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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作者:赵俊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2

(三)我国司法赔偿所具有的特点表现如下:
1、司法赔偿采用特殊的规则原则,它和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不同,司法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而且司法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在司法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罚,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但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①民事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二是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二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无须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因一审判决或裁定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如二审法院改判,都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错判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中,一方为此所多支出的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在民事错判中都不承担赔偿责任。②在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一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这种错判改正后,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需要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其履行,对象对人来说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另一种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合法而予以维持,这种错判纠正后,违法行为被撤销,行政相对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以行政赔偿程序向行政机关求偿,而不需要人民法院给予赔偿。
2、司法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损害中,只对无罪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以赔偿。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3、司法赔偿适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这一程序上的特点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具体说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权限分工所决定的。
三、与行政诉讼法配套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把国家赔偿法抽象行政行为,统治行为排除在外,是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相配套的,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吸取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方面,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用一些特殊的规定,并常以行政诉讼为前提,因为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必须先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赔偿法的渊源,如《行政诉讼法》第九章就做出了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实体规定,这些实体规定已为《国家赔偿法》所吸收。再者,国家赔偿法的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休戚相关。
四、在体例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与一体
和其他的部门不同,国家赔偿法综合性很强,既包括大量的实体规则,如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等,又包括赔偿的程序规则,如赔偿的先行决定程序、赔偿的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等。其在内容结构上,采取了统一立法形式,在表达方式上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
《国家赔偿法》实施11年来,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存在的一些问题急需修改,首先是确认程序变成了进入赔偿程序的“拦路虎”。目前因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或者故意确认没有违法,赔偿请求人不能进入赔偿程序的案件较多,由此造成了各级法院确认申诉案件急剧上升,损害了国家法制的形象。其次,《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强制执行,大量赔偿决定书不能兑现。还有《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具体程序,使审理程序处于不确定状态。另外,《国家赔偿法》还存在的赔偿范围太窄,赔偿金额过低等问题。对于财产损失,现有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有些情况下,连直接损失标准也可能达不到),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目前精神损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中把行政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在具体列举中排除了人身权中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的损害,因其属于精神损害范围,难以用金钱计算,故不予赔偿。只是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难以用金钱或实物补给,但却是实实在在可以感受得到的。因此,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民事关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国家对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一些国家对政府人员故意侵权的行为(如殴打)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民事立法中也出现了个别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国家赔偿领域,惩罚性赔偿也值得考虑,比如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政人员滥用职权打伤、打死人等。

 


【参考文献】:
1、《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薛刚凌著
2、《国家赔偿范围浅议》 马怀德
3、《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刘嗣元
4、《论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趋势》  韦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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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国家赔偿法 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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