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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样本)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5-08-15
合同编号: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 公积金等社会保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消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主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 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 在培训期内的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三个月薪金;在培 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一年七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七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一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定的上海市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 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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