的报道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时体现了报道的范围,它要求,要以政法口为法制报道的依托,有所重点的反映政法战线的新形势、新精神、新成就;国家依法治国的新特点、新动向、新经验,还有政法战线各种人物的新风貌,以及人民权中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又要开拓新领域,面向整个社会,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它到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领域,市场经济法制领域,小到家庭婚姻以及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法制问题,这些都应在我们的报道范围内。

2. 在新闻报道中法制报道的比例呈增多趋势

法制报道是我国民主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法制报道的比例的增多,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和要求。笔者对我国三家综合性报刊,《羊城晚报》,《新民晚报》,《北京日报》在同一个月中的法制报道的数量及其比例进行了一次量化统计

1995年 2000年
《羊城晚报》 105条 2.1% 232条 8.2%
《北京晚报》 95条 1.9% 202条 7.5%
《新民晚报》 110条 2.3% 248条 8.9%

由此可见,法制报道已经形成了独具新闻规模的报道类别。法制报道逐渐倍受重视,因为今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然要求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因此,新闻单位要把此项任务,作为一项长期基本任务紧抓不放,列为报道工作的重点之一。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受众的求知欲日益扩大,文化水平日益提高,能否最大程度的满足受众的需求和兴趣,已经成为新闻媒体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法制报道以其本身新奇有趣,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必然会成为人们所喜闻乐见的题材。所以,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法制报道的数量比例也就必然会逐渐的相对增多,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板块。

3. 法制报道形式的多样化

随着法制报道的日益普及和快速发展,它已经突破过去消息、通讯的那种传统写作模式,而逐渐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1) 报道内容结构设计上的多样化。
这主要表现在标题的制作和篇章结构的安排的新颖上。如《羊城晚报》2001年4月16日的一片法制报道《小小幼儿园惹出身债》,标题虽一般,但它在每个大段前,加一个疑问式小标题——怪胎如何诞生?——谁是债主?——真是无药可治了吗?通过一系列疑问把读者吸引住,使读者带着疑问去阅读这篇报道。再看下面标题:《只因尿水溅头上 表兄掐死亲表弟》,《贻害村民的“魔窟”》等,这些标题的显著特点就是给人留下悬念,新奇有趣,引人注意。因此,好的标题是文章的点睛之笔,读者已看,或能知其要领,或能受到深刻的启发、激励、感染和教育,产生强烈的阅读兴趣,起到先声夺人的作用。(4)

(2) 参与性报道的大量使用。
它主要是指让受众或法律专家共同参与到报道中来。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每一期节目都会请一位法律专家进行现场点评,以案说法。而报纸则有创设的读者信箱栏目,让读者谈自己意见看法,或让专家解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再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制新世纪”节目,将受害人请到直播间,进行现场采访,让第一当事人自己向听众讲述案情的来龙去脉。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强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而且有利于贴近百姓,体现媒体对社会的一种人文关怀,从而吸引更多的受众。

(3) 把法制报道渗透到其他类报道当中。
有的报道虽不是典型的法制报道,但是事件本身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从而它也能同时发挥出法制报道的功能。例如2002年3月5日《北京日报》的《房产周刊》专版内,一篇《房产纠纷诉讼大幅增加说明了什么》报道,其中大篇幅的是说房屋质量差,物业管理不善等问题,但最终还是点到了法律问题上,并且最后引用了法院院长的谈话:“说明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等法律问题。再如文化新闻专版里的一篇报道《〈法官妈妈〉三八倩京城》,它是对一部新拍的电影的报道,主人公是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优秀法官、全国十佳法官之一尚秀云为原型,以尚秀云以及诸多少年庭法官们身体力行,挽救失足少年的事迹为素材。这篇文化新闻报道,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一种法官精神和法制文化,是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学习的典型榜样。由此可见,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报道现在随处可见,这更说明了我们的生活与法律的紧密相连。

