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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政治哲学的若干矛盾之处

作者:张晓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5-05-20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5)

    哈耶克是“狭义自由主义”哲学的典型代表。他对市场性经济规范的大力提倡和极力支持,有着无庸置疑的历史进步意义,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他在当今中国受到高度评价,他为当今中国的变革提供了极重要而又强有力的思想资源。当今中国尚处于国民之间开始建立横向联系的阶段,这种横向联系以经济为主体,在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横向联系还不丰厚,哈耶克的思想正切合于处于这一阶段的中国的社会演进需要。可是,当我们从人类社会前行的总体维度看,他固执于市场经济规范的纯粹性,不愿意接受来自民主政制对这一规范的制约,这时,他又是保守和偏狭的;当他为自己的立场作哲学辩护时,他的论证是勉强的,有着诸多矛盾之处。本文正是对此作一些分析。

一、哈耶克“自发秩序”观的矛盾之处:传统自发的还是理性设计的?
市场经济规范在社会上被普遍接受,有一个由点到面、由少数人接受到多数人接受的逐渐演进的过程,如何理解这个过程?我们认为: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运用自己的亲身感受、体会和理性思考,经过无数次的摸索、试错、纠正和总结经验,不断接受竞争、自然选择的考验,逐渐形成了市场经济规范,并以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这就造成了它的两个本质特性。一个是可变性。这一规范是在分工协作相互交换的互利性博弈处境下形成的。和任何社会规范一样,市场经济规范也是人们运用自己的智慧理性发明制造出来的,人们之所以要把它设计制造出来,只是因为,在这种经济上的互利性博弈处境下,它是最能促成博弈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工具。换句话说,如果博弈处境发生了变化,人们就要运用智慧理性,修改以及改进它。不变的是人们的需求、博弈中的利益安排、智慧理性;而随着现实的生产生活处境发生变化,社会规范的内容也会、而且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根本的意义上说,亘古不变的社会规范是没有的。另一个是工具性。市场经济规范是人们为了经济合作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人是它的主人而不是相反。
可是,哈耶克就是要坚持市场经济规范的绝对性,他是市场经济规范的忠贞不二的拥护者,为此,他就要取消以上两个本质特性。他要主张市场经济规范是不变的,我们要永远不折不扣地实行这一规范;他要主张人们不能对市场经济规范有怀疑,事实上市场经济规范是超出了人的理性怀疑能力之上的,或者说它的正当性是独立于人的理性怀疑能力之外的。
那么,如何论证自己的观点呢?在哲学史上很多哲人为了高扬自己主张的社会规范,也都有哈耶克的这两个想法,他们论证的方式是说自己力倡的社会规范来自于天,或者来自于上帝,所以人们不能怀疑,必须无条件接受。哈耶克当然不能诉诸于天或者上帝,他诉诸于两个要点:“传统”和“自发性”,以此来论证市场经济规范具有不变性和不容怀疑性,从而具有至高的正当性。
在《致命的自负》中,他说:
“这种扩展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它是从无意之间遵守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做法中产生的,其中许多做法人们并不喜欢,他们通常不理解它的含义,也不能证明它的正确,••••••,这些群体不知不觉地、迟疑不决地、甚至是痛苦地采用了这些做法,使它们共同扩大了他们利用一切有价值的信息的机会。”
“这种道德进化论••••••的基本观点就是:我们的道德既非出自本能,也不是来自理性的创造,而是一种特殊的传统——它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
“扩展秩序完全是自然的产物:就像类似的生物现象一样,它是在自然选择过程中,通过自然进化而形成自身的。”
“我主要关心的是文化和道德的进化、扩展秩序的进化,它一方面超越了本能,并且往往与它对立;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理性能够创造或设计的。”
“创造我们道德的并不是我们的理智,相反,是受着我们道德支配的人类交往,使得理性的成长以及同它结合在一起的各种能力成为可能。人能变得聪明,是因为存在着可供他学习的传统,但这种传统并不是源于对观察到的事实进行理性解释的能力,而是源于作出反应的习惯。”
“我的基本观点是,道德规范,尤其是我们的财产、自由和公正制度,并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而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的第二禀性。”“传统在某些方面比人类更优越,或‘更聪明’。”(Hayek,1988) 
哈耶克认为要把社会规范(他用“秩序”来表述)分为“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前者具有上述两个要点,是在传统中自发形成的,后者是理性设计的产物;人们应该服从前者,不服从后者;而市场经济规范就是属于前者。
问题在于,他的这种论证似是而非。
关于第一个要点,市场经济规范真的就是自发产生而非理性、人为的产物?
