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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

作者:翟柯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5

论文摘要:分析一个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结合社会实际剖析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如: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人公司制度的优劣会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一人公司的弊端;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1、一人公司的形成方法,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2、我国公司法存在的问题。3、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现状。4、结合并借鉴外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建议对一人公司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方案。(其中包括: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和使用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规范股东的个人责任;提供担保或进行保险)。

关键词:我国;一人公司;区别;优缺点;对策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
1、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 ,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后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征: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状态 ,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1) 公司仅有一个股东:(2)公司的唯一股东须持由该公司的全部股份。
3.一人公司的分类:一人公司可按以下几类进行划分:
(1)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
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有一个股东发起设立,在成立时就已经是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在设立实施股东符合法定复数人数,但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股份转让等法定情形出现,使得公司的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所有,股东人数有复数转化为单数而形成仅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是要依据各国的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而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设立公司是股东的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不允许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在公司设立之后因为法定情形变更为一人公司的这种情形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这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则又要看各国立法是否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宽容的态度。
(2)自然人一人公司 、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企业主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则是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3)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其实公司的控制权仅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的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理论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二、一人公司的学说的概说
一人公司按照是否为法人的问题历来又有很多观点和分歧,日耳曼法系的传统观点理论认为个人不能成为法人 ,认为社团形式公司的本质特征。只有复数成员组成的社团才有资格独立从事经营,才具有法人资格,即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对法人的本质和一人公司认识的不断深入,现在许多学者都主张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但在理论依据上又有不同的主张,国际上通行的有三种:(1)股份社团说:(2)潜在社团说;(3)特别财产论说。其中以特别财产论说为主导,即认为公司的本质特征是资本信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最低资本就能被注册登记为法人,而一人公司除了出资人只有一个,在其他方面与其他公司没有本质区别。首先,一人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国家不会因为照顾他而给他更多的注册资本优惠。即一人公司设立也必须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其次,在一人公司经营过程中,虽然一人公司的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易混同,但是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均在防止一人公司与其股东的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方面狠下功夫,以确保公司具有自己应有的资本。
三、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
1.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经营的企业。虽然一人公司也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但二者有严格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人公司有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的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企业的形势虽没变,但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于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就是投资人的个人行为,他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是属于原企业主的个人债权、债务。当企业脱离业主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原企业主仍可享有企业消灭前以企业名义形成的个人债权,同时也必须承担以企业名义形成的个人债务。
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
2.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兴办出资的企业。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是: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
(2)享有财产的权利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
(3)内部管理制度不同 。一人公司内部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等,实行责权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而国有企业就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并且是厂里的法人代表。因此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化而是机制的转换。并不是原有企业冠以公司之名而是对原有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3.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是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独资企业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部分公司即为一人公司。非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仅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四、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
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制度中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的已确定。另外,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地。这一 优势刺激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扩大了社会总投资的大量增加。
 (2)可以是个人获得社会信用,帮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公司与个人相比在社会上的信用度更高,能更好的争取一切有利条件,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如果给个人投资者以公司的信用势必会对其扩大交易范围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有很大的帮助 。
(3)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有同一人兼任,在遇到大事急事时就可以无需或减少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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