(4 )利用现场直播或实况录像录音来进行报道。
它实际上是现在进行时的同步报道,这样做可以加强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和透明度,进行客观报道,以客观事实为第一要素,报道内容完全真实准确,反映事物的真实面貌。(5)如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98中国电影第一大案”,一时成为新闻热点,对这次直播的评说,最具有权威性的《人民日报》7月15日以《加大审判透明度 把理讲在法庭上》为题发表的对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的专访。肖扬指出:“公开审判是为了加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做到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都公开在法庭上进行,目的是为了防止暗箱操作,实现司法公正……通过新闻媒介的现场报道,可以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庭审,一方面法院接受监督,另一方面又是一次普法教育。(6)过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都是滞后于新闻事实的发生,媒体对司法审判过程监督乏力,这种现象显然无法让受众满意。可见,这种法制报道方式既是新闻改革的要求,又是加强舆论监督,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

4.法制报道的普法教育功能不断强化。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这样就必然要靠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健全和完善当前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仍将是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严肃的法制新闻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还应当承担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素质的使命,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在普法宣传教育上,应用最多的就是以案说法或对法制报道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料,这样做,读者就可以容易的了解案件,理解其中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例如2001年4月18日《羊城晚报》上的一篇报道,标题为:

定罪量刑 讨价还价
“辨诉交易”首登我国法庭,25分钟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当读者看到该标题时,一般人都会对“辨诉交易”产生疑问,不知其意。于是编者在新闻旁边用一小块空间对“辨诉交易”进行名词解释,当读者理解了它的含义后,自然容易看明白案件事实了。
另外对案件或法规介绍配之以漫画,效果更好。例如《法制日报》有一版普法系列漫画,让读者搞笑的同时,又能很容易的从中理解其法律精髓,为广大群众所喜爱。同时在《法制日报》还有法学理论专版和法律评论栏目《法眼》,由众多专家学者探讨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和见解。
法制报道的新特点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它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同时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法制报道的快速发展。

二、法制报道中出现的新问题

1. 法制报道专业性不强。
在当前法制报道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见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恶棍”、“凶杀”、“当场擒获抢劫犯两名”、“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等。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1《xx晚报》1999年7月9日三版上的题为《揭穿“xx花园”骗局 老板xx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还未提起公诉,撰稿人除在文末断言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外,编辑已在标题上为此案定下了“骗局”的性质。

例2《xx日报》1998年3月10日一版《山西有毒假酒案一审判决 六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上诉期未过,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这时任何人无权将被告人定为犯罪分子。(7)

造成这些差错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虽不可能要求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上述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与此同时, 随着法制报道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一些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制报道也随之出现。如有的报道置国家法律关于不准泄漏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于不顾,硬要来个“猎奇”、“揭秘”;有的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尽详细之能事,唯恐漏过了某个细节,使得新闻报道比暴力、色情小说还要“精彩”;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记录的一清二楚,简直成了一则免费的犯罪技巧教材,等等。这虽与记者的法律素质有关,但恐怕更多的是为了寻求“卖点”、制造“轰动效应”,追求经济利益的欲望压倒了记者看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同志在谈到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重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8)
因此,提高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面对此问题,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做好以下几点:
(1) 新闻单位应定期对新闻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2) 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思。
(3) 建立新闻单位工作责任制,奖惩分明,权责明析。
(4) 建立新闻单位激励机制,定期考核,促进新闻工作者的学习进步。

