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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实现模式之选择

作者:张黎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5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代法治国家内涵阐述,以及对实现法治的国家推进模式论、社会模式论和折中推进模式论的分析,得出我国的法治监视模式乃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其应在国家的主导推动下,利用社会的其他力量,积极利用外部的有益影响,并结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道路。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利进行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权威,它与民主、自由、人权等紧密相连,政府推进模式,主张在国家的帮助下,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强调社会自身发展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折中主义模式主张把国家推进与社会推进结合起来。因为无论是国家推进模式还是社会推进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不一而足。本文也是这种主张,并且主张积极利用外部的有益影响。具体包括: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改革、法律教育和宣传、法律研究与移植、对外法律交流与学习。

关键词:法治;模式;司法改革;法律教育

一、引论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出“依法治国”的决策,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修改了宪法,增加了“依法治国”的内容,从此,“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热点问题(1)。本文拟就中国法治实现模式的选择问题发表一些意见,以期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
“法治”在不同的时代与国家,具有不同的涵义。古希腊人所谓的法治,乃是指贵族与平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以及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而英语中,rule of law,指的是法的统治,法律平等地时同于所有的人。在现代社会里,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尽管内涵丰富,外延广泛,但我们认为法治国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即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权威,它与民主、自由、人权等紧密相连(2)。因此,法治国家不同于有法制的国家,因为有法制的国家有可能是专制、人治的国家,与民主、自由、人权毫不相关;也不单纯是依照法律去治理国家,因为它还强调了对权力的限制的制约。当然,没有法制的国家、不依照法律治理的国家,也不可能是法治国家。

三、实现法治国家的模式主张及评价
模式,乃是一种话语表述,是对一种事物的描述。当然,我们对一种事物的表述,可以用不同的词语来进行。比如可以代替模式的就有构造、建构、方式等。但由于模式一词具有了较公认的内容,因此,本文也用“模式”一词。这里所说的法治国家的模式乃是指实现法治国家的行为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具体操作和过程,具有特定的内容;词语表述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其包含的具体内容。
(一)国家推进模式
国家推进模式又叫政府推进模式、改良主义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主张在国家的推动下,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强调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支配地位和决定性作用(3)。该主张认为,目前中国在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中,法治建设由政府推进,政府可以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公民的素养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虑,由政府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法治,这种方式与中国改革由政府推进的情况相一致。
该主张认为,在国家主导下,进行法治建设,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治目标、实现步骤、战略的思考与设计,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计划与长远目标的统筹谋利与合理推进的结果。
该主张认为,国家推进模式,包括学习西方,变法改革。因为这种做法可以迅速学习到以前没有的知识,降低成本,缩短时间;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自然演进所可能出现的混乱、流血和冲突。棕上,认为,中国的法治化道路,在于从整体上设计出立足中国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把依法治国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相统一的发展战略
国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无疑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不能缺少政府的保护和支持,在法治建设中当然也不例外。对于国家的作用在下文有不少阐述,这里主要谈谈国家推进模式的不足与缺点。
首先,国家推进模式中包含了一个理论预设,那就是行使国家职权的人是善良的。因为这种模式中,把国家的优点、作用阐述了很多,给人的印象是国家的作用是决定性的,甚至国家是法治推进的唯一动力,把国家放在这样一个高度,但是并没有说到对国家权力,乃至于行使国家权力的人的制约。因而,其预设国家权力及其行使者是善良的,不会滥用权力。但实际上,实行法治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以防止国家权力过度干预私人生活,其行使者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人性善恶姑且不论,但历史已经证实,失去制约的权力会无限扩大与膨胀,会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乃至任意践踏公民的生命,而对公权力的行使者,会滥用权力为个人谋私利,会徇私枉法。因而,国家推行模式中必须认识到这种理论预设的不足和危害,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和行使者的滥用权力。
其次,国家推进模式隐含了国家万能论的观点。国家推进模式中一再强调国家对社会的组织、领导、统筹归纳,国家可以从社会的方方面面推进法治的建设,看起来国家好象是无所不能的。国家万能论的思想也是致命缺陷的。因为国家借以规划、设计的条件永远不会完全具备,做出决策的信息也永远是不完全的,这不是悲观的不可知论,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也是哲学思想一贯承认的,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只能达到相对真理,不可能做到绝对真理。因而,国家不可能是万能的。万能的国家、政府也被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证明是幼稚、荒谬的,因此,我们必须警惕国家推进模式中的国家万能论。
最后,在国家推进的法治建设中,不能缺少社会发展的配合。尽管国家在推进法治中的作用巨大,但不是只靠国家单方面的努力旧能实现社会的法治的,还须有社会的相应发展相配合。中国从清末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律,至今已过去一个世纪矣,但仍然没有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原因何在?这其中不乏政府的决心,仁人志士的努力,但他们都没有清醒的认识到当时引进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社会条件距离法治实施相距甚远,因而,制定的法律、探索的学术,只是成了一纸空文,并没有转化为社会的实际行动。因而,在国家推进的法治建设中,必须强调社会的相应发展与配合。对于社会的配合方面,下文还有详细论述。
(二)社会推进模式
社会推进模式又叫历史推进模式,这种模式在社会自身发展中,推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强调社会自身发展在法治建设中基础性的作用(4)。该主张认为,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不能离开本地资源,要充分利用民间的本土资源,重视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习惯、惯例和传统。
该主张认为,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有中国社会的相应发展和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变法和移植来实现,必须依赖中国公众的实践来推进,改造并利用本地资源。
该主张认为,中国社会具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等特征,因此,中国不同于西方国家,不可能单纯的套用西方的模式来实现自己的法治国家,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国家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因此,社会自身的相应发展是实行法治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社会自身的相应发展而推进法治,要么一再失败,中国的近代史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要么只能停留在口号中、书本上,而不可能变成社会的实际行动。因而,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社会的发展和条件具备是基础性的,不可缺少的。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下文还有论述,这里主要谈谈社会推进模式的不足和缺陷。
首先,中国不具备法治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具有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历程,至今没有走上法治民主的道路,而封建社会里,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都是封建、专制的。“尊尊,亲亲”的社会法制思想可以说集中概括了封建社会里中国的专制状态。中国民众缺乏民主的体验和经历,养成了顺从的民族心理。因而,中国的文化传统的骨子里流淌着专制的精髓,不具备民主法治的内核,若依赖从传统文化中寻求法治的根源,无异于南辕北辙、越走越远,这是我们不同于西方国家自由、民主的历史传统的地方,是中国的特色。因而,从历史传统文化中借鉴的路走不通。
其次,中国传统的社会存在形式,血缘家族在本质上也是反民主、法治的。由于封建的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中国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血缘家族却是社会存在的基石。因此,才会产生族权、夫权这样的封建事物。族权、夫权是封建国家权力在广大农村的延伸,其本质是专制不平等的。因而,血缘家族本质上决定了其不可能再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单位。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自由流动变得可能,这一点,打破了传统血缘家族聚群而居的现象,也使血缘家族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逐渐衰落。四处奔波,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将组成的是一个契约的社会,而不是身份的社会。
再次,行政村组织的衰落。源于计划经济的行政村制度,在改革开放后,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形势下,其作用和职能已远不能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其承担组织农村基层社会的作用实际上也在大大下降。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对相当一部分人变得不重要了,再加上人们大规模的自由流动,因而,行政村承担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作用和职能必定大大降低,其基本消亡指日可待;同时,包括镇、乡在内的农村基层政府、政权,由于其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大行贪污、受贿,而行政职能减弱,效率低下,故这些事物都属于应消亡或基本消亡事物,不可能承担起新的法治建设的重任。
总之,新的道德观念、社会风俗、社会组织的形成并稳定是长期的,我们不可能坐待观望、坐享其成。我国社会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之中,旧的道德观念、社会风俗将逐步打破,渐渐消亡,而新的道德观念、社会风俗尚未形成。同时,道德观念、社会风俗、社会组织的形成并稳定下来,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能要十几年,甚至上百年,难不成我们就这样等待几十年,几百年吗?我国是一个后进的国家,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必须赶超式发展,而不是缓慢自然地生长过程。
(三)折衷主义模式
该模式主张,把国家推进与社会推进结合起来。因为无论是国家推进模式还是社会推进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不一而足。因而,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合理,也更有效果(5)。具体又有国家演进主导说、市场演进主导说。本文也主张折衷主义模式,下文详细论述。

