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17
三、信息披露和新旧制度的衔接
对于新准则实施后同实施前的衔接问题,IAS 23提出如果采用新准则构成会计政策的变更,则鼓励企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具体准则》的要求,调整其财务报表,即运用追塑调整法进行调整。如果采用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则只需要对准则生效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即可。
而依照我国具体准则,对该准则实行之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作追塑调整;只要求对发生于该准则实行之日以后的借款费用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于当期计入资产成本中,其余一概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注意到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IAS 23)和我国借款费用具体准则都是对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做出的具体规范,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准则适用的借款费用的内容以及应予以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范围是不一样的,相对来说,我国具体准则涉及的范围要小得多。另一方面,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和运用,这样也更适合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反观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其突出特点是逻辑上很严谨,原则性界定要重于操作方面的具体规定。这种特点也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对世界各国的会计实践只具有建议性,而不具有强制性,因而这种特别也就更便于各个国家在借鉴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作更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借款费用具体准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