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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舞弊全程控制“四部曲”

作者:张爱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0-17


(二)调查和评估内部控制
一般来说,舞弊行为都是在薄弱的内部控制上滋生的,因此作为审计人,对内部控制的调查和评估也就尤其重要了,因此应注重对内部控制的分析。但如果管理层蓄意舞弊,内部控制就会被逾越而失去功能。此时应查看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决定审计人员在多大范围内依赖内部控制,并试图通过其“薄弱环节”发现、寻找舞弊线索与证据。
(三)注重分析性复核的应用
鉴于审计程序具有局限性,审计人员无法指望通过某些程序解决所有的问题。若想发现舞弊的蛛丝马迹,分析性复合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而获取初步的审计线索。这一程序从整体的角度对客户提供的各种具有内在勾稽关系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发现重大误差。
(四)实施舞弊“危险”标志法
舞弊是一种不易察觉的犯罪行为。我们只能通过观察迹象或“警示信号”来推测舞弊的存在。这些迹象一般与舞弊背后的动机(压力、机会或合理化)有关。该方法的实质是在总结以往舞弊情况发生的基础上整理归纳整套舞弊发生和可能性最高的相关经验,并用文字将之展示出来,以警示他人注意舞弊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特征和基本状况。通过指出舞弊发生率比较高的区域——”危险”区域,以提示人们重视。当然仅仅因为观察到舞弊的迹象并不能说明确实发生了舞弊。这些迹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因素而引起的。舞弊的迹象可以被分为六类:(1)会计异常;(2)内部控制缺陷;(3)分析性异常迹象;(4)生活方式上的迹象(5)异常的行为(6)举报和投诉。
三、舞弊调查
企业的舞弊调查应当经过管理当局地授权批准,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法律人员以及企业保安部门共同进行。因为成本很高,所以有理由相信确实发生舞弊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调查。
审计如刑事侦察,同属侦察类学科。发现疑点、捕捉线索是关键。一般来说舞弊包括三个环节:(1)偷盗;(2)掩盖;(3)转移。我们可以针对这3个环节进行调查。舞弊调查方法可以分为四类:(1)偷盗的调查方法。对偷盗的调查包括搜捕舞弊者和收集信息,调查方法由监视、秘密调查、监控和取得实物证据等。(2)掩盖的调查方法。该方法主要针对篡改原始凭证的舞弊行为,其调查重点关注的是记录、凭证、计算机程序等舞弊者可能试图隐匿、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证据,调查方法包括证据检查、电脑搜索和资产实物检查等。(3)转移的调查方法。对转移行为的调查是指探察舞弊者挥霍偷盗资产的途径。(4)询问法。询问技术是一种综合性的调查方法。由于内审人师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所以在进行舞弊调查时,他们需要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中,最需要内部审计师关注的是询问技术。询问技术是面谈技术的一种特殊的情况,也是内部审计师在实施舞弊调查时收集证据的一种有效手段。鉴于舞弊调查的特殊性,在使用询问技术时,内部审计师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不是最充分的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可能是在犯罪嫌疑人遭到威胁、恐吓的情况下获得的,因而缺乏客观性。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材料是一种事实的说明,而不是一种犯罪证明。因为内部审计师缺乏犯罪询问经验,所以他们应该经常听从安全专家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四、法律行动
当舞弊发生时,公司股东等必须决定采取何种后续行动。大多数企业通常都会作出如下三种选择:(1)不采取法律行动;(2)要求民事赔偿;(3)对舞弊者提起诉讼。调查研究表明,采取法律行为的不到二分之一。管理当局总是想尽快地了结整件事。因为,采取法律行动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有时还会使企业陷入难堪的境地。因此,管理当局最常见的举措就是开除舞弊者,有时甚至会采取更轻的处罚。当舞弊者没有受到舞弊事件而带来的严重的处罚措施时,他们通常都会在有机可乘时故伎重施。因此在完善企业内部的相关处罚措施的同时,国家还要完善相关的刑法民法条列。
我国的《会计法》《刑法》《民法通则》中对一些会计舞弊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新修定的《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做了明确具体的界定,并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也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会计法应追究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刑法中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民法通则》,在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去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国务院专门针对财政违法行为制定的处理处罚规则。对17大类、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种类规定的具体明确,操作强,充分表达了立法者对各类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规定意图。美国每个州的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有禁止各类欺诈和贪污行为的法令条列。许多法令条款都对舞弊行为作出了规定。舞弊的罪名一旦成立,实施者一般会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但美国对舞弊的处罚力度比我国大,如Towers金融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骗取了投资者4.5亿美元的资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因此我们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措施,以加强审计执法力度,从而为提高审计权威创造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当然,执法人员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使舞弊者受到严惩。

? 参考文献:
(1)《舞弊检查》,W.Steve Albrecht著,李爽、吴溪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会计舞弊与舞弊审计》,胡宏春,上海会计,2002.11;
(3)《如何实施舞弊审计》,杜玉杰,辽宁财税,2002.2;
(4)《舞弊审计与应有的职业谨慎》,刘伟四,南华大学学报,2003.6。
(5)《国际审计风险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张龙平、李长爱等,会计研究,2004.12。
(6)《内部控制统一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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