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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偷税犯罪

作者:董秋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08

   三、 偷税罪的认定
(一)关于偷税罪与漏税行为的界限问题。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的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漏税行为则是行为人在无意识情况下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未记或少记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纳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是偷税罪与漏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不同心理状戊支配下,偷税罪通溃表现为纳税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的积极的违法行为,反映出纳税人藐视税法,戏弄税法和践踏税法的卑劣心理。因而其主观恶性程度和危害后果比较大。而漏税行为通常是纳税人在主观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一种消极的违法行为,尽管其后果也损害了国家利益,但是在主观上,纳税人不是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目的。因此,法律把偷税达到一定程度的规定为犯罪,给予较严厉的惩罚;而把漏税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给予较轻的(征政)处罚。
(二)关于偷税犯罪与避税行为的界限问题。避税亦称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以及企业性质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利用“合法手段”,即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利用两个地区、两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别等条件,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法纳税是任何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同时也是纳税人基于国家法律的一种无偿性支出。因此,纳税人通常都存在这样一种丰同的愿望和动机,就是使这种支出最小甚至不付出,从而使自己得到最大的收入和利益,为了实现这个愿望,纳税人就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如果纳税人采取欺骗或隐瞒等违反税收法规的手段来实现其“税收最低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就构杨了偷税,国家将给予制裁和打击;如查纳税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不同地区税收制度的差别等条件,通过合理地安排组织其资金、物资和经营活动,来实现其“税收最低化,利润最大化”白目的,这就是所谓的避税行为。(三)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标准,是看其偷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偷税数既未达到1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也不是因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过2次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其行为只属于一般偷税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4、 张明揩 著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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