所说的“理性”,大致是指人的分析、思考、设计和创造能力。第一方面,从一个角度说,市场经济规则确实是“自发”产生的,因为在它的产生扩展过程中,人们的理性、生产生活实践、欲望、实验和纠错、外在的环境,纠缠混合在一起,共同地起着作用,因而它呈现出来的整体面貌,并非哪一个、或哪一些人理性设计的结果,它很可能和每一个人用理性所想的都不一样,这样,相对于每个人的理性和意愿而言,出来的整体规则就是自发的。但是,第二方面,理性又是市场经济规则形成的一个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因素。市场经济规则完全是人的创造物,是无数人在他们的相互实践中,在与外在环境的互动关系中,各自运用自己的理性思考,复合而成的结果。哈耶克以他的理论攻击计划经济的合理性,说计划经济之所以失败,就因为是理性设计的结果。他的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计划经济其实是少数人运用理性的结果,多数人则并没有开动自己的大脑;而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得到逐步确立,则是广大民众在生产生活的实践中,运用理性思考的结果。没有大众的理性思考,就没有市场经济规则的被普遍接受。同样,欧美国家后来接受奉行凯恩斯的理论(哈耶克一直对凯恩斯的思想不以为然),主张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运用货币和财政政策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也是人们理性活动的结果。因为事实证明,这种干预和调节对于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很强的功能。可见,哈耶克夸大了上述第一方面,而忽视了第二方面。
其实,所有社会规范都有着上述两个方面。即使是计划经济这种理性设计的最典型代表,也有着上述第一方面。计划经济在中国的持续时间并不长,因为它导致了经济的停滞不前乃至倒退,这是计划经济的设计者并不愿看到的,于是迅速开始了改革过程,结果真正实行的经济规范和其设计者的最初设想并不一致。也就是说,即使是最有社会权力的人设计的规范,也会无可避免地遭遇广大人民生产生活实践以及社会及自然环境的碰撞,从而迫使设计者或多或少地改变观点,使得真正实行的规范具有某种“自然性”。
哈耶克认为,由于市场经济规则是自发产生的,从而具有不可置疑的正当性。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实践证明,如果单凭市场体制,经济会出现一些问题,也就是说,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会出现“市场失灵”,而哈耶克对此是拒绝承认的。埃里克森指出:“这可能是哈耶克思想体系中最大的缺陷:他不能够、或者说不愿意去看市场机制所带来的对社会不利的效应,这种效应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市场失灵’”(Eriksson and Markus Jantti,1995)。为了克服这种“失灵”现象,人们设计出了一些措施和政策,而这显然是人们理性努力的结果。
哈耶克的这种片面性造成了他思想中的一种内在矛盾,他一方面要论证自由市场经济规则的“合理性”“正当性”,这就必须要从人的意愿出发、从人的主观世界出发,因为离开了人,就无所谓“价值”“正当”;但他又要论证这套规范的“自发性”,论证它的优越性是高于人的主观世界、主观意愿的,因为只有这样它才具有无庸置疑性,才有至高至上性,才能够令人们放弃自己的理性思考,匍匐在它的脚下,虔诚地信奉。所以范伯格指出:“他的思想似乎呈现出一对基本的内在紧张,我称之为‘理性自由主义’和‘进化不可知论’的对立。前者指的是哈耶克著作中那些支持自由秩序的理性论点,它说明为什么这种秩序被认为是诸多可能的制度安排中更为可取的原因。••••••,与之相对应,后者则指向哈耶克关于‘文化进化’的特定思想趋向,它意在说明,无论何种深思熟虑的制度变革、建构的努力,最终都必然在进化过程面前丧失效力,以至于对我们认为是可欲的、有益的事物漠然置之。”(Viktor Vangerg,1994)而诺曼•巴瑞也指出:“不一致”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哈耶克的批判理性主义,另一方面,则是“一种特殊的宿命论,认为我们必须等待进化自身去展示它的结果。” (Barry,1994)
关于第二个要点,因为市场经济规范是一种“传统”,所以就必须服从?
