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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强社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作者:石大海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2-23

内容提要:
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关乎祖国未来、民族兴衰的战略性任务。而衡量此项工作的成效,关键要看基层(社区)的工作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适应社区发展的新形势,动员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发挥社区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社区普法教育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社区广大青少年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护能力,辨别是非,健康成长。在普及法律知识过程中首先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总结规律,掌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犯罪原因分析,这样才能发现在普法工作中还存在法制教育走形式、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社区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建立能够长期坚持的、稳定的长效机制,明确职责,讲求实效。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领导小组,聘请检察院、法院、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员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专题教师,定期为社区青少年讲授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同时,推进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计划和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使抓防范与抓教育双管齐下,把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关键词:  增强      社区      青少年      法律意识   
          预防      青少年    违法犯罪    普法教育


为了提高青少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远离危险、抵御诱惑、防范侵害,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社区,社会最基层的居民自治机构,在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区普法教育,其目的就是要使我们社区广大青少年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护能力,辨别是非,健康成长。如何开展社区普法教育呢?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我以自己所在的大学路街道办事处为例,从自己的角度,浅谈一下自己对这项工作的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大学路街道办事处地处郑州市中心地带,辖区面积2.7平方公里,人口6万余人(含流动人口),其中青少年人数6000多人(含流动人口,不含在校青少年学生),约占总人口的10%左右。辖区中小学四所(含一所中专),在校学生约8000余人,二者相加14000余人,约占总人口的2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辖区内出现大小网吧、娱乐场所、游戏厅100余家。从近几年总体情况来看,辖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现象逐年下降,然而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和时代的变化,现代的青少年思维活跃,见多识广,早熟、早知。从犯罪手段和犯罪动机来看,手段显得越来越成熟,犯罪动机越来越简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一些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如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致使许多青少年在情感冲动、不计后果的情况下模仿剧情,纠集在一起作出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再次,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同时,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三、目前普法教育的误区
以大学路街道办事处为例,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目前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时期。在全民普法期间,大学路办事处党工委始终贯彻国家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的战略思想,把青少年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应当看到,对青少年实施普法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并多次受到上级的一致好评。目前,辖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整体素质和综合效能得到了不断提高,绝大多数青少年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然而,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中也存在不少误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普法的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教育走形式占据上风。
由于街道办事处是区委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很多工作受制于上级业务部门,对辖区的公共单位(包括学校)没有管理权限,很多工作只限于协调解决,所以,开展普法教育办事处显的苍白无力。虽然办事处和社区一直努力,但收到的效果很是微小。把普法教育寄希望于通过一、二次法制讲座来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学校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现在许多学校虽然也往常开展了法制教育,也可讲出一些工作成绩来,但并没有真正花力气来抓,而是把大量的精力放在升学率问题上,忽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多数学校还是在发生问题后寄希望于一、二次法制教育讲座来解决问题,法制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而社区作为基层的居民自治机构,却承担着大量的政府行为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做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这样,学校的“形式主义”,社区的无能为力,导致了普法教育处于“表面性”。
    2、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
    许多青少年虽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具体在运用法律的时候,由于不掌握起码的操作法则,还是会遇到许多具体困难的。法律的具体使用必然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其中有法律具体的规定,也有社会经验的积累,掌握了运用法律的操作方式方法,青少年就可以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自己的健康成长。法制教育要有知识的教育和意识的培养,但也要有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这些法律的实际操作问题,小至怎样写诉状、到什么地方告状,大到通过什么合法途径、到什么机关和部门去寻求法律援助,等等,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用法是非常现实的和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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