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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作者:王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2

四、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实践中,许多受贿案成功的利用间接证据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笔者此处摘录“原淮阴市交通局副局长时某受贿一案”来详细分析间接证据在实践中对受贿案件的作用。该案的被告人自1997年至2000年,利用其负责扶贫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扶贫对象所送的贿赂4万元。这位在扶贫工作中找到生财之道的副局长,抱定“死活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宗旨,自归案后,拒不供认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因此只能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最后经过承办人员的细致工作,终于将犯罪分子推上法庭,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具体方法如下:
(一) 改变阅卷方略,严把证据审查关。一般案件阅卷中,往往重点审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他从简。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受贿案件,可从审查发案的经过,查明案发原因,若是行贿方检举的,查明其检举的背景,行受贿双方是否有恩怨或矛盾,看有无陷害的可能,从而坚定指控其犯罪的信心。此案是在查处时某负责扶贫乡的有关领导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关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曾向时某行贿而案发,其案发是正常的。这些人无诬告陷害时某的可能,其证言是可信的。从而坚定了认定时某有罪的信念。其次,仔细地梳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点一滴地发现问题、破绽,对前后矛盾处一一标记,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并将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嫌疑人的供述逐一对照,找出矛盾,以便确定提审、补充完善证据的思路。
(二) 调整讯问策略,把好提审关。一般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常让其如实回答问题,问的多,听得少。而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可利用其急于表白自己的心态,采取以听为主的讯问方法,从其口供中发现漏洞,辅之以必要的发问,从而掌握并固定其对有关问题的辩解,然后作有针对性的取证,以揭穿其谎言。如提审时某时,承办人有意让其谈谈扶贫的情况,果不出所料,时某很委曲地大谈其在扶贫乡如何变“输血工程”为“造血工程”,该乡“六公司”在其尽心尽力的扶持下兴旺发达,乡领导如何对其歌功颂德,当问及95年以后,乡领导是否利用节假日去其家中慰问,以表感激之情时,却矢口否认,并辩称95年元月已搬入引河路新生居,1996年至2000年的春节前本人均不在家......针对犯罪嫌疑人自证无罪的谎言,承办人决定下一步将重点补查这几年春节前后时某是否在家居住?经查,95年7月左右,时某才搬入新居,96至2000 年春节前一天才离开淮阴,从而为在庭审中揭穿被告人的谎言奠定了基础。
(三)讲究证据收集及完善的策略,严把证据关。对于“一对一”的受贿案件,应注意全面收集案件中应该收集,也可能收集到的间接证据,特别是挖掘、收集相互吻合,构成锁链的间接证据,从而运用间接证据去印证行贿人证言,驳斥犯罪嫌疑人的狡辩。
(1)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逻辑漏洞,及时地收集新证据,以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如时某为否认1998年10月曾收受“六公司”蒋某所送的2万元好处费,辩称当时确实收到过蒋某送到其办公室的55000余元现金,但此款系正当的车辆运力费,而非贿赂款,且已将此款如数交给车主,一起送来的一份清单随手处理了。车主证实收到时某转交的运费不到5万元以及一份清单。行贿人蒋某只是含糊地证实将清单与钱款一并交给时某,共计69000元。以上供证谁的更为可信,时某、车主及蒋某所说清单是否是同一张?带着这些问题,承办人再次找有关人员核实。经查,证人胡某证实准备行贿款时,不仅写了一份真实的车辆运力费单据49000元,而且为使时某放心地收下好处费20000元,还将入帐用的加大为69000元的运费单据抄写了一份,一并交给蒋某;蒋某证实将真假二张单据及69000元一同交给时某,并告知时某帐上已处理好让其放心,在送给时20000元的同时,还送给蒋集乡党委书记陆某2万元;陆某证实收到此款;车主证实本人不识字但认识数字,收到的车辆运力费不足5万元,与单据上最后所列的数额一致。同时发现当月时妻的股票帐户上存入现金2万元。至此不仅查明了行贿款的来源、行贿的过程,而且查明了行贿款的去向,从而间接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时某有罪。
(2)串连间接证据,以间接证据为先导,分析判断 直接证据的真伪,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一对一”的证据在受贿案件中并非不能定案,而是应把收集到的大量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点,将它们有机地串连起来,并将行贿人孤立的证明放在证据体系中比较和鉴别,看它是否和整个证据体系相一致,如果一致就可以采信,使间接证据从量发展到质的飞跃,从而有力地揭露犯罪嫌疑人口供虚假的本质。
通过收集的间接证据,公诉人在法庭上有力的举证、质证,最终使犯罪嫌疑人时某伏法,该案是典型的通过间接证据对受贿罪定案的情况。③
五、通过上面这个案例,结合有些学者的总结,可以看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比运用直接证据困难。因此运用间接证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每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间接证据,由于手段的不合法导致其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对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的间接证据,都需要反复查证属实,分清真伪,以确定其真实性。
(二)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或情节。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反映了引起犯罪的原因或者是犯罪造成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其他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做了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客观地说,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将所有能够证明每个片段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一条锁链,使每个间接证据都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环环相扣,每个环节都不脱落,才能据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四)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没有矛盾。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间接证据相互之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也没有矛盾。如果发现矛盾,就必须继续收集证据,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合理排除矛盾,查证清楚,确定其证明效力。否则,就不能勉强定案。
(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正确的结论。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不仅要表明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要表明其他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只有这样,它才能具有不可动摇的证明力,从而雄辩地证明案件事实。④

 

注释:

①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②王伟:“论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作用”,《政法研究》,2002年,第1期
③该案参见 徐蔚敏:“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受贿案件应如何审查起诉?--谈办理时某受贿案的几点做法和体会”,《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④王伟:“论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作用”,《政法研究》,2002年,第1期


参考文献:

一、教材
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版
3、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1年版
二、论文
1、王伟:“论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作用”,《政法研究》,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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