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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委会组织建设与社区民主发展

作者:林尚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6-03-01

    三、制度创新与居委会管理体制的完善

    从行政管理角度看,居委会所组成的网络,是政府有效调控社会重要基础。在上海,居委会这个网络被视为第四级网络,与市政府、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这三级网络相联接。从民主建设的角度看,居委会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核心阵地,而基层民主建设对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而,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努力推进上海市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上海市的历届市委和市政府,都努力推进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上海提出了“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体制,形成了以社区建设和管理为基础的新的城市管理格局。在这新体制、新格局下,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对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了更加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1996年的上海市城区工作会议之后,上海的居委会建设和发展就逐渐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其特征有二:一是制度创新;二是依法发展。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1996年以后的居委会发展,开始还主要从城市建设和管理,从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推进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的深入,尤其是传统的单位组织的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变化,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归宿,与此同时,市民的社会自主性和权益意识日益增强。为了适应社会主体的变化,居委会这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展开始有意识地逐渐从行政性的归属向社会性的归属转化。对于居委会这种随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回归本性”的发展,上海市的各级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于是在九十年代末,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同时开始从行政和政治这两个角度来建设和发展居委会,即不仅关注居委会作为一个最基层的组织所能够承担社会职能;而且关注居委会作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推进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所具有的意义。因而,1996年以来的居委会建设和发展中的制度创新,主要围绕着这两重关注展开的。这些制度在总体上有利于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总结1996年以来上海市居委会建设和发展,对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来说,比较有价值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社区建设与社会动员。1996年后,上海市各级政府都把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在上海,社会建设和管理主要在两个层面上召开,一是街道层面;二是居委会层面。在社区建设方面,这两个层面的工作主要围绕着创文明社区的工作目标展开。“创文明社区”既是一个工作目标,同时也是一个工作体系,在这其中,与社区最为直接的居委会是主要的工作承担者。创文明社区是一项内涵十分广泛的工程,居委会工作因此承受强大的压力。但是,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毕竟与居民的生活直接相关,所以,在这项工作中,各居委会都努力依靠社区内的居民,动员他们参与其中,并支持这项工作。因此,虽然创文明社区工作是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内在要求出发,是行政性的工作和活动,但由于它的实现机制是“依靠居民,动员居民,教育居民”,结果客观上起到了动员社会,动员居民关注社区建设,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效果,从而为发展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提供了积极的社会基础。实际上,从上海市创建文明社区的发展战略来看,动员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本身,就是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委书记黄菊同志在1996年的城区工作会议上就指出:在创建文明社区中,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社区文化,广泛开展居民广泛参与的互帮互助的社区公益活动,努力创造催人奋进的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大力增强居民社区意识,不断提高市民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二、议事机构与民主参与。为了更好地动员群众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尤其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居委会工作与社区居民需求之间的关系,使居委会能有效地为居民服务,居委会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一个新的体制,即以民主为原则,设立居委会的议事机构。这个代表民意的参谋机构和监督机构,不仅既能提高居委会工作的目的性和公益性,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居委会工作有了更强的合法性基础。以杨浦区殷行街道为例,1996年,该街道在招聘120名专职居委会干部的基础上,着手对居委会的工作体制进行改革,在54个居委会普遍建立了居民代表小组,即“议事层”。“议事层”由居民协商推荐产生,每个居委会产生7至9名代表。居民代表由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各界人士、个体工商业者、退休的居委会干部等方面人员组成。街道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居委会居民代表小组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居民代表小组的性质、任务作了明确规定,赋予居民代表小组“参谋、桥梁、宣传、监督”的职能和权力。居民代表小组的建立,一是增强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二是增强了居委会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静安街道在1996年也设立了类似的机构,所不同的是它直接称之为“居民区议事会”。在愚谷村成立的该街道第一个议事会中,有原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大学教授等。

    第三、队伍建设与自治活力。从1996年开始展开的上海市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对于居委会形成的直接挑战主要体现在对居委会干部的挑战上。因为,在“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新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下,居委会工作不再是被动性的执行性机构,而是主动性的执行机构,这其中的最大差别是居委会的工作方式将从简单的指令传达、工作代替转向动员群众,结合实际,依据指令开展工作。新的工作任务和新的工作方式对居委会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个要求,上海市各街道都在九十年代的后期有意识地调整了居委会干部的结构,并逐步把培养、培训居委会干部全面提上议事日程,并努力使其制度化。以徐汇区枫林路街道为例,在1996年,该街道共有居委会52个,原有居委会干部255名,平均年龄为59.4岁,其中年龄最大的达73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7%,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1%。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街道在本地区的下岗、待退休人员中选聘干部,其条件是年龄在50岁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上。选聘改组后,街道在编居委会干部为192名,平均年龄52岁,比原来降低了7.4岁,其中最年轻的为31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7.5%,比原来提高20个百分点,其中大专以上占4%。虽然居委会干部结构的变化还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的,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内在要求不完全一致,但是,对于具有很深行政性传统的居委会建设和发展来说,这种变化及其对转变居委会干部观念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提高居委会工作的能力,而且有利于增强居委会发展基层群众的活力。