要突出“扩展秩序”的自发性,就要突出它的“非人为性”;但所有的社会规则都是人为制定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不例外。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哈耶克强调传统的作用,认为传统介于本能和理性之间;扩展秩序就是一种传统,而传统就可以既是人为的、又不是人为的。哈耶克的这种解释十分牵强,任何作为传统的社会规范,同样是人们的理性、生产生活实践、欲望、实验和纠错、外在的环境,纠缠混合在一起,在某一个历史阶段共同形成的一个结果,只是说,它在某一个阶段是相对凝固、稳定的。因此,虽然我们可以一方面说传统是自发产生的,但另一方面,理性又是任何传统形成的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哈耶克是想说:传统既然是经过长期的历史考验锤炼筛选之后传承下来的,就有着极大的优越性,是高于各人的理性能力的,大家就应该单纯地信仰它。这显然是一种偏颇的看法。一种传统和习俗的正当性,只存在于某一个时空范围,如果当人们的理性、实践、乃至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变化足够大时,原来的传统和习俗就必须、也必然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由以上对两个要点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对市场经济自发秩序的演进过程进行回顾式的、客观性的看待时,我们必须同时看到该过程“自发”的一面和“理性”的一面。我愿意把市场经济规则的建立比作人们发明出“打水井”。大江南北的人们都不约而同地发明创造出“打水井”取水,这一发明是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理性智慧、实验和纠错、与环境的互动等等混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的一个结果,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其中,没有人的理性智慧,就不可能有这个发明。当然,如果有人认定在全国各地都可以进行人工降雨,并且加以推广,那么这很可能被事实证明为不切实际,很多地方并不适合人工降雨。但这时我们不能说“理性错了”,而只能说:“这种理性错了”。实际情况总是:理性做成功了很多事情,理性也做失败了很多事情,但如果我们把理性搁置不用,我们还能做些什么呢?我们的理性能力确实是十分有限的,我们的理性也确实受到很多外在限制;但社会要发展,理性就仍然是我们最能依靠的利器。
今天的中国正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人民的心中,这种观念和规范其实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深入的确立;而要做到这一点,依靠传统显然不行,市场经济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从来就不是中国思想传统的主流。而如果依靠“自发性”,则只会让我们顺其自然、随波逐流,放弃主观努力。我们最能凭借的,仍然是我们的理性、智慧和创造力。当然,这不是少数人的理性,而是每一个人的理性;这也不是每个人自以为是、独断专行的理性,而是所有人的智慧互相融合的理性。这种理性越发展,那些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才越能得到确立。
总之,所有的规范都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也都会在某一历史时段成为传统。但是,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所有规范都是人为的,是人们理性设计的产物。规范之间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哈耶克所说的:自发性、传统性和人为性、理性设计的区别;而在于:是少数人理性设计然后迫使大多数人实行的,还是广大国民在共同的社会生产生活中运用每个人的理性逐渐形成的;是能够达成、促进并维护博弈均衡态及博弈各方的最大利益的,还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当我们看清了市场经济规范的人为性以后,是不是就会不尊重它、不服从它?习惯于威权政制的人,确实习惯于服从外在强力,当外在强力定出规范时就会较好地服从,而欠缺百姓间相互自愿定规范然后大家自觉服从的能力。但每个百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天性追求以及相互间分工协作的社会实践,会使得百姓逐渐培养出这种理性能力。

二、哈耶克自由观的片面之处:自由是唯一至上的?市场经济规范是完全正当的?
