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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

作者:未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5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被认为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提高资金流动性,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银行风险等优点。本文简要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总结了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首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情况,探讨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分析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法律、信用、证券市场等方面的障碍,以及如何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房地产 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的融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框架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支出费用总额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从而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
200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即MBS)“建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至此,已风靡海外30余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终于正式亮相中国。建设银行从上海市、江苏省和福建省三家一级分行中筛选出了15000余笔、金额总计约30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组成资产池,委托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是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产品。该信托的第一次利息将在2006年1月26日予以支付,信托的法定最终到期日为2037年11月26日。建行本身将购买其中9050万元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余的29.26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按照不同信用评级分为A、B、C三级。在29.26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中,A级为26.69亿元,B级为2.03亿元,C级为5279万元。MBS将和按揭贷款一样,采取每月付息还本,并采用浮动利率。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在“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这一中心的基础上,围绕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工程这两个基本点展开结构设计、产品衍生及市场运作的,是当今各国资本市场上极具活力的金融产品,在我国是全新的尝试,选择合适的证券化资产是成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开端。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美国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最发达的国家,资产证券化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步,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也是一种最为广泛被证券化的资产。因此,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代表性的模式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表外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即表内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特殊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即准表外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类型。
但是,在借鉴国外模式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建立不久,发展很不平衡,加之证券市场发展的地区差异,我国的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必须多样化且富有弹性: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推出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化品种;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应有灵活的投资余地;证券化必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筑。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可以简要的概括如下:首先,由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充当原始权益人,以“真实出售”方式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给特殊机构。其次,特殊机构将其组成抵押贷款组,经标准化处理、信用评级及担保公司担保升级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并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和向相关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在证券发行后,特殊机构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已经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及其现金流进行管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是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设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中,需要特别强调市场主体——特殊机构的设立,即选择表外模式还是表内模式运作。它是整个交易结构的中心。相比而言,表外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设立独立的特殊机构。首先,从信用增级角度考虑,银行外部设立的特殊机构是以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及财政等政府部门的影响和控制,真正意义上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从而避免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从效率的角度考虑,独立的特殊机构发行抵押证券具有优势。成立专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机构适应社会化大分工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特殊机构可以将不同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整合成一个大规模的贷款池,在此基础上发行抵押贷款可以降低发行费用,分散投资风险。商业银行出售自己的贷款给特殊机构,可以再有选择性的购买抵押债券,有效的避免风险,改善银行资产的质量。从资本充足率考虑,通过实施表外证券化并将回收的资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以及高质量的抵押贷款相关证券等风险权重比住房抵押贷款低的资产,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会得到提高。实施表内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仍然是贷款人的资产,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变。
此次建行首发MBS的证券发行是通过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实施的,而作为一级分销商认购这批资产的51家机构中商业银行占21家。可见,此次的证券发行从发起人到承销商都是以银行系统为主体的,中介机构的加入使得发行证券的程序相对于2002年试点方案中的银行内部机构发行的模式已有所发展,但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此次MBS首发的模式还不够完善,没有建立起从银行到特殊目的发行机构,再到中介和承销商,最后到投资者的四级体系。那么,建行首发MBS的模式可以说是不完整的表外融资抵押贷款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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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住房 抵押贷款 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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