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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及定价策略

作者:杨静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5
摘 要 政府机构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唯一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已经动摇,各种私人公司、独立机构和社会团体也参与了公共服务的提供,政府职能由“划桨”转为“掌舵”,主要体现在对公共服务提供的监管上,根据公共服务产品的不同属性制定不同的定价策略。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针对公共服务领域的三大矛盾,通过政府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来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及服务质量改善,以便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顺利向社会化、产业化、民营化转变。
  关键词 公共物品 公共服务产品 定价理论
1 公共服务产品的理论概述
1.1 公共物品的定义和分类
  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而所谓私人物品,就是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一类物品或者服务的概括,它们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物品。经济学家萨谬尔森(Samuelson)认为纯粹的私人物品是指只有获取某种物品的人才能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说,私人物品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而纯公共物品则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即只要一定数量的纯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消费的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时公共物品的生产还具有较高甚至无法计量的私人交易成本,使得关于公共物品的定价和收费在现实中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不可能性。
  关于公共物品的分类,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明确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物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物品是“纯私人物品”。这只是问题的两个极端,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商品,称作准公共物品或混合物品。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根据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有无将公共物品进行了分类(见附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公共物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我们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1.2 公共服务产品的特性
  公共服务产品就其整体而言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按照竞争性、非竞争性、排他性、非排他性的物品属性对公共服务产品进行归类,可以把公共服务产品划分为私有私益、私有公益、公有私益、公有公益产品。显然,私有私益产品是纯粹的私益性物品,如市场上的肉、菜;而公有公益物品则是纯粹的公益性物品,如国防、社会治安。私有公益物品和公有私益物品,则是非纯粹的公益物品或不纯粹的私益物品。按照经济学分析的惯例,分别称之为俱乐部物品(可以低成本的排他)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总称为准公共物品。
2 公共服务产品的定价理论
2.1 选择价格的形成机制
2.1.1 界定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的范围
鉴于公共服务产品的公共性,由政府提供部分公共产品是必要的。政府提供的优点是,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对公共物品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纯公共物品,如国防、公共安全、消防等公共服务,由于供给的非排它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能够做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它可以采用免费方式供社会公众无偿消费,服务产品成本的补偿从国家税收收入中提取,也就是通过税收形式由全社会强制分摊生产费用。对于由政府提供的纯公共物品,定价主体是政府,实行政府定价。
2.1.2 市场形成,企业定价,政府监管
由于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可考虑实行市场提供,适当收取费用,利用市场机制来引导资源的配置,特别是其中“私人性”程度较强的准公共物品。这种方式为准公共物品确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准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可以制约个人对准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搭便车”现象,防止对稀缺资源需求导致的无序竞争,从而实现公共消费成本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补偿。
但准公共物品的公共性要求其提供方式必须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需要政府履行其促进竞争、解决外部经济效应等职能。这种机制可称为准市场机制或混合提供。与此相对应,在价格形成机制上是企业定价、政府监管。对此,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
对于垄断程度很强的部门,如邮电、供电、城市煤气、自来水等行业,政府仍需保留较多管制与监控,特别是在收费体制和收费标准方面。
对于垄断程度较强,如存在寡头垄断、竞争替代等有限竞争因素的部门,主要有发电、电信、广播、铁路、航空、港口、海运等。对于这些部门,政府的管制程度要有较大程度的放松,在收费体制和收费标准方面,管理要有一定的弹性,比如可实行浮动价格,采取申报、备案而非审批制度等。
对于垄断程度较低,竞争因素较大的领域,如公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金融保险等,政府应给予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2.1.3 针对不同的准公共物品类型,选择不同的定价方法
第一,俱乐部服务产品。俱乐部服务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具有排他性、无竞争性,成员共同承担费用,共同享受利益。但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会出现拥挤现象,即边际拥挤成本不为零。当拥挤现象产生时,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仍然为零,但由消费者承担的拥挤成本却增加了。此时如果仍然免费供应,就会出现过度消费。避免过度消费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收费,可按照边际拥挤成本确定其价格水平,即均衡价格。不过,边际拥挤成本是难以事先测算的,在实际定价实践中一般实行试错法,以保证不出现过度拥挤为准。
俱乐部服务产品中的自然垄断物品或公用事业物品,由于具有一次性投资大、回报期长、物品及服务的地域性强等特点,即使在西方国家,这些行业一直都是由国家垄断直接经营的。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逐步在自然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同时,政府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这种模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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