作为一个“狭义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最常主张的是两个理念:市场经济规范和自由。
第一,作为一个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他把自由看作最高价值。他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引述了阿克顿勋爵的一句话:自由不是用于实现某一政治目标的手段,其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Hayek,1944)。在《关于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中,他说“自由并不仅仅是许许多多价值中的一个,而是一切价值的根源。”(Hayek,1967b)在《社会正义的奇迹》中他说:“个人自由从伦理上看,其本身就是值得愿望的。”(Hayek,1976e)在《原则还是权宜之计》中他说:“自由必须被视为最高的原则。自由是一切道德价值得以发展的基石,这一点几乎是自明之理”(Hayek,1971b)。
第二,市场经济规范和自由有着最亲密的关系。霍伊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一书第二章“自由的涵义和价值”中,仔细分析了哈耶克对自由的种种定义,然后作出结论说:哈耶克想借此表明,自由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而在非市场经济中则内在地没有自由可言(Hoy,1984)。
所以,哈耶克的逻辑是两句话:1,自由是最高价值,破坏自由一定是不正义的。2,市场经济规范就是自由的体现,破坏它就是破坏自由,所以破坏市场经济规范一定是不正义的。
从他的这一逻辑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论证自由的至上性,还是为了以此论证市场经济规范的至上性。他在这里的思路和前面说的关于“自发性”“传统”等的思路是相似的:某种社会理念如果是自发产生的、传统的、自由的,那就一定是正当的;市场经济规范恰恰就是自发产生的、传统的、自由的,所以就一定是正当的,而要破坏或者限制它,就一定是不正义的。
下面我们就分别分析他的这一逻辑的两句话,我们认为这两句话都有很大的片面性。
先看第一句,他是在什么意义上说“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自由必须被视为最高的原则。自由是一切道德价值得以发展的基石。”?显然,这里的自由不是“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哈耶克绝不是要说大家各自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在公共场合抽烟就抽烟、想污染环境就污染环境、想欠债不还就不还。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他是在社会规范意义上来提倡自由具有至高价值。可以这样理解他的思想:我们应该实行这样的社会规范,它使得每个人的伯林式自由领域尽可能大;这是我们在确定社会规范时应该采取的最高原则。
可是我们真的能不管不顾地尽量扩大每个人的伯林式自由领域?
第一,每个人的伯林式自由领域之间有着矛盾关系。前几天看到报纸上报道过一条消息,说一所大学围墙外边盖起了一个花园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结果大学生们出校园乘车以及买日用品都要绕路而行。报纸就评论说有钱人的消费妨碍了大学生的自由,但又有评论说难道有钱人花钱买房不是自由的题中之一吗?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中经常发生。所以笼统地说让每个人的自由都尽可能大,不能处理现实中的很多问题,因为经常是不可能让每个人的自由领域同时扩大。那么当各人的自由领域发生冲突时,应该把谁的自由放在优先地位呢?当然,如果一门心事就是要扩大每个人的规范性自由,那可以让大家尽可能不要在一起生活,分散居住,也不要在一起工作。所以有人说牧民最自由,广阔的草原想去哪里住就去哪里住,想抽烟就抽烟,想乱扔纸屑就乱扔纸屑,想什么时候起床就什么时候起床,想怎么放羊就怎么放羊,一个月不管羊群也行,反正没人管。可是这样一来虽然每个人的伯林式自由领域都扩大了,但却损失了更多,比如生活水平,比如热闹,也就是说在“非社会规范性自由”方面减少很多。所以这样的生活并非那么值得向往。
第二,在确立社会规范时,自由并非唯一的最高价值,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民主、人权、物质利益乃至环境保护等并列为确立社会规范的基本原则。一些工人虽然很不愿意每天工作十小时,但为了收入,他们接受了资方主张的每天工作十小时的要求。抽烟者为了旁边人的健康,不当着别人的面抽烟,虽然这样缩小了自己的自由度。对于同一个社会规范,虽然各方都支持它,但各人着眼点很可能会完全不同。比如保护个人财产的规范,财产非常多的人支持它是因为这可以使他们自由地做很多他们想做的事,比如每天用牛奶洗澡,比如买游艇。财产非常少的人看到他们花天酒地,心里经常会不舒服,会有压抑感、自卑感,感到自己实在混得不怎么样;可是为什么也支持保护个人财产呢?因为在一个分工协作的互利性社会中,只要那些有钱人的钱是通过对社会的贡献得来的,两者是正比关系,那么保护了他们的财产,就会鼓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如果他们是资本家,他们就会更努力地扩大生产提高效益创新科技降低成本。于是,国家税收增长,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少的人也都会从中受益。
