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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委会组织建设与社区民主发展

作者:林尚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01

   二、政府、社会与居委会

    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质上属于社会,是社会性的政治组织。但是,作为一个组织,它在地位和功能上超越了社会,成为代表社会、沟通政府与社会的组织。因而,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实际上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对政府而言,它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体”,一旦政府与其联接,它就成为政府调控社会的重要“末梢”;对于社会而言,它是社会的自治组织,维护社会公益,提供公共服务,表达公众利益。居委会的存在空间决定了居委会实际的地位及其承担实际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与社会这两个力量对其的作用和影响。在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下,政府给社会自主空间的大小以及社会自身的成熟程度,直接决定着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深刻地改变了政府与社会关系,从而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了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对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作用和影响,我们首先必须考察在传统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规约和影响下的居民委员会地位和功能的现实状况。在政府、居委会和社会这个基本的关系构架中,居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功能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考察而得到说明。

    

    (一)、居委会与基层政府

    在上海这样大型城市,居委会与基层政府的接触主要体现在居委会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上。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一个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属于社会;一个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中的第一项也规定:“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因而,从法律上讲,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发挥“指导、调研、协调、服务”的职能是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的主要方式。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调控模式下,居委会基本上失去了应有的“自治性”,由社会归属到政府,成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从而由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基本上变成一个行政性的政府组织,其具体体现在人事、职责、考核这三个方面。

    第一、人事。法律规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应选举产生。事实表明,以选举的方式组成居委会已成为共识,并得到广泛的执行,但是由于对社会动员比较有限,加上政府的直接干预,这种选举基本上流于形式。居委会的选举一般都是在街道的帮助下进行的,但出于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这种帮助实际上与直接主导居委会选举没有什么两样。居委会干部的候选人基本上由街道党工委的组织科来考察和选定,然后提交居委会选举,而且多采取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方式。有的街道因工作需要,在非本居住区的人员中选聘居委会干部。显然,选举成为了一种形式,在这种选举中,结果比程序更为重要。组成后的居委会的三头(党支部书记、主任、妇代主任)属于街道管,居委会中的各职能组织的干部,由居委会直接聘用,报请街道组织科备案。因而,街道要承担居委会专职和聘用的工资。在这样的选举方式和人事制度下,居委会干部实际上成了政府聘用的干部,因而,对这些居委会干部来说,他们的工作不是直接面对社会的要求,而是直接面对政府的要求。人是组织的主体,工作的主体,因而,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这样的人事关系,必然会从根本上影响居委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

    第二、职责。依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的职能可概括为六大方面:政治整合;公共服务;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政府协助;民意表达。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街道所承担的工作远远大于法律的规定。据初步统计,居委会的实际工作内容有十大类百余项。这十大类是: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物业管理,民政帮困,计划生育、纠纷调节,宣传教育,文明达标,收款收费,人口普查。居委会工作范围的严重“膨胀”与居委会组织的行政化密切相关。在居委会成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的情况下,政府派出机构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都有意无意地把居委会作为自身的一个工作机构,并将自身的一些工作委派给居委会承担,于是形成了居委会干部常说的“下面一根针,上面千条线”的工作格局。据调查,目前与居委会工作有关的部门有40多个,在街道这个层面与居委会工作发生联系的职能部门有:街道办事处的民政科、劳动科、社教科、卫生科、城管科、财审科、行政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警署、房管办、环卫所、工商所、粮管所、街道医院以及区园林管理所。

    第三、考核。从理论上讲,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工作的好坏应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来考核、评价,而担当指导角色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提建议和提意见。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情况下,居委会的工作不是面向社会,而是面向政府,因而,对居委会来说,政府的评价要比社会的评价重要。政府为了促进居委会更好地承担政府的工作,实现政府的工作目标,往往以考核、评比代替工作上的指导,以考核、评先进为指挥棒左右居委会的工作精力投向。据调查,目前居委会所有工作几乎年年都有评比和考核,评比的内容主要有:居委会的软硬条件要进行达标评比;居委会工作要进行上等级(从一级到三级)评比;社区服务工作要评选社区服务示范小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评选文明小区;社会治安工作要评选安全小区、安全示范点;环境卫生工作要评选卫生优美小区等等。街道对居委会具体工作的考核,往往实行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这种考核实际上是办事处各科室对居委会工作考核,因而,一到年末,居委会往往要应接不暇地接待考核和检查。以嘉定区被调查的10个居委会为例,1996年至1997年两年共接受上级(不包括市)考核247次,检查434次、验收评比168次,年均每个居委会接受考核、检查、评比42.5次;另外共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总数达1790次,年均每个居委会达90人次。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居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是全面依附的关系。政府全面主导了居委会的工作,从而使居委会日益与社会脱离,成为代表政府管理社会的力量,失去了自治性,而成为行政性的组织。

