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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贷款人理论及其发展综述

作者:陈柳钦 王 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2-24
【摘要】面对风云莫测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如何有效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减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当今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最终贷款人的基本观点,指出迅速变化的金融环境对这些传统意义上的最终贷款人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现代最终贷款人理论的有关文献进行了总结,重点评述了现代最终贷款人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道德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建设性模糊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当同业救助等方式不足以向商业银行提供防范流动性冲击的保障时,为防止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向系统性银行危机甚至整个市场转化,作为最终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将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救助。最终贷款人功能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制度特征,而货币政策功能和金融监管功能则是最终贷款人功能的进一步引申。面对风云莫测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如何有效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减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当今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
一、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基本观点
1797年,巴林(Baring)爵士在他的著作中谈到英格兰银行具有“银行的银行”职能,首次提出“最后贷款人”这一概念,他指出一切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可以在出现危机时向中央银行借款。之后,桑顿(Thornton,1802)和巴杰特(Bagehot,1873)系统的论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角色的理论,他们用一套制止银行恐慌和危机的规则来阐明该思想。
(一)桑顿的观点。1802年,桑顿在文章中论证了最终贷款人的可行性。他指出,在遇到银行恐慌时,英格兰银行应该扮演最终贷款人的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现金。他认为只要遇到恐慌的银行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就可以向他们提供贷款度过难关。桑顿提出最终贷款人的出现有两个原因:一是部分储备的银行体系;二是中央银行对发行金币和银行券等高能货币基础的垄断。这是最早的关于最终贷款人职能、原则的论述。
桑顿是首先将最终贷款人确定为一种货币功能的经济学家。他认为最终贷款人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银行恐慌引起货币收缩,而这种货币收缩会带来压抑经济活动。当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偿付能力的怀疑增加时,会引发对高能货币成倍的需求。公众把值得怀疑的银行负债转成现金时,银行便开始寻求增加其高能货币的储备。现金和储备分别与票据及存款之比的提高将减少联系高能货币同货币总乘数,最终贷款人必须通过货币基础的补偿性增长才能抵消货币乘数的下降,从而维持经济生活所需要的货币数量。
桑顿指出,最终贷款人功能可以在不同的货币制度中成立,并在那些制度中支持中央银行的目标。如在固定汇率、金本位制度中,最终贷款人帮助保护中央银行的黄金储备,进而保证了纸币和黄金之间按固定比率进行兑换。最终贷款人通过制止银行恐慌、提高贴现率吸引国外黄金及以用自己的票据发行调节对高能货币的需求等方式,来缓和对黄金的紧急需求。在不可兑换的纸币和浮动汇率的制度中,最终贷款人可以通过防止货币存量的灾难性崩溃来帮助稳定货币单位的购买力。
桑顿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对整个经济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个商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贷款人都不应该维护无清偿力的银行,即使是那些被认为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银行。因为帮助这样的银行会鼓励他们过分的冒险,从而导致对最终贷款人更多的需求。为避免这种道德风险问题,最终贷款人应该让经营不善的银行倒闭,其责任只是努力遏制这种倒闭的蔓延。因此,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宏观的,而不是微观的。
(二)巴杰特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巴杰特(1873)继承并发展了桑顿(1802)的许多观点,他在1873年出版的一书中,对最终贷款人原理进行了精辟的阐释。巴杰特在书中指出,中央银行必须具备一个规模合适、可供随时动用的储备,以便在银行恐慌时支持危机银行。同桑顿的看法一样,巴杰特也强调在金本位条件下,最终贷款人应支持中央银行保护金属储备以确保通货与黄金的兑换。巴杰特提出,当英格兰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干预并拯救整个货币体系时,它应遵守四个基本原则:1、以惩罚性利率提供贷款,使商业银行不能将其作为当前的贷款操作。2、中央银行事先声明,会对满足偿债和抵押条件的银行提供贷款。3、贷款只能提供给有良好偿债和抵押(根据恐慌发生前的名义价格衡量)能力的银行。4、仅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并非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
巴杰特提出的最终贷款人基本原则,反映了一些他不同与桑顿的新观点。第一,巴杰特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不只是在恐慌期间向市场流动性,还包括事先公开宣布在未来所有恐慌时期将迅速而有力的提供贷款的承诺。这种承诺大大减少了公众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他们产生稳定的预期,于是提高了最终贷款人的有效性。第二,巴杰特提倡最终贷款人以惩罚性利率进行调节。惩罚性利率不但可以保护黄金储备,还可以满足公平分配的标准(借款人应为最终贷款人提供的保护和救助支付报酬)。此外,惩罚性利率还可以避免其他没有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也申请援助,而占用最终贷款人的储备。最终贷款人将把高能货币的扩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即把紧急发行的高能货币分配给最有价值的使用者,如同高价格在自由市场中分配给任何稀缺商品和资源一样。第三,巴杰特确定了最终贷款人给予融资的借款人的类型、资产的种类及接受资产的标准。最终贷款人应在发生恐慌时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限制条件就是借款人有清偿能力,只是暂时流动性不足,其抵押物在正常时期是良好的(包括由于证券市场的恐慌而暂跌价但通常是优良的票据或债券)。
(三)古典理论的发展。现代经济学家对巴杰特的观点继续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各种看法。汉弗莱(Humphrey,1975)总结了巴杰特的思想及现代人对他的看法,把以巴杰特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对最终贷款人的建议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最终贷款人要及时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慷慨解囊,提供无限的现金支持。2、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某些银行。3、最终贷款人的重要责任是防止恐慌造成的货币储备减少。4、最终贷款人的存在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5、最终贷款人有双重任务,一个是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提供无限援助,另一个是要公众知道它也会为未来的恐慌提供无限的救助。6、最终贷款人愿意为有良好资产抵押的银行提供贷款。7、最终贷款人的责任在于防止恐慌大范围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那些破产的银行。8、所有提供的救助性的贷款应该是高利率的,有惩罚性的。中央银行应该严格依照价格因素,而不是使用非价格机制限制最终贷款人的救援贷款。古典理论的现代支持者还对巴杰特的研究做了一个限制。弗里德曼(Friedman,1960),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认为如果最终贷款人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提供流动性,那么他提出的合格要求、惩罚利率以及实际上所有确保把援助送达可信的借款人的措施都是不必要的。
梅尔泽(Meltzer ,1986)概括和发展了巴杰特的传统观点,在巴杰特提出的四个基本原则基础上总结了五个观点。第一,中央银行是货币体系唯一的贷款人(如美国);第二,为避免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被关闭,中央银行应当满足有抵押物的贷款,该抵押物在没有恐慌的正常情况下是有市场价值的(这一点很重要)。因此,不应限制抵押正常时期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合格票据,最终贷款人要同样给予贷款;第三,中央银行的贷款或放款应当是大量的、及时的并以高于市场利率的方式提供,因此不鼓励未发生危机的银行通过此渠道获得贷款;第四,上述原则要预先声明并在出现危机时严格遵守;第五,破产的金融机构,若不能被完整的拍卖,则应当按市场价格出售或清算。在处理机构破产过程中,损失应依次由股东、债券持有人、债务人、无担保的存款人及有存款担保的企业承担。梅尔泽认为,金融恐慌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中央银行没有遵循巴杰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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