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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青少年的犯罪及预防

作者:王斌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2

    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难点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预防措施的根本就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家庭、社会紧密结合,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教育中要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成员  犯罪原因  预防对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然而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暴力化、团伙化、智能化方面作案越来越多,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客不容缓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心理误区、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何谓青少年犯罪是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实施的确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依法应按受处罚的行为。①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控制了青少年犯罪增长的趋势,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很突出。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律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其中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也有所上升。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但又想不劳而获,也就从小偷小摸开始走向犯罪,再有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主人翁的种种作案手法,无所顾忌,不顾后果持刀作案,以致犯下故意杀人或故意伤人等严重罪行。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不断上升,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青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在这些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数为辍学少年,由缺乏学校的管制,他们便聚集在一起,形成团伙犯罪,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在校违法犯罪也比较普遍,经常发生中小学生以大欺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讼诉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拦路抢劫、敲诈勒索的案件。如:武陟县某学校一些高年级的学生和校外流氓勾结,经常在放学后拦截小学生,强行要钱,有时5元、10元,有时甚至要到50元、100元。小学生遭到勒索后往往惧怕勒索者的威胁,不敢和家长说。不少孩子为了不挨打就想方设法从家里要钱给勒索者,有时一要就要二三百元钱,有的甚至从家里偷钱。③
(三)犯罪人员低文化
从某市少年犯管教所近几年来对青少年文化程度调查显示,犯罪青少年的文化较低,小学文化水平占40.2%,初中文化水平占47.5%,可见少年犯中具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者最多。而在事实上,他们的实际文化程度还不及于此,这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商品经济观念的冲击下,青少年的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影响,“读书没有用”、“知识不值钱”等不良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青少年,有一部分学生自动辍学,加入了经商的行列,在经济交往中使其受到了一些不正当经营活动方式的沾染,学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手段。
(四)犯罪团伙化突出
团伙犯罪亦称帮伙犯罪,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从行为特征上看,团伙型犯罪有盲目性、刺激性和传染性等特点。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于是就三五成群、拉帮结派,由于他们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法制观念淡薄,又受到“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易在团伙犯罪中冒险、冲动,酿成大案或是恶性案件。有的青少年深受影视片中黑社会组织的影响,成立帮派或组织,他们之间相互模仿、影响,以大带小,以老带新,使团伙犯罪迅速发展蔓延;还有的为了相互刺激,比强逞能及错误的英雄观的推动,不少团伙成员的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胆大妄为,心狠手辣;他们还深受黄色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五)犯罪手段残忍化
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他人的刺激下,不计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他们自己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达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更有甚者杀人看表,计算杀一个人需要多长时间,杀过第一个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第三个,其心理已完全丧失理智,表现的极为变态。
(六)犯罪形式智能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他们把聪明才智运用到犯罪手段的更新上,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方式、作案手段以及反侦查的方式,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智能化、成人化。手机、电脑的出现,也给青少年犯罪带来了便利,其中网络犯罪也有逐年猛增的态势,不可小视。青少年财产型犯罪案件分别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88.6%,财产型犯罪是指以非法活动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如:2004年3月8日晚,5615次桐梓开往贵阳的列车停靠在桐梓车站。列车始发前,突然被人拔
                                                                        
③钱耒:《东方今报》08版 2005年3月29日
去46根闸瓦钎,导致列车无法开出,严重危及了行车安全并扰乱了正常的行车秩序。经过调查,民警发现3名年龄在12-15岁之间的青少年是该案的作案者。3个孩子将闸瓦钎以每根1元的价格卖掉后,便到网吧里“冲浪”去了。④
(七)犯罪方式成人化
交通的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了便利条件,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的流窜作案带来了方便,他们作案十分猖獗,青少年犯罪也具有了这一特征,他们要么受人引诱离家出走,要么向往外面的生活结伴出门闯天下,出门后又没有生活来源,同时还梦想过着有钱人的生活,有一部分青少年很快就走了犯罪的道路,四处流窜作案,给防范和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且其犯罪手段出现了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化、随意化、突出性向智能化、成人化、预谋性方向发展,不再局限于偷窃、见财起意的突出性案件,而是出现了蒙面抢劫、盗窃、持刀强奸及流窜跨作案的成人化犯罪行径。
(八)犯罪成员女性化
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女性的比例大幅度大升。资料显示,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违法犯罪的男女比例为100:1,但现在已接近10:1。多数集中在卖淫、吸毒、抢劫、故意伤人、杀人等案件中。
女青少年犯罪除了数量和比例的上升外,还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男性化,一些女青少年开始涉足过去由男性“一统天下”的某些违法犯罪;二是善于利用其“性角色”作案,因此作案的“成功率”大大提高,社会危害性明显加剧;三是从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发展,在男女混杂的团伙内,女性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四是具有较明显的自甘堕落性和腐蚀性;五是部分女性犯罪有从被害人变为害人者的特点。女青少年犯罪的增加及其危害性的提高,是我国青少年犯罪严重化的重要标志。⑤
二、青少年的法律误区
青少年对法律的误区多种多样,我总结了以下两点:
误区之一:我年龄小我怕谁。青少年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青少年给予特殊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青少年产生错觉,自认为偷的东西数额较小,自己的年龄也较小,好像不满18岁便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显的极为重要。
误区之二:不偷不抢不犯法。生活中有些青少年认为不偷不抢不犯法,用不着学
法知法。其实不是这样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在狭义上理解了法律概念,把法律理解成为形式法律,认为只要不犯罪,便不违法,这是大错特错的。我国的法律从其效力及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效力最高的是宪法。其次,是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再次,是行政法规。这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类别,在青少年领域中有很多专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的针对性很强,应得到青少年的遵守。
                                                                        
④宁  坚《聚焦铁路沿线青少年犯罪》铁路出版社2004年版
⑤王  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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