    (二)、居委会与居民区党支部

    居民区党支部作为党在社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其上级组织,即街道党工委的领导;而在社区中,它则承担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沪委(97)7号文件指出:“居民区党支部是党在社区最基层的组织,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居委会实际上是在由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所构成的权力网络中开展活动的。对于居委会来说,居民区党支部是其领导力量,同时也是其实现有效自治的重要政治基础。因而,居民区党支部与居委会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居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功能。

    居委会的工作是在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的。在组织上,居委会中的主要党员干部,往往是支委的成员,有的居委会主任甚至同时兼任居民区党支部书记。依据规定,居民区党支部所承担的与居委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居民委员会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居委会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各项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居民区的管理、服务和稳定。由此可见,居民区党支部在整合社区、管理社区和服务社区方面具有很强的功能。在居委会对社区的组织能力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居民区党支部以及所属的党小组和党员则成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组织力量。

    所以,在基层政治建设中,居民区党支部的建设往往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居民区党支部是基层政治的领导核心,而且因为在居委会工作高度行政化的条件下,街道这个层面的党政都希望通过强有力的居民区党组织来保证街道党政对居民区工作的指挥和领导。这样,各街道都形成了这样工作思路,即从居民区党支部建设入手建设居委会,保证居委会工作的干部队伍和工作机制,从而抓好居民区的工作。杨浦区殷行街道党工委在其工作总结中比较清晰地表达了这种工作思路及其具体实践:“‘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居民区党支部的强与弱,关键在于一班人。街道结合居委会干部招聘,把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又有一定能力的党员选进居民区党支部,使党员居委干部在居民区党支部的比例明显上升。在1998年上半年的换届选举中,重点选好居民区党支部带头人,使支部书记的整体素质有较明显的提高,现55名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平均年龄为49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61%,为生气勃勃、富有创造性地开展社区党建工作起到了重要组织保证作用,出现了一批善抓大事、能干实事、敢办难事,深受居民欢迎的居民区党支部”。

    (三)、居委会与各类社会组织

    在交往十分频繁的现代社会,组织已成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居委会本身就是一种组织,是整个社会组织网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它实际面对的社会,不仅有居民区中的居民,而且有居民区中的各类社会组织。事实表明,社会越发展,社会组织越丰富多彩。因而,从发展的角度讲,居委会如何面对社会组织的日益发展,协调好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必然直接关系到居委会的工作基础、管理方式和资源组合。

    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到1999年,共有35个居委会,街道区域内约有630家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约39个。经调查,总结出居委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居委会与行政性的社会组织的关系,这些组织包括爱卫会、红十字会、计生协会、残疾人协会、双拥协会、科普协会等。因为这类组织的工作与街道的行政工作往往熔于一体,所以,居委会与这些组织的关系多体现为行政性的关系,即接受这些组织所委托的工作,帮助这些组织履行职责。二是居委会与新兴的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的关系,这些组织包括街道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居委会自愿者组织以及社区服务中心等,街道要求贯彻政事分开,居委会干部不直接参与社区服务的具体事务,但是有权指导这类组织的活动和工作。三是居委会与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居委会一般通过“党建联谊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较之与其他单位的关系,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更为密切,它能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四是居委会与民间社团组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生活日益活跃,民间性的社团组织不断涌现,如业主委员会、癌症俱乐部、青少年外语角、老年拳操队等。这些组织有的是街道或居委会倡导组建的,有的是自发组织的。它们一般独立活动,与居委会的关系比较自由,不存在领导或指导关系。但是,由于这些组织直接联系着社区居民,因而,有些居委会会有意识地联系这些组织,努力使这些组织成为居委会社区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为此,居委会往往会有意识地提供一些方便,甚至会到街道为这些组织争取少许的活动经费。

