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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西方法学中的宗教宽容思想

作者:余扬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5-03-01
[摘要]  不同宗教之间,宗教与世俗社会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容忍,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对话、相互理解,以切实实现和保障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为此我们须承认人的意志自由,实施政教分离原则以及世俗政治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原则。
[关键词]   宗教   宗教宽容   宗教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宽容一词来源于拉丁文tolerare,意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在各种论述宽容的文献中,对宽容问题的讨论最多也可能是最早的,是关于宗教的宽容。
宗教是超越现世的,是宽容的,它最关心的就是人的灵魂或精神的自由与解脱。因此,宽容与容忍才是真信仰,才是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前提。而要切实地做到宽容,就必须彻底超越与超脱对现世利益与权力的争夺。那些在宗教上不宽容、损害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的人,实际上往往并非为了维护宗教,而是在其背后总是隐藏着世俗利益及权力的纠缠。
    为什么宗教本身主张仁慈、宽容,却往往不见容于世人,甚至宗教各宗各派之间也常常不能相互容忍?对这个问题的不断思索、探寻、解答,并在实际当中不断地推动问题的解决,便构成了人类争取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历史
宗教信仰自由,哪怕是容忍的问题,依旧没有考虑。不过,教权与王权的纷争,新教与旧教的对立却促使人们、尤其是纷争对立的双方或多方的思想家、理论家去不断地思索与探求这两种权威的界限及其正当的联系,思索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等问题。直至人们的思想成熟到提出并坚持对天赋自由权利的要求,爆发为争取自由权利的革命,建立宪政体制,确定“政教分离”原则,也就是说,世俗权威的问题通过世俗权力的分立,也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一般说,宗教权威并不直接参与其中,宗教权威不应当具有代行世俗权力的权利。事实上,宗教代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理想、一种坚持正义的坚定主张、一种尽可能以自身的善行去抵消现实社会中人的悲痛的努力。因此宗教的任何攫取与凌驾世俗权力的企图及实践,无论成功与失败皆与宗教的事业有害无益。反之,世俗政府也不应该具有决定、支配以及干预宗教的权力,尤其不可以决定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世俗权威在宗教及其信仰的问题上应当严格恪守中立的立场。也就是说,世俗政府只可以拥有有限而决非无限的权力,它只有权确立全民都可以接受的、有限的一些普遍原则,象天赋自由权利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政治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原则,等等。否则,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与言论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由于信仰以及宗教信仰纯系个人事务,是基于个体的“良心自由”或“意志自由”,因此,它容不得外来的干涉。而且仅就信仰本身而言,任何外来的干涉对它都是无效的。那么我们除了在信仰问题上保持宽容,又还能做什么呢?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乃至宗教自由的前提就是宗教宽容。首先在国家政府那里,宗教宽容就体现为政府及其官员在宗教信仰问题上保持中立。除此之外,在宗教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异教信众之间,以及不同宗教的信众之间,如何体现宗教宽容呢?显然,最关键的还是相互容忍。既然国家的政治事务与宗教事务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那么社会团体与宗教团体之间也应当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双方都不得以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伦理道德观。但是,宗教道德离不开世俗道德,宗教道德讲求真、善、美,要求人行善去恶,有高尚的情操,追求完美境界,这些也是世俗道德所提倡的,是普世的道德。宗教道德的范围很广,内容丰富,宽容主张就是宗教道德里的一个重要内容。宽容是宗教对信徒的基本要求,也是宗教对待世俗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态度,它要求每个人持有一颗爱心,为他人着想,以完成善业,提升境界。
基督教的宽容思想建立于上帝对人的创造上,人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的,因此人人都是平等且自由的,基督教的宽容精神具体表现在效法基督,提倡平等,拒绝报复,爱人如己,施舍饶恕等方面,这些也是基督教道德实践的具体内容。基督降生后的新约信仰,有别于旧约摩西的律法。犹太教宣称犹太民族是上帝的选民,而其他民族则是上帝的弃民,而基督教抛弃了犹太教唯我独优的狭隘上帝观,它宣告上帝不仅是犹太民族的上帝,也是全人类的上帝。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出基督教宽大的胸襟和博爱的精神。
西方的基督教在公元初期创立之时,是经过非常艰苦而漫长道路的,那时的基督教徒为这一教义的传播和承延,曾经受到过残酷的迫害。为此,在基督教的学说中,"爱你的敌人","给人以温暖","拥有谦虚的精神","宽容他人"等内容成为宗教宽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宽容别人意味着允许有异己的人或观点存在,同时也意味着怀疑精神存在。然而在宗教中对信仰的信念是不容置疑的。宽容他人"为美德的中世纪宗教,对于宽容的实施,归根结底是以他人对其教义的信仰与否为标准的。在那里,理性只能是信仰的奴仆,理性服从信仰,信仰高于理性,信仰主宰理性。任何对信仰的丝毫疑虑都是不允许的,更不用说那些会动摇宗教信仰根基的科学理性知识了。只有在坚决维护宗教信仰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谈"宽容他人",才能实施宗教宽容。
西方宗教史上曾经因为宗教不宽容而有过血的教训,比如说长期的宗教战争。这就是因为宗教的不宽容加上滥用政治权力而导致的。正因为长期有残酷的宗教迫害,正因为有这么多血的教训,西方才最终走上了一条宽容的道路,制定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并使这两条原则深入人心,成为习惯。本来信仰是内心的事情,而不宽容的行为只通用针对人的肉体。所以不宽容并不会导致受迫害的人改变信仰,你可以把一个人的身体捆起来,但你却不能捆住他的思想。要人信一个东西,或者不信一个东西。你只能用说服的办法,而不能用暴力。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不宽容会导致许多禁锢,它会使得创造力贫乏,使整个社会缺乏生气。这里还涉及法律与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一个宗教信徒只有在触犯了法律的时候才应当根据法律而受到惩罚。不能够因为他是某个教的信徒就要对他判处刑罚,或者判处比他应得的更重的刑罚。一个有真正宗教精神的国度,应该对各种宗教能够兼收并蓄。
 
 
 
 
参考文献:
[1] 洛克《论宗教的宽容》,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8页
[2] 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页
[3] 严存生主编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页
[4] 龙敬儒 《宗教法律制度初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5](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16页
[6](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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