2. 法律监督报道干涉司法公正。
要保证国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正确贯彻实施,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舆论监督。展开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对全社会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也是党报的重要职能。但是在舆论监督力度不断增强的今天,出现了法制报道中的新闻与司法的冲突问题,这不得不引起新闻界的严重关注。
近年来,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包含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更包含群众监督,(9)其中的法律监督,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与任何其他权力一样,新闻监督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甚至被腐化。有的新闻单位记者带着一方当事人到法院采访,法院接受不接受?笔在记者手里,少不留神就被曝光,这无疑是对法官公正判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甚至一些媒体为了追求“卖点”及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报道时过分夸大的宣传司法的阴暗面,这样必将岁还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法律权威,产生难以挽回的负面效应。
对于此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前几年早四川发生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夹江打假案”,并由此生发出新闻与司法冲突的反思。案情是四川夹江县彩印厂印刷假冒商标,省技监局得知后,查封了该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处理。夹江彩印厂不服,认为技监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是就以其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舆论哗然,新闻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结果法院判决“维持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的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事后,法律界对此大有意见,认为新闻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浅薄,对法院正在进行的行政审判提出职责,显然不妥当,是典型的舆论干预法律行为。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新闻界是在追求自身或受众信念上的公正,那么谁更公正呢?无疑法律应当是共同遵守的根本准则”。(10)从根本上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实质上是一种上双向平衡关系,司法独立是为了使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不受任何因素干扰,做到执法公平。而新闻舆论对司法监督,目的是要国家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以防范司法腐败,两者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以利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11)
因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最重要的是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对此,我们在法制报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报道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报道案件的某一方面,也不能偏向当事人一方的观点。尤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
(2)传媒应在深度上做文章,努力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不仅要报道现象,也要报道原因。同时记者应控制激愤情绪,避免“意识狭窄”,(12)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避免给公众造成对审判活动的误解。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现在内部提出或通过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13)
(3)新闻媒体与司法部门应积极合作,以大局利益为重,并由司法部门制定出媒体合理介入司法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传媒本身也要加强舆论监督者的自我监督,制定新闻工作者舆论监督行为守则规范,加强管理,廉洁自律,提高法制报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监督水平,扫除有偿新闻等新闻腐败现象。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的职权范围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杜绝滥用舆论监督权和舆论监督对司法行政权力的干扰,保障司法工作正常进行。同时还必须保障正常的舆论监督,来监督司法公正。实践证明,只有加快新闻立法进程,才能营造一个健康的舆论监督环境,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其他领域的工作保驾护航,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

3.法制新闻的经济服务性不强
法制报道担负着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任务,要为增强全民的法律素质而提供服务。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各种新闻媒体应多开一些法律栏目,加强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因此,不断增强法制报道对社会、广大群众的法律服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当前,我国法制新闻大部分是报道刑事民事案件,虽然报道内容与百姓生活很接近,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制报道应高瞻远瞩,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担负起新的工作任务。如今,我国已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于是中国的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WTO既是经济规则,更是法律规则;既有对成员国实体法方面的最低要求,又有对程序法方面的最低要求。我国虽已早已注意与国际接轨,但加入WTO后,仍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宣传WTO规则,围绕WTO的法制新闻报道必将是目前新闻报道中的关注的焦点之一。面对WTO,法制报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宣传WTO知识,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WTO规则,我国将在削减关税、开放农产品市场以及在电信业、银行业、证券业等方面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制报道应充分发挥新闻的传播引导功能,为我国各级政府、企业、个人,特别是为农业、电信、银行证券等行业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例如在解决贸易争端的一般原则、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裁决的执行与监督、补救方法等方面,如何利用WTO 的解决争端机制,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问题,媒介应及时报道相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免或少走弯路,在一个比较高的基点上了解和适用WTO规则。
目前,法制报道对WTO的宣传,但传关注事件或案件本身的报道较多,针对企业状况,着眼未来发展的少,脚踏实地为企业发展提供系统法律服务就更少。企业如果不了解WTO规则,就不能很好的运用WTO规则,就难以把握加入WTO后带来的机遇,更难以应对风险与挑战。这是各类媒体在关于WTO的报道中都应注意的大问题。

