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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作者:韩佳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4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问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且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权威,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题词:渎职犯罪      原因      预防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去有人把渎职罪称为“统治阶级内部的犯罪”,这是因为此类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这与所谓来自外部的,独立的个人反抗统治阶级的其他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尽管国家的性质有所不同,渎职犯罪在各国的刑法典中都得到相当的重视。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渎职罪原因探析
(一) 渎职犯罪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选拔制度是“跃龙门”式的科考制,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力、金钱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因此,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渎职犯罪道路,2004年5月11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阜阳市工商局颖泉分局周棚工商所副所长白啟祥、李亭君立案侦查,7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2003年8月,周棚办事处居民张伟林夫妇的女婴在食用“绿元”牌奶粉后,患营养不良综合征死亡。12月28日白啟祥、李亭君在明知张伟林要求追究张俊田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此事进行调解,并接受张俊田的吃请,白啟祥还接受了张俊田的贿赂1000元。此后,白、李二人对劣质奶粉一事不查处、不移交,也未向上级汇报。2004年4月劣质奶粉事件被披露后,白将贿赂款退回,并与李指使该工商所会计胡某伪造了法律文书,以掩盖事实。 从此案来看,涉案犯罪人员都是具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 体制弊端是渎职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渎职犯罪的温床,在这中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渎职犯罪提供了可能。
另外,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着弊端。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这是我国政党领导体制中的传统弊病。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的领导,过分集中的权力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其次,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当权力过度集中而有失控或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会处于无压的情形下,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而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常常丧失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所以说,权力越大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中则是相反,即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越弱,使得有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再次,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足。这里说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然而,在我国,监督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对其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的保障也不够,对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力遏制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使得某些公务人员无视群众的抨击。而权力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必然会造成滥用的后果。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迎春灯展特大伤亡事故案中,原密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孙勇、原密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政委陈百年在负责迎春灯展现场云虹桥(亦称彩虹桥)安全保卫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随意安排上岗时间。尤其是对2月5日元宵节的灯展值勤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派出警力值勤,当日晚在观灯游人骤增的情况下,因桥两端没有值勤民警采取疏导控制措施,致使秩序混乱,人流密度过大,部分游人在桥西侧跌倒后相互挤压,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的特大伤亡事故。孙勇、陈百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无视国家法律,在履行安全保卫职责时,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渎职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其所谓的“法治”仍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的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虽每年都有不少新法律、法规、制度出台,但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是显得滞后,与渎职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渎职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的空子。二是惩治渎职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渎职犯罪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形势。一些渎职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尤其是预防渎职犯罪,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直接导致了预防渎职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渎职犯罪体系。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有一些法律制度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迄今也是没有一部关于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的、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另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渎职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败思想的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腐败思想的蔓延。
(四)公职人员个人素质低劣是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在现今在职的公职人员中有较大一部分素质较差。首先是个人品质和政治素质低。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公职人员个人品质好,秉性忠直,不谋私利,任劳任怨,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能够自觉的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够秉公执法,在对待工作时能够认真负责,即使身处滋生渎职犯罪的土壤中仍能将腐败拒之门外。反观凡是参与渎职犯罪的人员,由于缺乏传统革命思想的教化,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往往对名利的追求过于苛刻,不能够严格自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易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注意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把工作的原则和规范抛之脑后,无视公正,最终走向了渎职犯罪的道路。其次是部分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渎职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的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有很多一部分人往往会认为其在工作中不会出现问题,不会犯错误,就是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后,仍然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在这种心态支配之下,往往其对工作便会缺乏高标准和严格要求,不能兢兢业业的对待每一项工作。2004年6月4日至1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对省体彩管理中心主任贾安庆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对省体彩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永民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对西安市体彩管理中心主任樊宏、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吴燕华、田伟东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萍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对碑林区公证处主任万元模和公证员李群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通过进一步深挖,还查明了涉嫌诈骗的体育彩票承销人杨永明向贾安庆、张永民、樊宏、吴燕华、田伟东等人行贿40余万元的案情。
(五)家庭因素对渎职犯罪的影响。家庭是通过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社会微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家庭风气对于社会风气的进步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倡导反腐倡廉的今天,家庭因素对渎职犯罪的发生是有着重要影响的。犯罪学普遍认为家庭对犯罪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影响。渎职犯罪人员大多有着正常的家庭生活,有的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常会提出不恰当的要求,而这些渎职犯罪人员对于这些不恰当要求会产生趋同心理。有的领导干部在单位一言九鼎,盛气凌人,可一进家门就成了“妻管严”,经“枕边风”一吹,就将国法、党纪吹到脑后。有的则是因为子女对生活现状的不满而逼迫其利用手中权力去谋取私利以满足他们的“改善”生活的要求。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麻木不仁,使得这些公职人员失去了避免犯罪的最佳时机。有的公职人员在产生以权谋私心理甚至已经初步开始进行犯罪活动的时候,由于缺少家庭成员的及时提醒,使大多数渎职犯罪者错过预防形成犯罪的机会,使“开小差”的想法变为犯罪,小错酿成大错。
(六)渎职犯罪产生的其他原因。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社会上长期存在着分配不公,这也是我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付出很少劳动就可以一夜之间 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而有的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却几乎与这些人不成比例,这种生活条件的差距极易使公职人员产生内心的一种不平衡感,进而促成了一种攀比的心理行为。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的时候,必然会出卖手中的权力,通过出卖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这种出卖权力的行为表现则是出卖国家法律、贪赃枉法、私放罪犯、出卖国家机密等行为。贪污、受贿、行贿、挪用等渎职犯罪便由此而生。而权力一旦成为交换或掠夺的手段,就必然会形成腐败,权力的腐败又继续制造着分配不公,刺激不正当竞争,如此恶性循环,诱发了层出不穷的渎职犯罪活动。
还有个因素就是长期的闭关自守,客观上使公职人员的思想较为单纯,在对外开放之后,人们的视野之间宽阔起来,发达国家的高水平生活打破了公职人员的心理平衡,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对部分人产生了巨大的诱惑。资本主义的金钱观对传统的价值理念产生了冲击。许多公职人员由于对高水平生活的盲目崇拜和向往,最终没能经得住诱惑,形成渎职犯罪。另外,由于改革开放,对于国外的一些体制和制度的引入,在一段时期内与我国的固有体制和制度产生矛盾摩擦,容易造成一些漏洞,为渎职犯罪的进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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