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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及其预防

作者:牛平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12-12

摘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客观方面,职务犯罪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大案要案急剧增加,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职务犯罪广为蔓延,企业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权力的廉洁度普通下降。预防、必须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立法,力争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方面入手,改进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政治教育的手段实现预防。

关键词:职务犯罪;法律特征;预防

近年来,随着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加上体制、法制、经济的原因,职务犯罪不断地滋生和蔓延,而且,愈演愈烈,以至成为世纪顽疾,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笔者想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下职务犯罪。
一、 职务犯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职务犯罪的概念:科学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关于何为职务犯罪,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作出不同的阐释。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就是有权的人进行的犯罪,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背离既定管理目标的行为,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有人提出职务犯罪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人员道德的堕落,还有人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提出职务犯罪是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和私人目标的行为,上述定义从社会科学院的不同角度对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职务犯罪实际是一个法律概念。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法律特征:在研究职务犯罪时,往往存在着将职务犯罪的特征与构成分别加以阐述的情况。笔者认为,研究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当同研究职务犯罪的构成结合起来,并力求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研究职务犯罪的特征,使职务犯罪的特征牢牢扎根于犯罪构成这一基础上,这样才能帮助我们更全面、更准确、更深刻地认识职务犯罪。事实上犯罪构成反映的就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概括出来的职务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区别,所在也必然反映着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1)职务犯罪主体构成的多元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多个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的主体。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的人员,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指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员政协委员,人民赔审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共和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人员。
(2)职务犯罪罪过心理的兼有性,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看,职务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新旧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变化较大,主要表现在修订刑法在职务犯罪的主观罪过类型上,取消了既可有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的职务犯罪,规定每一个罪名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失构成。
(3)职务犯罪行为与公务的关联性。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种类繁多,每一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各异,这是它们的个性所在。但通过纷繁复杂的职务犯罪行为方式,可以发现所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与公务的关联性。
(4)职务犯罪侵犯客体的多重性。大多数犯罪一般只侵犯某一种社会关系,担所有职务犯罪都要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既犯罪客体为多重客体,如果将职务犯罪作为与普遍刑事犯罪相区别的一类犯罪,那么此类犯罪无一例外地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同时还侵犯了具体的社会关系。职务犯罪除侵犯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这一同类客体外,往往还要侵犯其他的具体社会关系。如受贿罪还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刑讯逼供罪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表明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多重的,要求我们在认定职务犯罪时,不仅要看到职务犯罪客体的特定性,而且还应注意职务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从而正确划分职务犯罪的范围,充分认识其社会危害的广泛和严重性。
二、职务犯罪近年来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直接危及政治稳定、国家政权、妨害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阻碍经济发展、诱发更多的犯罪行为,认识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前提。
1、表现:职务犯罪是指掌握一定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犯罪活动,它包括贪污、行贿受贿索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营私舞弊等犯罪行为。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比较普遍,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触目惊心,恶性案件骇人听闻;单位犯罪遥遥上升,公款行贿时尚风气;被提拔与犯罪同步进行;班子集体犯罪,罪犯一窝一窝;丈夫犯罪,妻子子女齐犯罪;营私舞弊升级换代,假官员,弹冠相庆,滥用职权,玩忽职务等等是当前职务犯罪的重要表现。
反腐败是当今世界的共同话题,当前,最危险的腐败是职务犯罪,掌握人和单位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索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营私舞弊等犯罪活动是当今世界危害最大的犯罪行为。也是最难根治的犯罪顽症,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相当普遍。现在组织工作的腐败现象也相当普遍,一些人不择手段地骗官、买官、一些掌权人厚颜无耻的卖官,还有些政客丧心病狂地谋杀政敌,这些前所未有的严重问题,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老百姓当前最愤恨的就是腐败现象,群众愤恨地说:现在的贪官污吏犯罪手段形形色色,案由多种多样,真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再不加大治理力度,继续蔓延滋生,社会主义就会变味了,这充分说明了中国老百姓对腐败问题深恶痛绝。毋庸置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严峻课题。
2、特点: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增多。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面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水清案件就是典型。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发生的领域方面,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特权之便,贪污受贿,挪用资金,案件频频发生。
(5)企业中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我国拥有庞大的国有企业群,由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着深刻弊端,发生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腐败事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并且已构成了当前腐败现象的多发区和高发区,近年来,企业中发生的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现象日益突出,部分国有企业陷入亏损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企业领导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实施猖狂掠夺和肆意浪费而造成的。
(6)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构成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群发的丰厚土壤。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
1、预防职务犯罪的重大意义
(1)预防职务犯罪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迫切要求,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在形式上集中表现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是社会最敏感群众最痛恨、危害最严重的腐败现象。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深刻地指出,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是侵入党的健康肌体中的一种病毒,如果任其滋生蔓延,必有葬送党的领导,葬送改革开放成果,葬送人民政权的危险。因此,积极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工作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是一种严肃的政治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保证,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战略举措。
(2)预防职务犯罪是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建立和完善之中,有些领域法制尚不够完备,监督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经济生活和权力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经济和管理领域的权钱交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努力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3)预防职务犯罪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败坏党风,而且毒化社会风气,不仅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且具有很大的腐蚀性,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将使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逐渐丧失,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日益滋长,公仆意识、廉洁奉公意识和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感日趋淡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是题中应有之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利于帮助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利于教育公职人员始终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4)从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历程来看,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必然趋势,进入法制建设高度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范围的腐败活动更为变本加厉,各国高层官的腐败大案层出不穷,目前出现的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更加促使以贪利为核心的腐败犯罪,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和范围蔓延开来,出现在各个国家的种种腐败现象,使国际社会领悟到单靠法律的惩治,远不能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势头,预防为主的反贪战略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为应付全球化的腐败形势而产生的。正是腐败问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促使各国把预防为主这个治本之策提到了前台,纵观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历程,其反腐败,防治职务犯罪的模式也是从重惩罚轻防范的旧模式向预防和惩罚兼治、标本兼治、以防为主的模式转化,对职务犯罪的治理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正了把精力只放在事后处罚,挽回损失方面的被动局面,这是一种职能的转变,更是一种观念上的转变。第四届国际反贪大会更具体地指出,消除贪污要以预防为主,这说明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已成为世界各国在反腐败和防治职务犯罪问题上的共识。
2、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而又复杂的战略任务,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创新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方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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