再看第二句。“市场经济规范就是自由的体现”吗?我们确实经常把市场经济称作自由经济,但这是在特定的意义上这样说的,是说政府或者其他社会单元不能干涉各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相互间的契约活动,市场经济规范特别地在这方面保护各个公司的自由。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指出,如果有一帮武力征服者胁迫一些个人从事强迫性劳动,或者有一帮匪徒敲诈勒索保护费,这就会造成真正的强制,国家就必须加以禁止(Hayek,1960a)。他在这里说的正是市场原则的历史进步性,市场原则用自愿互利的分工交换代替了暴力争夺的强制分配。如果两个工商业者建立了分工交换关系,另一个匪徒想强行盘剥他俩的财富,他俩就必须用强力回击。他俩都支持建立起一个国家,然后用国家的强力去回击那个匪徒。
可是市场经济规范在其他一些方面则严格限制从业者们的自由。比如不得做虚假广告,证券公司必须发布真实的公司信息,开设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的资产,签订了合同一定要完成,职业经理人必须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否则会被大家排拒,等等。和计划经济规范相比,市场经济规范固然在某些方面变得自由了,但在另一些方面却变得更不自由了。所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市场经济规范就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有着种种规范,以保证大家的合作性生产能够高效运转,我们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从以上看出,哈耶克逻辑的两句话都有着很大的片面性。我们应该对市场经济规范和自由的关系做一个更好的把握。
市场经济规范强调某些方面的自由,但禁止另一些方面的自由,所以如果只从自由的意义上去把握市场经济规范,则一定是片面的。而即使对于市场经济规范,虽然它得到了最大多数人的认可和奉行,因为这一规范最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利性,使得大家的利益都得以增长;但这也不意味着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不必经过任何矫正,都能发挥这样的功效。我们对它也应做一些修正。
比如,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范运转,就可能出现垄断,而垄断不仅对同行业的竞争失败者不利,更对广大消费者不利,所以必须反对垄断。反对垄断虽然限制了大资本家的经营自由,可是有利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是正当的。又比如禁止雇佣童工、禁止开设赌场、禁止资金不足的商人开设银行、禁止贿赂工商管理人员,等等。所有人都知道这些禁止是合情合理的,这些禁止都有着坚实的理据。但是,这些理据又不是从市场交换原则推导出来的,它们是另一些理据。这些理据和市场交换原则一起,组成了现代社会的理据系统。
哈耶克自己还举过一个著名的例子。
在一个沙漠绿洲中有一道清泉,它被某人所有。在沙漠里这一清泉是非常宝贵的,所以虽然其拥有者定出了很高的水价,他周围的邻居仍然都接受了这一价格,结果大家每天只能喝到较少的水,乃至生命堪虞。
休谟在《对道德原则的探询》中认为,在物质绝对匮乏的情况下,一个人就只受而且应该只受其纯粹求生与自我保存的动机的支配,这样就不再信守财产原则(Hume,1972)。哈耶克对此表示同意,认为那些邻居此时有理由对那位清泉的所有者采取强制措施,把泉水以较低价格卖给邻居们。
这时,哈耶克就没有坚持私有财产是绝对不可侵犯的。真正进行博弈的是两方:甲方是清泉所有者,乙方是邻居们。哈耶克或其他哲人只是一个外人、一个旁观者、一个第三方。当泉水匮乏时,甲乙双方达不成关于清泉所有权的共识,因为如果乙方认可了甲方对清泉的所有权,乙方的利益将严重受损。邻居们联合起来,强制清泉所有者只能以较低价格卖出泉水。哈耶克作为旁观者对此加以认可。
换一个场景,虽然邻居们都有钱买到泉水从而维持生命,但已耗费了大部分收入,所以生活十分困苦;而那个所有者则因为卖出高价泉水而生活奢华。当双方博弈较量时,邻居们会同意那个所有者绝对拥有清泉吗?也不会。所以今天的欧洲福利国家会向高收入的资本家们征收高额税收,以缩小贫富差距。哈耶克对这种做法是反对的。他认为这样做侵犯了财产权、侵犯了自由,也就是高收入者的自由。可是我们说过,每个人的自由领域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如果高收入者的自由因此变小了,那么低收入者的自由不是因此变大了?高收入者的自由就比低收入者的自由更正当?
那股清泉相当于资本,在工商业中,资本从来都是稀缺资源,中国就是人力资源丰富所以便宜,货币资本稀缺所以昂贵。国民们之所以对一些人拥有资本表示认可,一是因为他们这些资本的来源是清白的,不是偷、抢、贪、黑(社会)而来的,否则就认为其拥有的资本是非法的。二是因为这种认可能使他们具有充分的动力去做投资经营,去创造效益、创造财富。可是这种认可会带来一些负面的社会效应,比如有人花天酒地、一掷千金,有人沿街乞讨、无钱上学。这就要做一些修正,要做一定的二次分配,来减少上述负面效应。
因此,市场经济规则只是人们在互利性博弈中所达成的一种均衡态的体现,本身不具有绝对正当性。当博弈各方看清楚实行这一规则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从而使各方获益,各方就会共同认同这一规则、奉行这一规则。当博弈的某一方(比如工薪阶层)看到这一规则不受约束的实行,会给己方带来较大损害,就会力图修正这一规则,而如果这一方具有足够的争利性力量(比如强大的工会)和互利性能力,就会和对方达成新的均衡,实行修正后的市场经济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是各方自由的此消彼长,但没有哪方的自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不能削减。市场经济规范只有经过一定修正,才能完全达成社会博弈的均衡态。

三、哈耶克民主观的偏执之处:民主政府干涉市场规则一定不正当?
