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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

作者:张文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19

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具体权利和资格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首先丧失了生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未经登记注册严禁进入市场,否则以非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其次,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合法主体的合法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再次,丧失了最后救济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五、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这类企业多数情况下不依法进行清算,也不办理注销登记。虽然认定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并在案件中将其列为被告,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债权人得到的也往往只不过是一张空文,法院执行时找不到债务人,也无法查清债务人的具体财产,判决很难得到切实执行,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犯。还有一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通过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债务清偿完结的证明等,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注销登记。办理了注销登记在法律上就应认定该企业法人已终止,其法人资格已消亡。在这些情况下,是否能追及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来承担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企业法人制度理论,企业法人一经登记注册,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解决被吊销企业法人债务的基本原则。但这项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当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未履行法定的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是企业开办者、投资者的法定义务。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不履行进行清算的义务,必然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根据侵权法律制度理论,其应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所造成的损害责任。下面分析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企业法人依法清算,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责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当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对清偿后的企业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分配。当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清算义务,没有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应当承担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全部实现;当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不足部分被合法消灭。故应只列企业法人为被告,判决由企业法人偿还债务。
(二)、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由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其开办者、投资者采取欺骗的手段,提供虚假材料,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部门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其法律人格即消灭。企业法人的人格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企业法人是以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始于开业登记,终于注销登记,注销后不可能再恢复。故企业法人只要办理了注销登记,就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原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编造了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理论上其应当承担经合法清算应与了结的债务。企业法人如果不是经破产程序终止,从理论上可推定该企业法人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该企业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这就可推定该企业法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被其开办者、投资者占有,故应由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三)、企业法人不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清算责任,然而,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为规避债务,不依法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也有的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趁机侵占企业财产、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企业的财产。这些行为必然导致企业财产的非正常减少,甚至丧失。从而使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甚至无财产清偿债权,这就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企业法人的债务除通过完全清偿而消灭外,想只部分清偿或不清偿而消灭,合法的途径是通过破产程序。由于企业法人没有进行清算,他人就无法确定企业的财产状况,无法知道企业的财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只要未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就应推定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应保证企业所有债务能够得到全部清偿。故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清算而未清算,在未办理注销登记前,可将企业法人和其开办者、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判决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承担责任时,可先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部分由其开办者、投资者偿还。但是,这个期限也不能是无限的,现实中,企业因两年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工作人员大多已经不在了,甚至就没有打算清理债权债务,也没有人成立清算组织,这样是不是能够认为企业法人资格永久存在,建议通过立法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存在时间为两年,久拖不清算的,其债务应当直接由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
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要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但是这也应当是有期限的,不能一直拖着,超过两年其法人资格即丧失,不能再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企业法人一经注销,其法人资格即丧失,不能再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这样既符合法人制度理论,企业法人以其财产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又可防止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采取不法行为恶意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赵旭东:《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 2002年1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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