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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作者:张燕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内容提要:200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备受人们关注,本文拟就有关问题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

保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保险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十分成熟,各项制度也是十分完备,而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各项制度建设还不完备,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不够重视,所以,在相应的法制建设中增加有关保险规范的制定尤其显得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就是体现了加强保险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该条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制度建设的完备。也有利于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
为了更好的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我们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一是责任保险的概念,一个是第三者的概念。只有弄清了以上两个概念我们才能更好的把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保险分为三种:一是车辆损失险,是以机动车自身为标的的保险。二是附加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种或几种附加的险种,如玻璃破碎险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责任险的一种,责任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其理赔主要以财产为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作为财产保险之一的责任保险,与社会生活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纠纷,支持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关于第三者的定义,实际上就是民法理论中的第三人,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涉及到保险人也把他叫做第一人或第一者,被保险人也把他叫做第二者,再就是第一者和第二者之外的第三者或叫做第三人。之所以如此划分主要是为了确定每个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为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三者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应该如何定义哪?在明白了以上相关概念以后对于界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就简单了许多。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华泰深圳市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这些概念基本一致。我们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应该为: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即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特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全国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必须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这是该种保险作为一种保险的立法来源,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具有法定性,所以任何人在购置车辆时都必须参加这种保险,由于他的法定强制性,所以也使人们对此种保险颇多微词,我们认为,国家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他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社会保险指国家基于社会安全政策,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之保险。”“社会保险是通过税收或者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公共基金和个人帐户,用以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社会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最主要在于它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和社会作用。而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其实施“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这也是它之所以有必要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理由。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求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是基于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危害性。由于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事故发生后,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国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参加保险(军车保险问题另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赔偿,通过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风险,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主要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强制性保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与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也正是这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我国商业保险中唯一的强制保险。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后,所有的机动车必须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一种责任险。这种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他是以投保人的责任为前提。即投保人以“其负有责任之故,遂发生一种利害关系,而有保险利益之存在,自可以此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契约。”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为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台湾学者蔡荫恩先生在其著《商事法概要》中讲到“责任保险者,谓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也。”“凡公司, 企业或个人, 在从事各项业务经营和日常生活中, 由于疏忽, 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根据法律应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都可以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投保有关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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