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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对西方法学的影响

作者:余扬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5-03-01
 
[摘要] 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观念使西方人具有了法的价值观、基础观和多元观,拥有了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精神理念和价值文化,为西方法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西方法治的影响意义深远。
[关键词]   理性  理性主义  自然法  西方法学
 
 
受理性主义的影响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在“求知”的哲学基础上产生了伟大的理性法,创造了正义的法观念和基于自然、理性、公平、正义、权利以及人的基本平等概念为理论内核的自然法学说。从柏拉图开始,历经中世纪神学的法学及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在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那里达到顶峰。受经验主义的影响,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形成了包括罗马法学、历史法学以及后来形形色色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诸如经济法学、心理分析法学、语言分析法学、逻辑分析法学、行为分析法学等等。大致而论,在康德以前西方法学是以形而上学的理性主义为主要特征,而康德以后则以实证分析法学的经验主义为主要标志。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向,一是寻求法外在的合理性;另一种则是寻求法自身的合理性。前者构成“关于‘法’的科学”;而后者则构成“法律科学”本身。
一、自然法与理性主义
在自然哲学基础上形成的西方法观念,不仅强调对事物规律的求知和探索,而且重视采用对问题进行辩论与推理的哲学方法,并通过这种辩论、推理方法创造出伟大、严密的形而上体系,又将此引入法律研究中,因此对自然理性的求知、严密的辩证推理和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创造了西方法学理论及各种不同的法学流派。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写道:“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不论是古代自然主义法治观、中世纪神学法治观还是近代资本主义的理性主义法治观,其共同点在于:奉法为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是受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自然法概念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能够统摄社会全部伦理价值和政治价值的综合性概念。其核心是理性、正义、权利。自然法塑了西方人的心灵,引导西方人在追寻法律的客观运行规律中获得长足进步,并促进资本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诞生和发展,构筑了一套良好的法律心态和行为模式,熔铸成一种伟大的法的精神。西方人之所以在凌晨三点仍“红灯停、绿灯行”并不是靠其外在的法律规范便能达到的。主要在于12世纪以后,世俗社会应以法律为基础的思想就已成为“西欧的主要思想,并从此在西欧无可争议地占统治地位至今”,[1]在于“法”已成为了西方社会的精神信仰和目的追求,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威性。
三、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
理性主义是法的崇高精神,它体现了法的终极关怀和法的最高价值。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以一贯之的理性主义倾向是西方法的鲜明特征。追究万物共同本源的理性思维方式对于独特的西方法观念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成为西方法治传统赖以产生的基本前提。它赋予了西方人一种新的、开放的、多元的和深层的国家法律观。希腊人独具特色的理性自然法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性主义传统的先河。柏拉图的“理念”是无所不包的法,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定法是理念法的摹本。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2]将自然、法律和理性等同看待:对自然法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斯多噶学派认为,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渗透于万物之中的自然法是“普遍的规律”,是“正当的理性”。古罗马人直接继承了斯多噶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把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体现理性和正义)和制定法(服从于自然法)。西塞罗指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理性是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真正的法律,它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心灵中,并对所有人都一样,指导着人们应当做什么而不应当做什么。[3]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性的规则就是自然法,实在法只有符合自然与人类理性相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
经由古希腊哲学家阐释,古罗马中世纪思想家的进一步完善,到17、18世纪时自然法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的系统思想体系,并由此推出了古典理性主义自然法和人本主义自然法理论。他们认为上帝即便不存在了,自然法仍将存在。古典自然法学家要求以理性的力量支配人类生活的一切方面。认为只有理性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理性展示了什么是人类的正确行为方式和终极追求。在观念上将人置于神和自然之上,确立了植根于人的理性的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人的理性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标准,突出人的理性是人类对人的尊严、人格和价值的一种本能追求的渴望,同时也是人类理性的第一要求。正是这种理性法使得西方的法以关怀人、尊重人为法的第一要素。罗马法素有“成文化了的理性”之说。近代资产阶级立法者基于这种理性主义法观念,创立了一整套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治社会模式。提出了一系列普遍适用于商品社会的法制原则,使得资本主义世界的两大法系最终确立。也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宏伟的法理念导引下,西方人以理性主义的眼光认识法、解释法、追求法和创造法。理性主义的自然法观念不仅在宏观上指导着西方国家的立法和法的实施,而且在微观上还直接成为国家具体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的依据,它为法律作用的发挥开拓了广阔的天地,支撑着人类的精神世界和决定安排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方式。这种理性主义精神激励着人类不断对法律进行探索,追求一个更深刻、更全面、更客观、更适合人类社会的真正的法。
三、小结
要让人们都知道:法不仅意味着政治社会的治理方式,而且更是人类理性的认识方式和生存价值取向。在利益冲突的社会,法是一套最具权威性的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终极追求和关怀精神属性,又具有政治社会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的应用属性。它揭示了一种理性精神,体现了人类对自由和平等的向往,对正义和秩序的追求。为确保人类美好愿望的实现,理性要求法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普遍原则,必须居于统治地位,奉为社会的最高权威。
柏拉图认为人的理性在人的组成部分中是最为高贵和不朽的。亚里士多德说过,“人的最大幸福是对理性的沉思”。康德也说:“人自身实在有个使他与万物有别,并且与他受外物影响,那方面的自我有别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4]。人类理性具有不断重构的爱好,怀疑与批判是理性主义精神核心之一。西方学者弗罗姆强调:“在历史上理性怀疑是现代思想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西塞罗也早就告诫世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西方法学正是由于对法律的批判态度和批判传统在历史上曾极大地推动了其法制的发展。以理性的眼光冷静地审视立法者们的成就,是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梁治平 《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徐爱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李可 罗洪祥 《法学方法论》贵州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法)罗狄-刘易斯著 管震湖译 《笛卡尔和理性主义》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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