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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价格听证:基于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公共政策分析

作者:陈潭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2-07
[摘要]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都举行过价格听证会。但是由于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价格听证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缺陷。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通过经营者、消费者和监管者的多方努力,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将不断地走向完善和成熟。 

[关键词] 价格听证  主要缺陷  路径依赖  制度层面  政策分析 



At Present Price Hearing in China:Public Policy Analys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Framework and Institution 

Abstract: As a price-making system, price hearing originated in the West. Price hearing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many provincial cities of China since 1990s. But at present the system of price hearing has a lot of problems and flaws in the first st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oriented economy and political democracy, the system of price hearing will become complete step by step in our country with the efforts of managers, consumers and supervisors. 

Key words: price hearing; main flaw;  path independence; institution perspective;policy analysis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1]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公共决策领域针对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也越来越感觉到有移植的必要,于是 科学而理性的决策听证制度应运而生了。听证作为一项公众参与的决策制度,正在走进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我国已有20余个省、市、区举行过价格听证会。但由于价格听证在中国只有几年的历史,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许多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本文试图在指出当前我国价格听证的主要缺陷基础上,从民主技术或制度路径层面上提出几点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共政策建议。 

一、价格听证的历史和发展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是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在行政程序上,公民不仅有资格请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策,而且也有权要求参与和监督行政决策的过程。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共12章,其中有7章和听证有关,第7章则专门规定了听证制度。该法的第566、557条就明确规定像政府行政机关制定规章这样的政府决策适用听证。按照此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的决策过程中,有责任给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交书面资料、书面意见和辩词,给他们提供口头辩论的机会,通过这些方式让他们参与规章的制定等政府决策过程。[2]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无一例外地包含听证程序的内容。它们的基本精神无不昭示: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此后听证制度及其精神广泛适用于政府行政的各种决策过程之中,涉及价格决策的价格听证自然也概莫能外,西方发达国家关涉公众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事业、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定价无不是通过价格听证形式达成的。 
听证作为一个舶来品,是公众参与决策的路径依赖。我国的行政听证以价格决策为突破口举行价格听证会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大胆引入听证制度,把对行政监督的重心从事后阶段提到事前和事中阶段,这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价格改革的需要,立法机关将听证制度扩大到了行政决策领域。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价格法》实施后,国家计委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听证的组织方式和听证程序作出了规范,并于2001年8月1日公布实施。2001年10月,国家计委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2002年1月12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价格听证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听证会所要探讨的是铁路这样的垄断企业应该如何定价,政府在指导垄断企业定价中应该起到作用,以及如何使政府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次听证会是我国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听证制度从幕后走向前台的重大范例。2002年12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保证了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公开和民主,增强了价格决策的透明度,更好地体现了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至此,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备了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是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文明化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第一,市场经济的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一般有两种机制:自由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和非市场形成的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在竞争性行业,企业完全拥有定价权,价格完全放开,政府不加干预,它可以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并调整价格。在垄断性行业,政府则要对企业的定价权进行某种限制。因为在垄断的情况下,垄断者是市场上唯一的供给者,它可以利用这种垄断权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因此,如何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行业的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垄断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以利益调整为核心的价格听证正是解决目前中国经济市场化当中所存在的政企不分、利益垄断现状的根本出路。 
第二,公共决策的要求。重大公共事务的决策要求遵循客观求实和信息完备的原则,要求运用并服从人类的知识和理性。但实际上处理大多数决策时,决策者拥有完全的信息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因为决策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因为决策者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利益群体大量涌现,行业意识、社团意识、地域意识、阶层意识等都在深刻的觉醒之中,利益分化和多元格局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决策所面临的新情况。举行价格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可以避免因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矛盾,也可以避免无视各阶层的利益要求、以个人或行业为重的极端本位主义的决策行为。因此,价格听证是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共政策维持公共性的民主路径。 
第三,公共管理的需要。目前流行于欧美许多国家的“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以管理主义理论(Managerialism Theory)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企业型政府”、“后官僚制度典范”为理念,旨在克服政府“大包大揽”、规模扩大、角色错位、信任危机、不可治理性增加诸多问题。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并非唯一的机构。在政府之外,应当有一些准自治、半自治和自治的机构去参与或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不能脱离政府外公共组织而开展。价格听证会便是政府与政府外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决策行为,是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契约平台。价格听证意味着政府管理手段从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的宏观调控为主,政府管理价格的方式从注重定价、调价等日常价格工作转变为注重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价格法规体系等方面的工作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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