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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

作者:陈颖 王胜邦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6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小额信贷机构资金来源多样化和规模扩大,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问题逐步浮出水面。世界各国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政策设计多是鼓励性的,以便金融机构扩大加强小额信贷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与此同时,对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管又须坚持审慎原则,以确保这类针对特定人群的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小额信贷业务的最新发展情况和法律政策困境,当局还应继续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的外部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合格抵押物的范围,完善对联保、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小额信贷 监管 中小企业
  
  小额信贷是指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额度较小、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基本宗旨的信贷服务。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组织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也可由专业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不同于传统意义的银行,小额信贷机构一般不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私募的方式获得信贷资金,向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小额信贷机构分为商业性和福利性两大类。商业性机构信贷业务遵循商业原则,以营利为目的;福利性机构多以扶贫为主要目标,但为了保证扶贫活动的可持续性和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福利性机构利息收入必须能够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因此,两类机构都会要求较高而非较低的利率,并通过一系列工具和制度创新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国外经验表明,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比商业银行更高。一是小额信贷机构资产组合的稳定性较传统银行差,短期内资产质量可能出现明显恶化。小额信贷通常是没有担保或未足额担保的,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动力是希望继续从这类机构中获得贷款,如果某一借款人发现其余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自己即使还款也可能无法再次获得贷款,其还款动力也会减退、进而调整自身的还款决策,这种情绪会迅速影响其他借款人。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单位贷款成本较传统银行高,如出现同样金额的贷款损失,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水平下降得更快。三是小额信贷的发展历史较短,经营者和监管当局缺乏控制小额信贷风险的经验。
  近年来,随着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以及小额信贷机构资金来源多样化和规模扩大,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问题逐步浮出水面。一些国家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安排。
  
  一、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做法
  
  1、小额信贷机构监管归属权的确立
  虽然小额信贷机构的客户数量很多、资产分布范围极广,但其资产总量较小,很少能够对一国或地区的金融体系稳健性产生影响,因此对小额信贷机构实施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保护资金提供者的利益。因此,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模式因资金来源不同而异。(1)对于资金全部来源于个人投资或机构捐赠的小额信贷机构,由出资人、捐赠方委托的第三方负责监督,一般情况下政府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银行监管部门了解此类机构的业务规模,通过司法部门惩治金融犯罪。(2)资金全部来源于内部成员的互助型机构,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并适用于相对简化的审慎监管框架,如通过设定并监控业务范围、限制贷款期限、设立利率上限等控制风险。(3)资金主要来源于公众存款的机构,纳入银行监管框架。
  
  2、对小额信贷机构的审慎监管
  各国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都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在设立审慎监管指标时,采用了较严的标准。
  (1)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一道“最低门槛”,由监管当局根据市场中金融中介的经济规模设定,无法满足最低要求的机构,也难以支撑作为金融中介所需的基础设施。实际上,注册资金要求成了进入审慎监管框架的配比参数,该指标越低,进入审慎监管框架的机构越多,竞争就越激烈,监管当局的监管负担也越重。
  (2)资本充足率。各国监管当局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传统银行更严,普遍高于1988年资本协议确立的8%的最低资本要求,一般在10%-20%之间。
  (3)资产分类及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许多国家将逾期天数作为小额贷款分类的主要标准,玻利维亚将贷款重组的次数也作为分类因素,即使贷款没有出现逾期,每重组一次风险级数升高一级。监管当局通常要求小额信贷机构按照贷款总量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同时根据贷款的逾期天数提取专项准备;一些国家(如乌干达、玻利维亚)对重组贷款的准备金制度要严于正常贷款。由于小额贷款主要采用分期还款的模式,逾期的次数较逾期天数更能反映贷款的违约风险,印度尼西亚的准备金要求与逾期次数挂钩。
  (4)风险集中度。虽然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不会过分集中于少数几个大的客户,但由于贷款对象的特殊性,小额信贷机构贷款的区域、行业集中度很高,客户同质性非常突出。因此风险集中度是监管当局关注的重要审慎指标。监管当局一般通过限制单笔贷款、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规模控制贷款集中风险。
  (5)内部人借贷。小额信贷机构由于其公司治理相对薄弱,内部人交易问题有可能更甚于传统大银行。对内部人借贷的处理方式可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严格限制内部人借贷,如玻利维亚、尼泊尔、洪都拉斯等国。二是控制内部借贷的总量,如吉尔吉斯规定每笔内部借贷须经董事会批准;加纳、乌干达规定内部借贷总量不超过小额信贷机构资本的10%,并将雇员融资总额与其年薪挂钩。
  (6)备付金和流动性要求。监管当局要求小额信贷机构逐年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建立内部备付基金以应付流动性支付,基金只能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如尼泊尔监管当局要求有限牌照的合作金融组织每年提取利润的25%、开发银行每年提取利润的20%用于积累备付基金,直至基金总额达到实收资本的2倍后积累比例可降至10%。
  
  3、对小额信贷机构的非审慎限制
  非审慎限制本质上是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贷业务准入、保护客户、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明确利率政策,厘清税务和会计问题等。
  (1)信贷业务准入。各国对从事小额信贷活动的许可形式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没有特定的准入要求,即任何非政府组织或实体无需申请特许牌照,都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第二类有选择的准入管理,如机构开展信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只须获得监管当局颁发的证书。第三类作为特许牌照管理,即只有获得监管当局经营许可的机构才能从事信贷业务。
  (2)客户保护。贷款的固定成本使得小额信贷的实际价格通常要高于传统信贷产品。小额信贷机构为避免高利率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通常只对外公布一个较低的小额信贷利率,但同时规定对一定规模以下的贷款收取额外费用,混淆了贷款的实际成本。一些国家从保护客户的角度出发,要求小额信贷机构公布真实的贷款成本。
  (3)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特别是反洗钱。在这方面,小额信贷机构适用于与传统银行同样的法律法规,但不一定要由负责银行审慎监管的部门执行。
  (4)设立利率上限。一些国家为保护低收入群体,对小额贷款利率设立了上限。但设定利率上限的做法应谨慎采用。如设限太高,没有实际意义;如设限太低,专业小额信贷机构可能会因为贷款收益无法覆盖成本而难以为继,银行可能因无法盈利而放弃从事此项业务,加大了微小企业及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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