四、实现法治国家的模式选择及理由
本文主张在国家推进的主导下,充分利用社会个方力量,并积极利用外部的有益影响,走出一条低成本、高效益的结合中国实际的综合特色发展道路。简略地概括为“上下互动,内外结合”模式。
(一)有自己特色的法治实现模式
首先其根源在于中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情。法治国家具有一些共性切共性是主要的,但它们也有一些差别。差别也是同样存在的,因此,我们不能只强调共性而去照搬外国的模式,也不能强调差异而任意创设新的内容。我们应在坚持共性的基础上保留与法治精神并不矛盾的个性,从而彰显中国的特色,符合中国的国情,以求得法治的更理想的结果。
其次,不仅不同的国家有自己的法治实现模式,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具有不同的特征。比如,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都强调严守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结构,但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政府的实际立法职能大大加强,议会往往把许多法律的制定权授予了政府。再比如,因为法治国家如英、美、法、德之间,其具体制度差别很大。这一点,也说明,实现法治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必强求同一。当然,这些国家的法治精神是一样的(6)。
(二)国家推进为主导
首先,我国是后进的国家,我们要赶超发展,必须注意吸取别国的有益制度和经验,进行变法和改革。加强宣传和教育等。做起这些事情来,现代社会的国家无疑比其他社会组织、外部力量要更有力、更系统、更宏观地计划、实施。尽管社会组织、外部影响也是实现法治的推动力量,但它们比之国家,则显得弱小得多,其作用的发挥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因而,必须以国家推进为主导。
其次,现代的国家观念和功能定位认为,国家不仅要干预社会,而且应根据已有的知识、经验,科学地预测社会危机,积极采取措施,把危机消灭在萌芽阶段。即国家应该主动、科学地干预社会,发挥其维持社会秩序、协调社会生活的作用。我们国家当然也不例外。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我们应积极利用国家的力量,组织研究,采取措施,制定法律、制度等,以积极的态度对待促进法治建设,以争取更有效、更快地实现法治。
(三)充分利用社会的其他力量
首先,社会无疑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法律包括国家在内,只不过是社会的上层建筑。没有社会基础的存在和支持,无疑法治只能是空中楼阁,勉强实施,也是貌似神非。哈耶克在归纳英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时认为,英国的民主宪政是社会渐进的、长期演化的结果,而不是事先根据某种模式设计去人力推进的(7)。
其次,法治要实现,不能只是有法律规则就足够了。法律不是万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生活的规则是多种多样的,包括道德、纪律、守则、章程,它们各有不同的作用对象和实施力量。因而,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他们与法律一起维护着人类的社会秩序。法律不仅不是万能的,有些社会领域也不需要法律介入,不如,友谊、爱情等。因而,必须充分利用社会的其他力量,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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