(2) 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观念改变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申请专利是实现市场独占的唯一法律途径,商标是企业成功的重要因素,一个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名牌越多,其拥有的无形资产就越雄厚。我国西部10省、区、市注册商标拥有量不及广东一省,甘肃省历年累计注册有效商标仅4600件,平均50多家企业才拥有一件注册商标。如此众多企业没有独立的注册商标,使人很难想象企业靠什么去发展,即使经过艰辛努力,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又如何让消费者去熟识他们的产品,打出自己的品牌?如《中国知识产权报》得一则报道,上海“三枪”集团90年代初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基础上研制开发的“柔暖棉”技术,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而被仿制,甚至还被人成批的生产用来制造该产品的设备,以及被人仿冒后抢注专利,反诉其侵权而白白吃了哑巴亏。相信这些法制报道,不仅帮助企业从中获得重要教训,而且更重要的是向众多企业传播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意识。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是WTO成员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协议。中国毫无例外的也要完全履行TRIPS协议,而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还未完全接轨。有鉴于此,法制报道在密切关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四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进程同时,应注重向大众及时传播相关信息和知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充分利用法律空间,努力避免经济贸易争端和冲突。
现在我们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仍不够,对此,法制报道不能等闲而视之,要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作努力,以使之适应WTO活动规则。

(3)宣传法治环境,为招商引资服务
加入WTO后,必然会吸引众多国际公司来华投资,外商的投资对象的选择上,往往取决于当地的投资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的优劣将会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法制新闻报道在宣传当地法治环境方面应多下功夫。
2000年7月7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记者采写的《为金张掖“淘金”》,介绍了1997年荣立最高人民法院集体一等功、荣获1998年“全国优秀法院”、1999年甘肃省“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的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的事迹。其中谈到当地倍受瞩目的斯丹纳(甘肃)啤酒花加工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获得了该案申请执行人美国投资方的高度评价。美方董事长对记者说:我们对张掖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非常满意,我们会绝对遵守中国的法律制度,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从这一报道中,广大读者,特别是有意投资西部的商家,对张掖的良好法治环境产生了深刻的印象。(14)
随着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必然会带来经济纠纷的增多。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的处理,无疑倍受新闻媒体的关注。法制新闻应在报道当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秉公执法的案例的同时,注重新闻手段的综合应用,消息、通讯、言论多种题材并举,以多窗口、多种形式展示我国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建设的成就。

在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们看到了法制报道中出现的可喜的新气象,同时也看到了法制报道中出现的不如人意的新问题,这将意味着未来的法制报道的工作任务将更为明确,更为艰巨,同时也对法制报道新闻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在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的法制报道应继续坚持服务于大局,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客观公正报道,增强普法宣传力度,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蓝鸿文 《专业采访报道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年5月第1版 第115—116页
(2) 《法制新闻业务》 1987年第1期 第10页
(3) <<法制新闻业务>> 1987年第2期 第25页
(4) 吴庚振 《新闻评论学通论》 河北大学出版社 2001年6月第1版 第64页
(5) 《新闻记者》 1999年第4期 朱家生 《试论客观报道与新闻真实性的关系》 第42页
(6) 1998年第9期 维铭 《现场直播庭审成为新闻热点话题》 第1页
(7) 《新闻记者》 1998年第7期 戴围城 《法制报道注意问题》 第48页
(8) 《中国记者》 1999年第9期 艾丰 《舆论监督十题》(上) 第33页
(9) 《中国记者》 1999年第10期 艾丰 《舆论监督十题》(下) 第70页《新闻记者》
(10) 《新闻记者》 1998年第9期 谭榷 《也谈“新闻与司法冲突之反思”》 第34页
(11)同上 第36页
(12) 《中国记者》 2000年第7期 唐小兵 《从“风水事件”说开去》 第30页
(13) 《新闻记者》 2000年第5期 罗昕 《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法学探讨》 第38页
(14) 《中国记者》 2000年第9期 张国香《西部大开发需要什么样的法制新闻》 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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