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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研究

作者:孙兆力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4-07-14
第一章  我国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一、发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一)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实行混业经营。正如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原动力源于商业银行,这主要基于两点:
1、分业经营本意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染,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看,此模式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1998年以来,我国金融运行状况显示,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在效益普遍低下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个狭隘的空间内,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2、从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将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凸显,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银行业早在几年前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二)发展资本市场要求实行混业经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基本成形,股票和债券市场都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从总体上说,企业的筹资结构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的比重较低。而且,由于投资工具有限,也未对银行的储蓄存款造成大规模的分流效应。因此,和国外同行相比,来自资本市场对银行的竞争并不明显。但是,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而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是离不开业务精通、技术高超的投资银行的。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业务主要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自营和经纪业务,对于一些被西方投资银行器重的兼并、重组、项目融资业务涉足较少,已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其原因一是起步较晚,成长期较短;二是狭窄的筹资渠道限制了其发展。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被分业的规定所限制,券商只有违规拆借或挪用客户资金,带来了隐含的高风险。直到1999年11月人民银行才正式批准7家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考虑到银行间拆借市场以短期融资为主,难以满足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业务和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的要求。其实,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实际上已允许了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如果分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的话,这已经打开了一个口子。总之,中国投资银行业需要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三)加入WTO要求实行混业经营。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进入会带来激烈的竞争。而进入的外资银行中有一大部分是世界上赫赫有名的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它们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优势,进入我国市场后,由于其本身经营多元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制带来的灵活策略,都会给我国的银行业造成新的威胁。面对挑战,我们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出击,在立足于传统业务、拓展新的表外业务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打破分业限制,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
1、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
    2、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
 
二、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又有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突破了分业界限。
(一)分业经营的根基开始动摇
虽然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的规范的“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8月19日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二)金融集团方式的混业经营。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金融集团在国内的发展。根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定义:金融集团是指至少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当中的两个领域的企业集团。它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全能制银行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此模式能通过设立“防火墙”将风险隔离在其特定机构的优势,这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是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模式。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发展(见下表)[1]
    
控股公司
  银行业务
  证券业务
保险业务
    信托
中信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证券
信诚人寿
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光大集团
光大银行
光大证券申银万国
 
光大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
  中银国际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西敏证券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
  国通证券
 长城证券
 
 
山东电力集团
华厦银行
  蔚保证券
  湘财证券
 
 
 英大信托
 
此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的经营也已经涉及到了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实业等全方位业务。
 
 
第二章  我国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对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选择并不存在绝对的好与坏,它包含了宏观上金融功能的重新配置和微观主体经营策略两个方面,追求的是风险与效率的平衡。为此,寻找一个有效的经营模式,使之能够适应我国金融发展的需要,增强我国金融主体的竞争力,为发展我国经济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目前三种可资借鉴的混业经营模式。

  (一)德国模式,又称为全能银行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发展综合性银行。即由国家监管当局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取消分业制下的严格限制,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金融业务,鼓励开发交叉型的金融产品,促进金融业务多样化。通过这一过程形成的综合性银行也称作全能银行,它打破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使金融机构能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资本市场服务,货币市场服务,外汇市场、不动产市场、保险市场及其他资产、衍生工具交易的服务。

  (二)日本模式。该模式包括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出资设立的新公司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组建保险公司等。该模式在日本金融改革中的运用较为典型。自1993年起,金融监管当局就允许银行、证券、信托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

  (三)美国模式。在该模式下,由有多元化经营需求的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执行资本运作,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或仅从事获得股权收益的活动,并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据母公司职能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ml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或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1ding Company)。
  这一模式的特点在于: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期限综合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信、营销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行业既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之间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相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通过频繁的并购,金融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集团内部相同业务合并时机构、人事等方面的磨合成本也急剧扩张;虽适合分行业监管,但对集团内部和宏观当局实施行业间的协调管理与监控仍提出更高的要求。
  综合上述三种模式,以第三种模式对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最为合适。

  二、选择美国模式的原因

  (一)从我国金融业自然发展需求来看,当前的分业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发展成熟,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又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因此选择过渡性经营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尽可能妥善地解决我国监管能力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在此前提下比较三种过渡模式,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更具有可行性,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一个纯粹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便于我国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二)近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金融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监管效率低、市场分割严重、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到位等现状都提醒我们,金融混业经营是发展方向,但在制定转变模式过程中必须考虑部分条件的不成熟,选择不激化矛盾并能在过渡进程中逐步解决矛盾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市场选择由兼并重组实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金融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体制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时集团下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因此该模式不仅能适应经营主体的现状,而且有助于推动其市场化进程。
  (三)选择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还有助于实现另一改革目标:通过对存量金融机构的整合,推进我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前两种模式分别是存量扩展方式和增量调整方式,带动改善我国金融业的历史存量问题作用有限,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发展不成熟的现状,若发展不当,监控不力,还可能加剧原有的问题。
美国的经验证明,金融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可以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大,资金调度空间大,各种专门人才集聚,相应的成本节约。并且,集团还可以从整体利益出发,由某子公司在某阶段以高成本开展竞争,产生许多综合优势。同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仍不妨碍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鉴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相类似的历程,特别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限,所以说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试点也不妨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1] 黄禹忠、吴献金,混业经营监管机构设置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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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金融 混业经营 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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