    第四、中介组织与功能转型。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形成了十分密切的行政关系,居委会承担着十分繁重的行政性事务。要使居委会从行政性事务中摆脱出来,而同时又能强化居委会服务社区的功能,唯一的途径就是成立各种类型的中介组织,因为,这些组织联接着政府与社会,既能承担政府要求的事务,又能直接向社会提供服务。从长远发展来说,中介组织的发育和健全,是有效推进居委会功能转型,提高居委会“三自”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虽然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它对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所具有的深刻意义,预示着它的发展将直接推动上海市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实际上,在上海市社区建设和管理中,中介组织的发展,既是街道和居委会工作探索和实践的产物,也是上海市市委和市政府积极指导和推动的结果。上海市委、市政府在1996年后的历次城区工作会议上,都十分强调发育和健全社区的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和自愿者工作队伍,强调走“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发展道路。依据这样的发展思路,杨浦区殷行街道办事处从1996年开始发展社区中介组织,相继成立了城区管理服务所、社区文化管理所、市场管理所、劳动服务所、社区管理服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六个全民事业服务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设立了多种社区服务项目,从而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服务和管理网络,有效地促进了社区建设和管理。街道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看到了中介组织发展所具有的行政意义和政治意义,认为居委会自治功能发挥有赖于社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完善,推进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是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基础。

    第五、三位一体与综合管理。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要素,这决定了以家庭为单位构成的社区中,物业以及与物业有关的事务,是社区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社区的建设和发展。随着物业产权归属的明晰,业主权益与要求的凸现,物业管理对社区建设和管理就越发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因为,这其中涉及居民的局部利益、社区的整体的利益以及社区基本事务(如保绿、保洁、保安)的管理体制。但是,物业管理本身不是居委会的事务,而是物业公司。这样、社区建设和管理就涉及到四方面的关系:即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为此,居委会努力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出发,将这四方面的力量组合成为一个整体,从而形成综合力量,共同管理社区事务。在这方面,目前普遍的实践经验是: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纳入居委会的管理体系,居委会一方面成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调者,另一方面成为业主利益的保障者和物业公司服务的监督者。闵行区龙柏街道一村第一居委会的具体做法是:建立居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和业主委员会主任联系会议制度,每季度开一次会议,对整体性、突击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商议,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小区要建老年活动室,经联系会议协商,物业公司划出四间车库进行改装。为了强化居委会在协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方面的能力,不少居委会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也有不少居委会直接把业主委员会主任选进居民区党支部的支委。显然,在这样三位一体、综合管理中,基于协调关系,居委会不仅拉进了自身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距离,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成为居委会自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而且拉进了自身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距离,从而与物业公司形成合作互助的关系;基于保障和监督关系,居委会拉进了自身与居民利益、社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自身在社区管理中更具代表性和公益性,为提高居委会在居民心目中的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六、协调机制与资源整合。社区是多种类型组织的聚合体,在这其中不仅有居家,而且还有各种类型的单位组织。从基层群众自治的角度讲,居委会主要为所在地的居民服务,但是,从整个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来说,居委会的工作不能不涉及到所在社区的各类单位组织。因此,从构建一个协调、稳定、健康的社区的要求出发,社区建设和管理就必须将所在地的各类单位组织纳入其中,并努力发挥其作用,这样既能保障社区管理的整体性,又能使社区建设和管理有更多的参与者和支持着,从而使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各方面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和利用。在这方面,闸北区临汾路街道党工委的做法是:在各居委会成立了辖区事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居委会工作对象不单纯是居民,还包括辖区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商店,要求居委会把自身的利益与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学校的社会性、群众性、地区性工作“捆绑”在一起,有效行使管理辖区的权力,开拓和整合辖区内的各项资源,把工作落实到实处。该街道的261弄居委会在这种工作体制中强化了自身管理服务功能,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小区,被中宣部推荐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示范点。