作为狭义自由主义的代表,哈耶克与布坎南、弗里德曼等反对民主政制对市场性规范的干预,他们坚持市场行为的纯粹性,反对来自民主国家的干预、管制和福利政策,他们为此提出了一系列理据,我们则一一加以分析。
其一,民主国家制定实施的经济政策,干扰和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的、有效的运行。
哈耶克等人是反对这样的经济政策的,可是我们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确有“失灵”之时,所以当今现代国家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此加以矫正,比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反托拉斯法、建立中央银行。有时候这种矫正会变成矫枉过正,那就再调整回来。问题的核心在于,民主政制意味着国家政策完全以国民的福祉为导向,而且国民间结成了广泛深厚的互利性关系,总体经济好则俱荣、总体经济差则俱损。民主意味着百姓自己做主,百姓自己是不会做让自己受损的事的。百姓只有在觉得单凭市场规则不能保证经济很好发展的时候,才会设法使用一些政策来使得经济更好发展,比如凯恩斯的一些主张、比如罗斯福新政时的一些措施;而如果发现一些政策并没有使得经济状况变好,自然会放弃或改变这些政策,比如20世纪70年代撒切尔夫人向市场经济的“回归”。经济学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指出哪些政策不会取得好的效果,但不能一般地反对民主国家制定经济政策,那是一种把市场规则绝对化、教条化的思维方式。
其二,民主国家干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
市场规则是按各方所拥有资源的供求状况进行分配,这里的资源包括脑力、体力、资金等,这种分配方式极为有效地把各方在互利性上结合了起来,但我们不能说它就是唯一正当的、公平的分配方式。如果完全按市场规则,老板会尽量压低员工的工资,延长他们的劳动时间,谁不答应就解雇谁。而员工们联合起来,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他们的要求怎么就不正当呢?如果全国的工薪阶层都同时要求富人们多拿出一些收入回馈社会,并将这种要求立法,这怎么就不公平呢?富人们的财富固然是靠他们自己辛勤工作得来的,但也毕竟和其他成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共同生活在同一个互利性社会之中,富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并不仅仅发生商品交换关系,还有社会生活的、情感的、人伦道义的、心理的各种关系,所以用民主的方式对分配做一些调整并非一件不正义之事。
其三,民主政治是通过各个利益集团的相互争斗作出决议的,所以是不正当的。
民主政治中的每个议员都代表着一个或若干个利益集团,他们之间博弈、交易、争斗,最后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制定法律。这样,议员们的行为似乎就不是出于自身的政治信念,而是出于现实利益博弈的考虑,而政府就成为了一块迁就各种特殊利益的地盘。这在哈耶克看来就是不正当的,他在《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一文中,将这些现象形容为“堕落”“贿赂”“敲诈勒索”“买选票”(Hayek,1979)。可是,现实的社会生活就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聚合体,市场规则同样是这种利益博弈的产物,并为各方能更好地进行利益博弈提供了一个社会规范的平台。把利益博弈从一些社会规范中抽走,似乎使这些社会规范变得纯洁神圣、冰清玉洁;可它们却因此失去了生命和活力,人们会不再需要这些规范。
各方利益及其相互博弈,本身并不发生正当与否的问题。博弈各方需要寻求的,是各方的一些共识性规范;建立了这样一些规范后,符合规范的利益行为,就是正当的,不符合的就是不正当的。市场规则、民主原则,都是这样的规范。
其四,对民主政治必须有所限制。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认为,个人要想是自由的,就必须有一个超然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活动领域,即使政府是按照多数原则运转的也不例外。他这里的自由是指规范性自由,但这一规范有着特定含义,也就是市场经济规范,是“自发秩序”。他还说这种自由是以法治观念予以保障的,从而对单纯的民主原则构成了某种限制和约束(Hayek,1960a)。但这里的法显然不是福利政策的法,不是罗斯福新政的法,那还是“自然演化”形成的法,是完全保护私人产权和市场规则的法。他认为这种具最高权威性的法就是宪法,民主政制可以制定出各种法,但不能违背宪法
因此,哈耶克要力保市场规则不受民主立法的干扰干预,就用了两个关键词:自由和宪法。可是,这种干扰干预真的破坏了自由吗?不能这么说,那只不过是用另一种社会规范对市场规范作了一定修正,是用另一种自由对市场规范下的自由作了一定修正,我们不能说只有市场规范下的自由才是自由,别的社会规范下的自由就不是自由。这种干扰干预真的破坏了宪政?如果这里是指美国宪法,那么我们已在前面说过,美国宪法和民主政制是一致的;如果不是美国宪法,那么是否仅仅是哈耶克心中推崇的某一宪法,还没有在现实中实施?
