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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选择

作者:杨春艳 程德兴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0
摘 要 会计监管是一个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的过程,与此相应,会计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探讨了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并对其作出了评价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会计监管中的问题,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监管模式。
   关键词 会计监管 会计监管模式 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 F231.6       文献标识码 A

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会计监管的实质可以归结为一项制度安排或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督和再管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监管模式则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断博弈的结果。会计监管是我国会计界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当前还没有一个完整和统一的观点。
1 会计监管的基本模式及评价
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独立监管模式等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模式在会计职业团体机构完备的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加拿大、澳大利亚、1999年之前的英国和2002年之前的美国采用的都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社会的管制成本,出现政府失灵;其缺点是容易造成对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政府监管模式。该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会计职业团体中一般设有政府代表以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有的会计职业团体甚至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会计职业团体不发挥监管作用,通常仅仅是对会员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采用该模式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按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可有效地避免市场失灵;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其缺点是很难真正界定政府会计监管和市场会计监管的范围,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会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出现政府失灵。
(3)独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是美国。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监管模式。根据该法案,美国组建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代替AICPA成为美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PCAOB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会计行业的机构,其委员的3/5来自会计行业以外的人士。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机构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于政府监管模式来说则是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管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且灵活性要高于政府管制;独立管制可以解决政府管制不当的问题,能促使其有效克服官僚化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管制的管制效率。但是独立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独立监管的经费来源不容易解决、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会如何等问题。
2 我国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和我国现存的所有制结构相联系的,产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症结所在。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占有绝大比例,这就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都是国有产权的代表,但又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造成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状态。就内部监控体系而言,国有企业也按照规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但由于其地位的不独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首先规范公司行为,会计行为就不可能自动优化,也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的状态。
2.2 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管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该体系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同时必须承认我国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会计监管的法规性文件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我国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制度准则并存等诸多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是行政、刑事、民事三者并重,缺一不可。我国目前的状况突出表现为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得不到赔偿。
(2)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没有一个规范的体系,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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