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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混业经营与中国证券业发展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8-12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时代潮流。而我国加入WIO已近两年,这意味着国内证券业愈来愈直面国外“全能型”金融集团“巨无霸”的无情冲击。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分业经营将使证券业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迅速壮大和成熟起来的重任,我国证券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面临着这样一个现实的两难悖论:要么坚持对证券业现在有利而终将死路一条的分业经营,要么抉择死而后生的混业经营之路。在这个关键时刻,如何对中国证券业发展方向进行有效梳理和理性思考,是我国证券业存在和发展的最高支撑点和可靠根基。

  一、 混业潮进逼中国证券业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1月12日正式签署了该法案,从而使其最终生效。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废止运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宽了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行业限制,允许其交叉经营,从而结束了近70年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克林顿称该法案“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一些经济观察家认为,新法案的通过,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告别分业经营,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此后5年间国外银行将彻底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金融机构平起平坐、同台竞争。面对这种形势,我国证券业是固守分业经营模式的老路还是加紧步伐实施混业化改革呢?现在时间将要过半,中国的证券业已经走到了一个经营体制的历史岔路口。

  站在全球金融史的高度观察,混业经营其实并非新鲜之事。事实上,20世纪世界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的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到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再到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一个否定到自我否定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程。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到了90 年代初,我国出现了银行资金大量涉足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领域,造成了金融风险陡升。为了控制日益严峻的金融风险,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虽然,在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混业经营的尝试从未停止过,以致出现光大、中信等模式,但一直到今天这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法律框架的禁区未被打破,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分业经营的最后一个“堡垒”。

  从美国的经验看,金融经营体制的实施也经历了一个“混-分-混”的历史演进过程。20世纪30年代前美国实施混业经营,而30年代的“大危机”砸碎了初级阶段混业经营的梦想。被誉为“分业经营法典”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实施。其隔离措施在当时确实起到了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它在支持经济的发展、维持美元的国际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80年代后美国经营体制经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内,随着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变化,金融创新活动使得投资银行业的收益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银行业业务创新能力受阻,竞争力不断降低。与此同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的欧陆国家的混业经营模式,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提出空前的挑战。在这种“内忧外患”的形势下美国银行业开始千方百计的寻求出路。他们首先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手段向证券业渗透。政府也心领神会开始放松管制,默许甚至鼓励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90年代尤其是中后期,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风起云涌。而且美国在分业经营道路上的两大盟友英国、日本的相继“变节”更使得分业经营雪上加霜,1999年混业经营在美国东山再起。

  那么,这种全球性的“混业潮”是否为一种非理性的跟风,经历了由“混”到“分”转变的全球金融业是又简单回到了起点吗?我们认为,“混业潮”背后有其深层次的推动力量,它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重构使然。

  按照西方国家尤其美国理论界近来流行的“功能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金融业的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动态的,金融机构的形式、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是可变的,但金融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从功能观点看,金融中介机构与市场手段都是实现金融基本功能的载体,在提供金融功能上,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决定竞争优势的关键是比较成本的变化,最优的配置状态是由成本最低的主体提供金融功能。这个过程被称为金融功能的竞争性配置,它导致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和金融的成长。从当今金融的发展趋势看,传统行业间界限越来越模糊,有些金融新产品已很难明确地归属于某一传统行业,所以行业的划分是相对的,混业经营是以一种更有效率的分工模式取代了原先的分工模式。金融功能配置模式的变化,导致金融分工模式变化,促进金融体系效率的改进,而这是金融分工深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当前全球金融业混业趋势是比较成本优势竞争法则在重构金融市场中的体现,是市场的必然发展。正是由于分业经营造成的激烈竞争,才使金融业最终走向混业经营时代。

  二、中国证券业的两难抉择

  在全球金融混业大潮的步步紧逼下,中国证券业何去何从、作何抉择是一个面临紧迫而又难以逃脱的现实难题。面临混业大潮,我国证券业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的两难悖论:是要坚持对现行证券业有利而终将死路一条的分业经营,还是要抉择死而后生的混业经营之路。

  其实,“鬼子”悄悄地“进村”了。它已经开始渗入并对我国的证券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国有商业银行首当其冲。它们为避开分业经营的政策管理而绕道海外,在那里它们开始操练混业经营的本领。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的全功能投资银行,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合作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也可从事投行业务。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让贤”,以中信和光大集团为甚。以光大集团为例,目前其所辖的机构不仅有银行、证券、信托,还有在香港上市的光大控股、光大国际、香港建设等公司,还持有申银万国的股份。而这两家机构已初具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在混业经营的国际大气候下,国内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都纷纷以各种形式尝试混业经营,对现行法律法规形成挑战。而实际上,监管层在政策上也在渐渐发生重大的转变: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2001年7月4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似乎在暗示着混业经营将是今后银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经过进一步修改,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得以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这实际上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一条“暗道”。

  可见,管理层也开始逐渐的缓释分业经营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束缚和压力,以给金融机构注入足够的活力,帮助其提高入世后与国外同行的竞争能力。种种迹象表明,尽管一直到目前为止“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还没有改变,但中国金融混业的序幕已在不经意间悄然拉开。

  而混业经营对目前中国证券公司的挑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管央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谨慎态度,对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采取了审批制,但商业银行迟早将介入到证券代理业务中来,目前之所以不允许商业银行代理买卖股票,显然是担心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二是在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方面,尽管也被央行纳入了审批制的范畴,但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希望还是非常大的。商业银行估计很快就可能取得代办开户、代理基金买卖、代为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

  从国际的经验看,关于证券代理业务,实际上即使在美国1929——1933的“大危机”后,刻板的分业框架也没有将此从商业银行中分割出去。同样,国有银行在机构和经营网点、在民众亲和力和信誉、在服务完善程度和风险内控等方面,可能使得证券公司的证券代理业务丧失“泰斗”。试想到分布稀少的证券营业部人头济济地看盘、下单和交割,和到星罗棋布的储蓄网点就近炒股票,股民们会选择何者呢?如果商业银行能再下些功夫,提供适当的证券咨询服务,创造更便捷的资金转账工具,那么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上就举步维艰!

  在基金管理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也具有证券公司难以匹敌的优势,尤其是像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这样资金来源分散的大众投资工具上。商业银行如果能驾轻就熟的吸储手段,移植到代理基金份额的出售、转让和托管等方面来,则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此类基金方面就可能无所事事!中间业务的放开,就有可能使得商业银行蚀空证券公司现有的经纪业务。而若真正实行混业后,商业银行获得证券承销业务则是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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