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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会的运作及可供借鉴的经验

作者:金柏松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21

  (1)国际业务:

  同美国和世界各国商界和政府合作,从事调查和提出有关美国商业的重要问题,如贸易、投资、税务、出口管制、多边贸易发展机构的资金筹措、技术转让、保护主义和国际竞争等。

  (2)立法活动:

  美国商会在立法方面的行动,主要是对公众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结果发生影响,商会代表经常在国会作证并进行院外游说,经常与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商讨有关法律、公众政策。美国商会还组织力量从事重大经济政策的有关问题研究,向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政策性研究报告。

  (3)政治活动:

  美国商会积极参与美国的政治活动,协助民间企业的国会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并协助当选议员提出涉及商界利益的重要问题。

  (4)司法活动:

  美国商会通过其下属的全国商会诉讼服务中心,在联邦法院和立法机构中,代表美国商界表达有关公众政策性的立场。这个中心是一个非营利的公众政策法律事务所,由大约1000多个成员“交纳会费、赞助和支持”。

  (5)为中小企业服务:

  美国商会设立了一个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心。依据有关规范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传播媒介,向国会、政府主管部门和公众,介绍小企业发展的状况,向公众、政府和新闻媒体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这个中心还同地方商会和美国商会派驻各地区人员合作,就小企业关心的问题,如出口贸易、政治活动等,举行全国性的讨论会和座谈会。

  美国商会等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举办各种培训班、展览会或学术讲座的收入以及政府机构和某些企业的赞助等。有的商会收取会费是按会员规模大小、在协会中的地位(如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公司会员、个人会员等)及享受的服务项目等确定的。也有的协会是按会员销售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美国土豆协会的会员每出售100磅土豆就必须拿出2美分作为会费上缴。

  可以看出,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对商会性质、职能的法律规定,但从商会的设立和运行来看,商会是由企业自愿设立和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经费独立,活动自主,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议,以促进贸易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实现。政府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并在制订有关工商业政策时需要征求商会组织的意见。

  3、政府主导型商会的代表国家:日本

  日本商会在发展过程中,既借鉴了大陆型商会的功能作用,也广泛吸收了英美型商会的特点,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中间型商会体系,实行自由入会原则同英美商会相似,政府监管则接近于大陆商会。

  日本的商会总体上可以分为综合性的和专业性两大类。综合性的商会以全国发展为目标,是由全国或地区的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日本贸易会、日本商工会议所、经团联、日经联、同友会、全国商工会联合会、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专业性商会即行业协会类经济团体,以促进本行业协作发展和技术进步为目标,并由本行业的商工业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日本证券业协会、日本产业机械工业会、日本钢铁联盟、日本电子工业会、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在外经贸领域则有各种以商品命名的进出口组合。

  日本贸易会和进出口组合是日本协调进出口业务的行会组织。过去日本贸易会有18家大型综合商社或准综合商社成员,其成员每年经营的贸易额占日本进出口总额的60—70%,高时达到80%;经营的批发零售业务也占全国总量的大多数。因而在日本流通领域地位举足轻重。现在综合商社经营普遍不好,经过资产重组已不足18家企业,但其在行业领域的地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日本以商品命名的各个进出口组合60、70年代最兴旺,其产生背景与对外贸易摩擦有关。在政府的授意下,日本成立的进出口组合,为建立市场秩序、协调各种关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进入90年代,日本经济发展进入停滞期,贸易也不能发挥领头羊作用,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退出进出口组合者不在少数,现多数已经名存实亡。

  日本行会组织严密、以擅长协调著称,但也因限制了竞争而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日本行会擅长协调与日本民族文化、价值取向关系密切,其中有许多不需文字规定、法律条文,大家一拍即合,这些外国往往只能学写皮毛。

  日本贸易会和进出口组合职能归纳起来与我国商会许多方面相同,但因其协调容易,所以不需许可、配额、签章等管理手段。其行会会长、理事在行业领域均由威望高、大企业领导担任,他们在行业领域往往也有较大威慑力,一言九鼎。当然,日本的这些团体组织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健全的运作机制和强有力的监督职能。

  二、国外商会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商会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商会尽管存在着不同的类型,但其职能中的某些特点及其运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却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1、依法成立

  各国商会均是依法成立,法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这是各种类型商会的共同特征。由于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商会才可以正常地开展各项业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商会是一独立的中介组织

  在市场主导型国家,商会等经济团体都是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入会自由、活动自主、经费自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在大陆型国家,商会由传统的同业行会等发展而来,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在政府主导型国家的商会其独立性虽受到一些影响,但仍能保证依法成立和独立运作,只是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3、服务至上

  对比三种类型的商会,可以发现,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1)协调功能,协调政府、会员企业、国内外其他组织在外经贸领域的相互关系;

  (2)信息和咨询功能;

  (3)还有一些国家的商会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商会只有为会员做好服务,才能获得会员拥护,只有通过为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

  4、商会是非盈利性组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目的

  通过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会分析可以看出,各种类型商会都是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任务就是提供各项服务,与政府和其他各种组织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5、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这在不同类型国家有不同的表现

  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政府的有关决策也往往需要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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