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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类相容性风险防范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作者:萧书广 王国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6



(二)妨碍独立董事监督制衡作用发挥的制度缺陷及其改进
目前,中国独立董事虽已在防范上市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激励相容性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因为独董行使监督制衡权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导致独立董事常被讽为“花瓶董事”,功效远未充分发挥。
1.中国在法律方面未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监督制衡作用的权威性。因历史原因,原《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条款,只在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了上市公司应该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权时显得底气不足、腰杆不硬。而新《公司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及要设立独立董事,但仍缺乏具体办法。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有关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同时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单独制定《独立董事法》,以确保独立董事监督权威性。
2.目前,独立董事存在分散性,属于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行业协会或组织支持,影响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制衡作用的发挥。建议尽快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的自律性行业组织,如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联合会等,使独立董事在必要的时候可求助于独立董事协会,不至于被公司大股东随意摆布,同时可通过该组织统一发放独立董事薪酬,消除目前独立董事的薪酬发放受上市公司制约的局面,薪酬安排可来源于上市公司统一上交的独立董事经费。
3.独立董事的多寡,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监督制衡内部人的困难程度,美国的独立董事之所以有效,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独立董事多于内部董事。而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偏低。为弥补独立董事比例偏低的不足,建议引入独立董事集体在重大决策表决上的否决制,即独立董事多数意见可否决董事会意见,有效限制大股东和内部人对公司的控制,待条件成熟时将独立董事的比例提升为1/2以上。
4.独立董事解聘制度不完善。独立董事因存在认真履行监督制衡职责而被决策者排斥出局的威胁,难以真正起到监督内部人、制衡大股东的作用。如伊利股份“独董风波”。建议增加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无故免职或免职理由不当时的责任人处罚和当事独立董事补偿的条款,并同时引入独立董事任期交错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监督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操作思路是将独立董事作为一个主体分为3组,每2年更换其中1组。
5.缺乏良好的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独立董事缺乏监督制衡的压力和动力。中国独立董事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和努力,不能获得相应回报,独立董事出现败德行为也没有联动性惩罚机制。建议强化拟议中的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考核的奖励和监督机制,并详细地建立独立董事的个人档案,以此为基础,形成一个外部的独立董事市场,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既有动力又具压力。
6.现有的独立董事规章制度总体来说缺乏有关处罚条款,使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藐视独立董事意见时显得有恃无恐,如前文提到的“乐电事件”内部当事人。建议增加对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不遵守《指导意见》等现有独立董事规章制度有关重要规定(如上市公司内部人不配合、不公告或不及时公告独立董事所发表的独立意见等)的处罚条款,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发挥充分的监督作用。
7.《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该规定下的上市公司“可以建立”也“可以不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不能有效解除独立董事张扬个性行使监督制衡权的后顾之忧。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强制性条款,以推动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措施建设。

四、代理人能力相容性风险的防范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代理人能力相容性风险防范
独立董事多为专家、学者或权威人士,是公司名副其实的智囊人物,能够为公司发展发挥专家咨询顾问作用。独立董事的专家咨询顾问作用有助于上市公司代理人能力相容性风险的防范。因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多为经济、管理、法律或技术方面的专家,一般具备勤勉敬业的执业道德、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他们可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提供专业化的支持,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作用于公司的重大决策中,从而提高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水平,增强董事会和经理层对经营机遇及风险的研判能力,缓解或化解代理人管理能力与上市公司发展要求的不相容矛盾。


(二)妨碍独立董事专家咨询顾问作用发挥的制度缺陷及改进
目前,中国独立董事虽在防范公司代理人能力相容性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上市公司管理决策失误问题仍不时出现,说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导致其功效远未充分发挥。
1.由于很多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高管指定或聘任的“人情”董事,加上《指导意见》在独立董事任职能力上只要求“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缺乏较高的硬性任职标准,从而使现有独立董事素质参差不齐,其应有的专家咨询顾问作用有限。建议建立统一的高标准独立董事人才库,由拟议中的独立董事协会为各上市公司统一提供独立董事候选人,既保证独立董事人才的质量,又强化其独立性。
2.《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又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在该规定下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因为:(1)有的上市公司一年就开2次~3次董事会会议,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实际上一年内根本就没有参加,更不用说“非连续性”3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了。(2)独立董事往往有繁忙的本职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如同时受聘于5家公司,则实际中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建议另增加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多少工作日的条款。
3.《指导意见》在独立董事专业构成方面只是要求“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对一家公司而言,现有独董群体要么过多地侧重于经济、管理、法学社会科学领域名流,要么又过多地来源于技术领域专家,其专业重叠严重,结构欠科学,制约了其在公司全面决策中的专家顾问作用的发挥。建议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专业结构规定,整体专业构成原则上应呈互补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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