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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主体

作者:郭歌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3

内容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即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活动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它们活动的结果.由于它们的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职能的关系不同,因而形成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有的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成为诉讼的主体;而其他的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因此正确地认识诉讼主体,明确主体与非主体的根本区别,不但对于充分发挥诉讼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对于弄清司法机关和各个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了解各个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加深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准确贯彻刑事诉讼法,正确实现诉讼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即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活动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它们活动的结果.由于它们的诉讼法律关系、诉讼职能的关系不同,因而形成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有的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成为诉讼的主体;而其他的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因此正确地认识诉讼主体,明确主体与非主体的根本区别,不但对于充分发挥诉讼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对于弄清司法机关和各个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了解各个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加深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准确贯彻刑事诉讼法,正确实现诉讼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及条件
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换句话说,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辩证统一过程。控诉职能,就是负有收集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揭发、指控被告人有罪,旨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机关或一定人的功能。辩护职能,就是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反驳和申辩的功能。审辩职能,就是国家审判机关用特定的方式审查、核实案件案件的事实,并依法用出裁判的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当犯罪事件发生后,首先由控诉职能的担负者进行诉讼活动。在揭露并指控被告人后,被指控者可以进行反驳和申辩,于是出现了辩护职能。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矛盾和斗争,规定和影响了诉讼的向前发展。公诉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后,审判职能就产生了。法庭审理把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职能的诉讼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法庭审理中,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一方面自己积极主动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组织并主持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发问、质证和辩论,让双方充分提供材料,发表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确认案件的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任何一个诉讼职能的执行,都由一定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承担,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任何一个诉讼参与者都是为实现一定诉讼职能,为一定诉讼职能服务的。因此,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首先是对一定诉讼职能的执行能起主导作用。这是刑事诉讼主体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
第二,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主要诉讼权利。凡参与诉讼活动和机关和个人都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关尽相应的义务。但是,由于它们在诉讼中地位不一样,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作为诉讼的主体,应享有主要权利。主要诉讼权利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具有影响一不定式人诉讼关系的权利。作为诉讼主体,根据执行某种诉讼职能的需要,依法台以指定或要求一定的人执行一定的职能,成为诉讼参与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更换(或者要求更换)、终止有关人员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
(二)对一定的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肯人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各个程序不仅表明那个阶段的诉讼关系,而且标志着诉讼发展状况。各个程序的产生、发展的结局,都离不开一定的司法机关和一定的诉讼参与人活动的结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司法机关是指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公安机关、安公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公安机关。它是我国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它负责侦查、拘留和预审。我国的刑事案件除少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某些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个,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说刑事诉讼过程主要由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道工序组成,侦查工序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虽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犯罪者,它在侦查中负责收集充分确实的证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把实施犯罪的被告人揭露出来,并使之无法逃避侦查和审判。在侦查终结时,制作起诉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司法实践证明,在我国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就无法进行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有权对自己管辖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权采用各种侦查手段;遇有罪该逮捕,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可以先行拘留人犯;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用必要的强制措施(但需要逮捕人犯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在侦查终结时,有权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等。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绝大多数案件,在立案和侦查阶段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控诉职能。在此阶段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享有主要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它起了刑事诉讼主体应有的作用。
国家安全机关,它负责对某些反革命案件的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职能、地位和作用与公安机关相同,因此,它理应也是诉讼的主体。
(二)人民检察院。它在刑事诉讼中担负批准逮捕、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它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案件外,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某些轻微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出庭)。在一审程序的法庭上,人民检察院的出庭人员首先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指控被告人犯罪,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任何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无理辩解,要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的罪行加以惩处。公诉案件进入提起公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便接替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执行控诉职能,并起主导作用。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负责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如果发现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以自行补侦查,或者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导致侦查程序的恢复。由于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未经审理不得驳回,因而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行为,对第一审程序的产生有着决定性作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未生效和已和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分别依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对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产生有决定性作用。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有权要求知道案件的人、胜任对案中某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以及对诉讼活动可资语言、文字方面翻译人员参加诉讼活动等。此外,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总之,人民检查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侦查权、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它是控诉职能的主要执行者,享有主要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它对整个刑事诉讼进程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它无疑是诉讼主体。
(三)人民法院。这是我国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独立执行审判职能。
在审判阶段和各个程序的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和案件的诉讼参与人的发问、陈述、供述、辩论等都得经审判长允许。对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违反法庭秩序,影响审判进行的,审判长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证审判顺利进行,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有权寻被告人采取除刑事拘留外的各种强制措施(其中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和鉴定活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人出庭作证,参与案件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通过法宝审理程序后,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是否需要刑罚,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人民法院还直接负责对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某些罪犯在执行中又发生诉讼问题,如减刑、加刑、假释等也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大家所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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