    第七、财政能力与自治基础。由于各街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各居委会的财政状况差别较大,但从总体上讲,居委会的财政状况不是最好。在九十年代中期前,各居委会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大办“三产”,九十年代中期后,随着居委会与“三产”脱钩,居委会财政主要来源区和街道财政拨款。1998年的调查表明,嘉定区的镇、街道一般每月给每个居委会费用2000元左右,在这2000元中,居委会除要开支退休聘用干部的基本工资(月奖金由居委会的服务性创收中自行解决),还要开支各种办公费用以及各项社区活动经费,因而,居委会的财政总体上比较拮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委会实际功能的有效落实。鉴于此,上海市委和市政府要求区和街道减轻居委会的负担,通过社区经济发展的合理定位,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为社区管理建立良性循环的财力机制,以全面提高居委会的财政能力。市委和市政府的具体规划是:“九五”期间,区政府按每年新增区级财政收入的1-2%,增拨社区财政支出,专项用于街道、居委会发展各项事业。另外要求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总收入,应大致相当于本市职工人均收入水平,并适当提高居委会的办公经费标准。为此,各区、街道都努力在街道的财政支持中,尽量提高对居委会的财政拨款。自治的关键是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这要求居委会能够满足居民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社会公共资源。因而,居委会必须具备适当的财政能力。可以说,居委会没有必要的财政基础,也就没有基本的自治基础。因而,保障居委会基本的财政,是推进居委会实现自治功能的前提和基础。

    第八、支部建设与政治领导。上海市委、市政府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指导思想十分明确,即居民区党支部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民区党支部在社区中的政治领导地位决定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不能离开党的政治领导。实际上,从自治发展本身来说,在中国目前的政治格局下,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有主导性政党的主导和推动。因此,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支部建设具有多重的政治意义,既关系到政权的政治基础和社会稳定的支撑力量,也关系到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上海市各级党的组织正是从这多重的政治意义出发来抓居民区党支部建设的。中共长宁区委在题为《从加强居民区党支部建设入手开创社区党建工作新局面》的总结报告中归纳了支部建设的具体措施:一是抓队伍,优化居民区党支部书记队伍结构;二是抓培训,提高干部素质;三是抓规范,建立良性工作机制;四是抓典型,推动工作上水平;五是抓党群,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六是抓组织,强化对各类党员的组织、管理和教育;七是抓共建,探索社区党建工作的合力机制。实践证明,只要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框架,将支部工作与居委会工作有机地结合,强大的支部,不仅不会影响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相反还会有力地推进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因为,支部所形成的社区动员以及支部在政治领导上所拥有的政治资源,总体上都有利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居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民主的一个基本体现就是人民有权监督政府或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组织或活动。所以,民主监督是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上海市各街道和各居委会都把民主决策和沟通民意纳入政治和行政过程之中。以静安区为例,该区中的不少居民区党支部为了便于群众对居委会的工作,实行干部佩证上岗制度,实行居委会干部接待日制度。此外,把机关的“政务公开”引进居委会工作,实行“居务公开”。这些新措施的实际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强化了居委会干部的法制意识和群众意识,提高了他们自我约束,联系群众的能力;二是强化了群众的监督意识,为提高居民的参政意识、议政能力和自治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居务公开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直接选举与群众自治。自治的重要标志就是人们通过自己的选举决定领导者或领导机构的组成。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必须选举产生。选举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二是每户派代表选举;三是根据居民意见,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但是,在过去很长时间里,居委会的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其方式主要采用组代表选举的方式,而且受到街道的直接作用和影响,。随着社区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提高,尤其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的日益提高和居民自主参与意识的日益增强,这种形式化的选举已越来越无法有效地动员起居民对居委会组成以及日后工作的兴趣。面对这样的形势,依法直接选举势在必行。依法直接选举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居民依法决定采取何种具体的选举方式选举居委会;二是通过选民登记或登记选民,动员居民区的全体选民参加选举;三是居委会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候选人必须是本居住区的居民。在1999年,居委会直接选举先后在卢湾区的瑞金街道、浦东新区的潍坊街道、塘桥街道、浦兴路街道和梅园街道进行试点,取得良好效果,不仅出现了直接选举产生的居委会,而且改变了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工作关系。由于居委会与街道之间原先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在自治原则下逐步回到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居委会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方式也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在职居委会主任,出现了社会工作者这个新的社区工作群体,出现了居民代表会议常任制。这些变化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全面展开奠定了重要基础。1999年,上海市人大决定从2000年开始,居委会的直接选举工作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展开。为此,上海市民政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于2000年推出了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具体办法,以规范和统一上海市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对于上海市基层民主建设来说,居委会直接选举的全面推行以及随之而来的居委会管理体制的深刻变化,都预示着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尤其是在上海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发展中,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即居委会将从政府体系中回到社会,归属基层群众,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自治原则和自治制度发展和完善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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