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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作者:张旭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16
[摘 要]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必须 以新《公司法》为依据,不仅要突破创新,使职工民主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而且要在正确处理企业新、老三会关系 的基础上,强化职代会职能,为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奠定理论、法律与组织的保障基础。
[关键词] 职工董事;监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工民主管理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为法定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自实行以来,已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在新形势下,结合新《公司法》,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或途径,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规范和推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有:1.一些公司职工董事监事或有其名无其实,或名不符实。职工董事监事,尤其是职工董事,往往因其是“职工”身份而在责权利方面与其他董事有较大区别。2.在改制公司中,工会主席进监事会易,进董事会难度则较大,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现象更严重。3.原《公司法》有关职工董事监事的规定不完善。很多国有企业改制后,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有的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一些职工董事监事由于素质的局限,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1)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否流于形式,首先取决于企业主管领导和企业内党政“一把手”的认识。如果企业党政领导的群众观念或民主意识比较淡薄,自然就会把这一制度视为多此一举的“过场”或为应付上级而充其门面的点缀。
(2)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能否依法规范操作实施,还取决于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会所具有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协调其日常事务的工作能力。如果工会干部素质差、政策水平低,无疑难以承担起这一重任。
(3)职工董事监事履行职权能否到位,也取决于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职工代表的素质。如果职工代表未经过培训或者缺乏有关知识,那么其参与的质量就难以确保。
(4)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典型的法规型模式。1993年颁布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了下来。当初试点企业仓促上马,理论上的讨论又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试点企业就顺着股份制试点的老路走了下来。时至今日,相当多的改制企业往往维持了原有的企业领导体制结构和运作方式,很大程度上仍是“翻牌”,并没有起到“改制”的作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难以纳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去。
(5)试行股份制以及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组改造国有企业以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方面,一个最大的难题就是协调“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新、老三会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职代会、工会与新三会及其经营者阶层这方面。职代会是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但是,职代会的职权与其所能够承担的责任之间始终处于非对等的状态,从而使职工董事监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失去了“支撑点”,没有了组织制度上的保证。

二、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理性思考

(一)创新观念,提高认识,健全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体系。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的重要形式,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职工参与在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也称之为工业民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特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向前迈进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国职工参与的形式愈益多样化,其领域愈益广泛。特别在欧洲、美国及日本诸国,职工参与的实践都有其独到之处。表现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方面,最举世瞩目的则是德国企业的“劳资共决”。“劳资共决”是根据德国1976年实施的《共决法》(也称《参与决定权法》)实行的雇员参与监事会(其职责实际相当于英美等国公司的董事会)的制度。其基本形式是企业的重大决策、雇员的切身利益都由资方与雇员来共同决定。由于实行了“劳资共决”,使德国成为欧洲爆发工人罢工最少、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作为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一种历史现象,职工参与已经越来越为社会所广泛认同,它不仅是企业和社会财富的源泉,而且是整个工业社会文明的象征。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实践,由于传统理论的禁锢,其着眼点始终是在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上做文章,使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民主管理都很难有新的突破。因此,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进一步创新观念,提高认识,完善法制显得尤为迫切。
1.作为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的理论与政策导向,不能简单地停留或局限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传统出发点上,而必须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对职工民主管理的走向及未来变化的形式与扩展领域重新定位。在企业层面,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重心应当从原有以权力划分与配置的传统格局的思维定势,转向对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经营者行为和有关涉及劳动关系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行全面监督。
2.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为职工参与的重要形式,其灵魂是以人为本,是要使经济与物质财富的实现过程服务于人的尊严、服务于人的价值需要。劳动者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市场风险的承担者,而且也是劳动成果的受益者。劳动者始终是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而不是改革的客体和对象。这是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精髓,应当成为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需要确立的思想和观念。
3.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实施的有效程度,有赖于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尤其是执法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建立和健全包括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在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说只有坚决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我国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才能不断解决。新《公司法》的实施,必将使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实践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功能,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高度规范化、法制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当前,我国公司化改制就是要在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和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
1.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必须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选举职工董事。要使董事会起到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必须体现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在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责权利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利益主体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其中,职工群众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以劳动力产权即人力资本为前提的。所谓“劳动力产权”,实际上是指职工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有权对其劳动要素的社会投入,享有完全的收益权。也就是说,职工的劳动能力是职工人力资源投资的产物,因此,职工有权根据自身的劳动力投资和按其创造的劳动价值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还享有部分利润分成的权力。因此,广大职工不仅关心自己的经济收益,而且关心与自己的劳动收益相关联的企业决策、企业经营等问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参与管理的愿望和行为。只有把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才能使企业长治久安、不断发展、充满活力。可见,董事会成员中,不仅要有所有者、经营者阶层的代表,而且必须要有职工群众的代表,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广大职工群众能够广泛、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是为了国家利益来监督企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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