在一个现代的互利性社会中,政府权力应该受到限制,这个命题是正确的。但是,受到什么的限制?受到更高规范的限制。哈耶克想说的是这一更高或最高规范是市场规则,可事实上这一更高或最高规范是民主政体。民主政体仍然会带来社会问题、甚至灾难,可是如果不把民主政体作为最高规范,会带来更多更大的问题和灾难。
第五、哈耶克设想的立法议会
因为民主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所通过的法律在全社会实施,这就很可能对市场规则作出一些修正,对此哈耶克是很不赞同的,认为那将破坏自由,损害少数人权利。这一观点当然不是哈耶克所独有,很多人都持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每个事项上都是多数赢得一切而少数一无所获,而且多数也不会对少数作出交易和补偿。对这一观点,我们在前面“民主界定了国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多数人暴政在什么意义上才是真命题”等文章中已作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
哈耶克虽然阐释了民主制的上述弊端,但他也知道仍然需要一个最高立法程序,而并不能单凭他说的宪法,或者单凭市场规则,就可以组织起社会生产生活。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最高程序呢?他在《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一文中,设计了一个立法议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Hayek,1979)。他建议说,公民一生中只在45岁的年龄上参加一次选举,选出若干人在立法议会中任职,之所以要在45岁才能参加这一最重要的选举,是因为这个年龄的选民已经十分成熟、十分理性、不会冲动,从而能真正选出德高望众、才能出众的进入立法议会。选出的议员任期15年,享受固定的薪俸和退休金。
他的这一设计,旨在强调选举的成熟、理性,强调议员的专业化,强调议员的相对独立性,不受到民众意见的不断干扰,防止出现多数人暴政。可是,一个公民一生只能选举一次,这会严重削弱立法机构反映民意。而议员任期较长,虽然加强了议员们的专业性,有助于议员们反对多数人暴政,却增强了议员们的势力,有可能造成这些议员的专制。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总统的任期以及最多连任一届,那也就是8年最多10年,可是哈耶克设计的议员任期一下就是15年,这会不会使得这些议员在这么长的任期内培植自己的关系网,结果多数人暴政倒是防止了,却又出现了少数人暴政。而且,这一设计也并未在根本上防止制定出一些修正市场规则的法案,防止出现多数人暴政,防止对“自由”的侵害,因为这些议员仍然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举出来的,他们仍然可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出修正市场规则的法律。

参考文献:
1.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1页、6页、17页、20页、57页、85页。
2. Raff Eriksson and Markus Jantti,《Economic Value and Ways of Life》,Avebury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1995,60页。转引自,王淼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三联书店,2000年9月, 178~179页。
3. N.P.Barry, 《通往自由之路——哈耶克的社会与经济哲学》,载于J.Birner主编《哈耶克:合作与进化——他关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与观念史的遗产》,伦敦:Routledge 1994,141~163页。转引自,王淼等编,《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三联书店,2000年9月,179页。
4. F.A.Hayek, <The Road to Serfdo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Routledge & Kegan Paul.1994,p70.
5. F.A.Hayek, <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 from 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ume.2. Copyright © 1976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Routledge & Kegan Paul. p71.
6. F.A.Hayek, <Principles or Expediency>, from Towards Liberty, Volume 1.Institution for Human Studies, 1971, p71.
7. C.M.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三联书店,1992年6月第一版,24页。
8. F.A.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opyright © 1960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Routledge & Kegan Paul.p138,146.
9. David Hume, <An I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from Hume’s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H.D.Aiken, ed. Hafner Publishing Co., 1972. p187.
10. F.A.Hayek, <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 from 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ume.3 .Copyright © 1976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Routledge & Kegan Paul. p10,11,13,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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