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财产保全论文

论财产保全

作者:赖登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1-28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保全的财物进行的保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意见》第99、100、101、102、104、10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财产的措施,财产被冻结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被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到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为财物或价款。
五、财产保全的程序 
下面就要论及财产保全的进行。这一问题有四个步骤:
第一,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法院受理案件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的民事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责任等都未确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可能给被申请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是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依民诉法“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或被告的反诉已经进行过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已有了基本了解。对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但是,法院一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就必须提供,否则,驳回其申请。
第三,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的,由人民法院酌定,可适当延长。
第四,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裁定作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应立即将裁定书交执行员执行,无需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不过,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因为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随着该原因和条件的变化,财产保全措施就会变得不必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的。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是以申请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条件的。申请人不起诉,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有待于通过审理作出裁判。但是只要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就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性,财产保全措施已没有必要,故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注释:
①财产保全:节选自民事诉讼法新论(章武生 主编)第237页,第十四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②诉前财产保全:节选自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
③三门峡市思瑞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例,来自:网易教育 2004-11-11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案例分析(二);
④诉中财产保全:节选自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
⑤沈阳平和实业有限公司诉沈阳九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例,来自:中国法律网 05-5-21作者李瑛 财产被错误保全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对一起案件判决的法律分析;
⑥厦门海事法院受理的“宁高8号”船事件案,来自企业法律顾问网:经典案例--案例集锦。

 

参考文献资料:
1、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版。
2、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第2版。
3、周道变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4、沈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财产保全 财产 保全
最新民法论文
论我国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研究
消费者撤回权扩张适用的立法研究
基于遗产管理人之法律地位思考
我国租赁合同登记制度的探讨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属性探究
论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
从货运法来看待民法与海商法的冲突与融合
论请求权思维方法在民法案例分析中的意义
浅析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民法非制定性法源地位
热门民法论文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
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论合同效力
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
试论民法中的保护责任
关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分 析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及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