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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作者:刘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30

内容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说明了正当防卫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提出我国正当防卫的概念。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滥用,又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并逐一对这些条件进行了阐述。对正当防卫中的无过当防卫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了关于防卫过当及反防卫、无过当防卫的缺陷及自已的一些浅见。
总之,新刑法的修改,使正当防卫制度更加准确、具体,无论是对概念的修改,还是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在法制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经济的发展。

关健词: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防卫过当  无过当防卫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 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之后的唐律、明清律等也在此基础上发展。近代以来资本主义法律中,突出了对于“他人”利益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明确肯定除了针对自身及与自身密切关系的人之外的“他人”利益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社会主义时期法制建设的产物,充分体现国家的本质,将国家、社会的利益摆在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前列,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三十三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保持了54年刑法的原貌,但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则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限制逐渐放宽。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观念基础之上,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因此,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97年刑法使正当防卫的概念更为明确,增加了保护利益的内容,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规定了绝对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正当防卫权利,但不免有些不法分子滥用其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因此,对正当防卫的成立作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上进行防卫的问题。再次,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即此侵害行为紧急发生,并在不间断的发生,具有积极攻击性,并往往带有暴力,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第四,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不是假想的。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的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五,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我们认为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如果把不法侵害仅限于犯罪行为,实际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与立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宗旨不符。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有的认为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有的则认为只能对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以下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①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②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③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④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⑤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不宜进行正当防卫;⑥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故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它表现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例如:一个人正举刀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之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刀人即可进行防卫。关于确定不法侵害结束的标准,有行为完毕说、结果形成说、离开现场说、排除危险说等不同主张。我们认为,应当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准,来判断不法侵害已否终止。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对于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应当按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危害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及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无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对于动物的侵害,如果属于自然侵害而将其打死打伤,不是正当防卫;如果是作为犯罪工具被人驱使,将动物打死打伤,与其说是对动物的防卫,不如说是对人的防卫。对法人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果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不法侵害。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称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2)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既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然而我们应该注意,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包括以下两种:①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拔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②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如互相斗殴,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当然,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认输、求绕、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他可以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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