    上述四类关系,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性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居委会与行政性的社会组织的关系、与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的关系;二是非行政性的协作关系,如居委会与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与民间社团组织的关系。前一种关系对居委会的工作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是增加了居委会的工作内容,而另一方面则是使居委会职能的实现方式得到改善,因为,社区服务和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与居民的生活直接相关,通过这些组织,居委会能比较有效地解决居民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居委会来说,后一种关系具有比较积极的意义,因为,在与社区中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联谊和合作关系中,居委会往往能从这些企事业单位中获得一定的物力和财力的支持;而在与民间性社团组织的联系中,居委会则能够扩大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沟通,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并使这些组织成为居委会工作的积极的组织力量。

    在居委会与各类社会组织所建立的关系中,居民区党支部或党小组扮演了比较重要角色。这一方面与居民区党支部是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有关,另一方面则与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有关,例如,居委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党建联谊会”的形式出现;而居委会与各类民间性社团组织所建立的关系,则与居民区党员在其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密切相关。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居民区党支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从全局来看,居委会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居委会实际性质。一个完全自治的居委会与居民区党支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将是另一类景观。

    (四)、居委会与社区居民

    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群众,即社区居民是实现基层自治的主体力量。因而,从理论上讲,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就是社区居民的参与。社区居民的参与,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个体与社区的关系;二是参与本身的价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依据居民的参与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发展实际上经历两个发展时期:

    一是被动参与时期。这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初期。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所衍生的单位组织体制作用和影响下,人的社会存在主要体现为单位人的存在,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要大大强于人与社区联系,甚至所谓人与社区的关系也是存在单位之中,如大型企事业单位中的职工生活区。与此同时,居委会的高度行政化也大大限制了人们自由参与的空间。

    然而,人们毕竟是生活在具体的社区之中的,尽管由于单位属性,人们对居委会的依赖不是那么全面和直接,但是这种依赖还是存在的,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的资源都控制在政府手中,居委会作为政府的执行者,实际上也参与了这种控制,从而为人们对其形成依赖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正是这种依赖关系,人们与居委会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参与关系,即被动地参与居委会活动。这种参与的目的不是要实现自己和社区的利益,而是要从居委会那里获得政府所掌握的资源。

    

    二是弱参与时期。这主要指在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的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随着体制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结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社会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社会存在开始从“单位人”向更具活力的“社会人”转化,于是,人们的生活与所在社区的关系也相应地开始趋向广泛和密切。这种的发展趋势分别影响了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一是社区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空间,社区的发展与人们生活的质量提高形成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因而,人们开始关注社区,参与社区和影响社区;二是随着社区建设在整个社会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力的提高,居委会建设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也日益凸现。但是基于传统的惯性,政府在很长时间里是从管理的角度来重视居委会,在改革所形成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四级网络”中,没有把居委会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调控网络,而依然把居委会作为政府行政的基层执行网络,因而,居委会的行政性并没有因为社区的发展和居民自主性的提高而趋向弱化。显然,在社区居民开始关注社区、参与社区和影响社区的趋势下,居委会的行政化建设是不合适宜的。面对这样的困境,居委会开始改变其工作方式,即以政治性或行政性的手段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如号召居民参与“建文明城市,创文明小区,当文明家庭,作文明市民”的活动,向居民提出“爱我小区,从我做起”、“清洁我家庭,清洁我楼组,清洁我小区”等要求,并组织了各种类型的自愿者队伍,确立了各种类型的居民互帮互助机制。虽然这种参与在总体上还是属于政府动员的,但是由于所参与的事务与居民生活有直接关系,所以,在这种参与中,居民还是投入了比较高的热情,主动配合居委会,体现出一定的主动性和自主性。但是,居委会的行政化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种参与的内在自治性,所以,居委会所动员起来的参与,与完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条件下的参与相比,还是属于弱参与,因为,许多居民并没有把这种参与看作是自身权利的实现,而仅仅从义务的角度来认识这种参与,并没有赋予很高的价值。这一点可以从居民对居委会选举的积极性不高的事实中得以一定的说明。

    虽然,从被动参与发展到弱参与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性质,但是,这期间变化所展现出的发展趋势是积极的,有利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一旦居委会的工作真正从行政性走回其原有的自治性,那么居委会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就必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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